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決議

1992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決議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6.30
  • 實施時間:1992.06.30
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三年多來,我省在貫徹實施《企業法》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進展很不平衡。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法》,加快改革開放步伐,促進我省經濟發展,特作如下決議:
一、政府和主管部門、國營企業的領導幹部都必須充分認識貫徹執行《企業法》對於加快改革開放步伐,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把企業推向市場,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廣泛深入地全面學習、宣傳、貫徹《企業法》,增強執法自覺性,形成貫徹執行《企業法》的社會大環境。政府要明確對主管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維護《企業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要嚴格按照《企業法》辦事,儘快清理涉及企業的各項規定,凡不符合《企業法》的,必須廢止或者修改。對《企業法》已明確規定的生產經營、勞動用工、人事管理、機構設定、工資分配、產品價格、資金支配、資產處置等項權利要依法落實到企業,不得層層截留。
三、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規範政府與企業的關係,改革管理企業的方式,轉變職能,變管理為服務,減少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要精簡機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正確處理巨觀調控與微觀放開的關係,減少行政干預,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四、進一步抓好企業轉換經營機制配套措施的落實,建立健全職工養老、醫療、待業等社會保障機制,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致力於城市社會化服務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五、政府有關部門必須結合執行《企業法》,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二十條規定、省政府的十八條措施、深化企業改革的四個辦法和省委、省政府最近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快改革開放、加快資源開發的若干決定》。這些規定、辦法和決定,不僅對加快我省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企業法》的實施也具有重要的推動和完善作用。
六、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減輕企業負擔。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硬性規定企業的機構設定及其人員編制,禁止任何單位向企業非法攤派和亂集資、亂收費,堅決制止各種不必要的檢查、評比、達標、升級等活動。對依法需要檢查的,由政府統一安排,持證進企業檢查。有關部門召開會議,允許廠長派代表參加。
七、進一步理順企業領導體制,堅持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統一行使經營決策權和生產指揮權。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監督和保證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面落實職代會的各項職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保障職工民眾的主人翁地位,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努力把企業辦好。
八、轉換經營機制,把企業真正推向市場,提高經濟效益,以利於經濟從粗放型到集約型轉軌,是貫徹執行《企業法》的重要內容和目的。企業要抓住當前有利時機,面向市場,加大改革力度,因地制宜,因廠制宜,制定和完善企業內部的各項制度,深化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和工資分配等方面的改革,加強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堅持個人分配與勞動成果掛鈎。要進一步依靠科技成果,大力推進企業技術進步,不斷增強市場意識和競爭能力,積極發展跨地區的橫向經濟聯合。虧損企業必須努力改善經營,切實做到扭虧增盈。政策性虧損也要嚴格實行定額管理。
九、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過程中,要因廠制宜,採取多種辦法,安置富餘人員。有條件的企業,提倡把自辦的生活服務設施從企業中分離出來,興辦第三產業,實行社會化服務,自主經營管理,以減輕企業負擔,逐步緩解企業辦社會的矛盾。
十、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加強對實施《企業法》的監督檢查,把搞好國營大中型企業作為監督工作的一個重點,定期組織人大代表進行檢查。法務部門要運用法律手段為企業改革保駕護航,支持企業改革和正常的經濟活動,維護企業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促進我省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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