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加強職工民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陝西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加強職工民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在1989.03.04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加強職工民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3.04
  • 實施時間:1989.03.04
實施細則全文,修訂的細則,

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及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保證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權利。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
第四條 廠長要積極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工作,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基本職權的實現,執行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定。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要積極支持廠長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廠長負責制在本企業的實施,維護廠長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權威。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和行使職權的程式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畫、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畫、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和勞動保護方案,行使審議權,向廠長提出意見和建議。其程式是:
1、廠長一般應在職工代表大會開會前一周,將初步方案或相應的工作報告交工會發給職工代表,廣泛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經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小組,下同)綜合研究後,提供給廠長進行修改完善。
2、廠長向職工代表大會作報告,提請職工代表審議。大會主席團匯集各代表團(或組,下同)的意見,向廠長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由廠長對職工代表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作出說明。
3、在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大會作出貫徹實施的決議。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行使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其程式是:
1、一般在大會召開前一周,廠長或行政有關部門將初步方案提交給工會。
2、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初步方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並主動與行政方面進行協商.
3、正式提請大會審查通過。如方案被否決,由行政方面繼續進行調查修改。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的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行使審議決定權。其程式是:
1、一般在大會召開前一周,廠長或有關部門將有關初步方案,提交工會。
2、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後,由各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本著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3、廠長或有關部門向大會作報告及修改說明,由大會討論和表決。
4、經大會審議決定的方案,廠長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複議後如仍有不同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協調。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行使評議監督權。其要求是:
1、評議幹部每年進行一次。
2、評議的範圍是在職的廠級和車間、科室的行政領導幹部,重點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
3、評議的內容是幹部的德、能、勤、績,以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為依據,主要考核幹部的工作實績。
其程式是:
1、行政領導幹部分別向廠和車間職工代表作述職報告,由職工代表進行評議,在評議的基礎上進行民意測驗或信任投票。
2、幹部評議委員會對評議的意見進行歸納、匯總,逐人寫出評語,並提出對幹部獎懲、任免的建議。
3、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將評議材料分送主管部門,作為考核幹部的依據,並及時將評議意見轉達被評議幹部。對多數職工代表要求免職的領導幹部,主管部門(包括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其程式是: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決定,召開聯席會議,制定選舉辦法和候選人條件。
2、自下而上地動員職工推薦候選人,並經組織考察確定候選人。
3、組織候選人在大會上發表治廠演說,並進行答辯。
4、在大會上採取無記名差額選舉的辦法,正式選舉。
5、公布選舉結果,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6、選舉的廠長不能勝任工作或嚴重失職者,由職工代表大會罷免,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7、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招聘、免職或解聘廠長時,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徵求大會的意見;在閉會期間,應徵求聯席會議的意見。
第十二條 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定進行修改、變更時,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改選、換屆一次,並與廠長、工會主席任期一致;每半年召開一次大會。聯合企業或工作單位分散、人員流動的大中型企業,也可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經上級工會同意,每年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召開大會前組成。主席團成員應由各代表團長會議協商,從職工代表中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充分醞釀後,在預備會上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1、審議通過大會議程。
2、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3、聽取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和各代表團對議案審議的意見,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推選職工代表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協助廠長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職工代表(含工會主席)一般應占企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定期匯報工作,接受其監督。
廠長對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在提供相應的條件,包括吸收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檔案,就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要幫助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了解職工民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臨時性重要問題,經企業行政方面提出方案,由企業工會召開各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
聯席會議可邀請企業行政和黨委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協商處理重大問題,應儘可能在事前廣泛徵集職工代表或職工的意見。
對重大問題協商處理的結果,應提請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行使職權的需要,相應地設立生產經營、規章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幹部評議監督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應本著精幹的原則,經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和大會通過,挑選職工代表中有一定業務專長和實踐經驗的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參加。各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少數非職工代表參加。工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可提名為這些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
專門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定屬於本專門委員會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專門委員會要建立經常性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提案的徵集和處理:
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要發動職工代表圍繞大會中心議題,經廣泛徵求職工意見,個人或聯名提出提案。
職工代表的提案由專門委員會分類登記,經廠長或其他行政負責人分別處理,一般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答覆。對於職工普遍關心的重要提案,必要時可由廠長或主管行政領導人員與專門委員會或職工代表直接對話,協商處理。
專門委員會每季度或半年檢查一次提案處理情況,並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作出報告。
第四章 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現職職工(包括固定工、契約工、學徒工、輪換工、計畫內長期臨時工等),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是:五十人至一百人的企業,占百分之二十左右;一百人至五百人的企業,占百分之十五左右;五百人至一千人的企業,占百分之十左右;一千人至三千人的企業,占百分之八左右;三千人至五千人的企業,占百分之六左右;五千人以上的企業,占百分之四左右。
職工代表中各類人員的比例是:企業中層以上的領導幹部數額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工人一般占百分之四十五至百分之五十;技術、管理人員一般占百分之三十至三十五。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邀請未選為職工代表的企業黨、政、工、團領導幹部,車間、科室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勞動模範及離休、退休職工,職工家屬若干人,為列席代表。
五十人以下的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
第二十一條 選舉職工代表在充分發揚民主,一般以生產班、組或工段為單位,由職工提名,直接選舉產生。對技術管理人員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在企業和車間範圍內,協商推選產生。對職工代表必須進行代表資格審查,並張榜公布。任何人非經職工民主選舉或民主推選,不得成為職工代表。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不予保留,原選舉單位應補選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離休、退休,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補選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違法、犯罪或受嚴重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應撤銷其代表資格,並由原選舉單位補選。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有下列權利: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有下列義務:
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增強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參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聯繫民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帶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而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按正常的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專門委員會開展的活動,應儘可能少占用工作時間。
第五章 車間和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車間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車間人數在五十人以下的,一般以召開職工大會為宜;五十人至一百人的可以開職工大會,也可以開職工代表大會;一百人以上的,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人數,原則上每個班、組應有一名職工代表。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車間主任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車間經濟責任制方案、獎金分配方案,以及車間內的有關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車間有關職工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4、評議、監督車間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5、根據廠長的要求,推薦或民主選舉車間主任。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日常工作由車間工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班、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組民主會。班、組民主會由工會組長主持。
班、組民主會的職權是:
1、聽取班、組長的工作匯報,討論貫徹落實車間主任和車間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重要決定事項。
2、討論通過班、組經濟責任制方案。
3、討論決定班、組內部資金分配辦法和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問題。
4、根據上級要求選舉班、組長。對不稱職的班、組長提出罷免建議。
班、組民主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承包租賃中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無論實行哪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都要注意充分發揮職工的主人翁作用,把職工民主管理貫穿到經營的全過程。
1、企業招標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一般應占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職工代表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推選產生。
2、招標委員會確定的投標者,應在職工代表或職工中公布經營方案,進行演講答辯,接受民意測驗,沒有贏得多數職工信任的投標者,一般不能確定為承包租賃經營者。
3、企業內部招標,投標者要在承包租賃部門全體職工中進行演講答辯,接受信任投票,最後由廠長擇優確定承包租賃經營者。
4、承包租賃經營者要尊重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
5、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承包租賃經營者實施承包租賃經營方案,維護承包租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民主協商對話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同時,可根據需要實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民主協商對話是領導和職工之間溝通思想、增進理解、調節矛盾、增強團結的重要形式,應積極提倡,廣泛開展,逐步形成制度。
對話應體現平等協商、雙向交流、坦誠相見、相互尊重的原則。廠長和行政領導幹部要提高自己工作的透明度,做到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公開,虛心聽取職工的意見。職工要顧全大局,體諒企業的具體困難,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關係。
企業工會要把代表和組織職工與廠長、行政方面進行民主協商對話,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三十一條 企業還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採用以下民主管理形式:
1、設立廠長信箱。
2、建立廠長接待日制度。
3、召開廠情發布會。
4、召開民主懇談會。
5、建立職工代表值班制度。
第八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三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具有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共同職能。在職工基本上加入工會情況下,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同時召開。
除個別非會員外,職工代表同時也可是會員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工會各種工作委員會,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可以合併。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和班組工會小組長,可以同時選舉,由一人擔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1、宣傳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職權和作用,組織職工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知識,增強職工的主人翁精神。
2、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進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3、制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和開會期間的組織工作。
4、主持職工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5、組織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貫徹落實大會決議。
6、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7、指導、支持車間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推動班、組民主管理工作不斷完善。
第三十四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企業違反《企業法》的規定,無特殊原因,不按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嚴重侵犯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可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共同進行協調和仲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郵電、地質勘探、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等企業。
科研、文教、衛生等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陝西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國家有新規定時,以國家的規定為準。

修訂的細則

(1989年3月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14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及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保證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權利。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
第四條 廠長要積極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工作,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基本職權的實現,執行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定。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要積極支持廠長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廠長負責制在本企業的實施,維護廠長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權威。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和行使職權的程式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畫、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畫、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和勞動保護方案,行使審議權,向廠長提出意見和建議。其程式是:
1廠長一般應在職工代表大會開會前一周,將初步方案或相應的工作報告交工會發給職工代表,廣泛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經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小組,下同)綜合研究後,提供給廠長進行修改完善。
2廠長向職工代表大會作報告,提請職工代表審議。大會主席團匯集各代表團(或組,下同)的意見,向廠長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由廠長對職工代表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作出說明。
3在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大會作出貫徹實施的決議。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行使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其程式是:
1一般在大會召開前一周,廠長或行政有關部門將初步方案提交給工會。
2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初步方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並主動與行政方面進行協商。
3正式提請大會審查通過。如方案被否決,由行政方面繼續進行調查修改。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的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行使審議決定權。其程式是:
1一般在大會召開前一周,廠長或有關部門將有關初步方案,提交工會。
2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後,由各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本著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3廠長或有關部門向大會作報告及修改說明,由大會討論和表決。
4經大會審議決定的方案,廠長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複議後如仍有不同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協調。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行使評議監督權。其要求是:
1評議幹部每年進行一次。
2評議的範圍是在職的廠級和車間、科室的行政領導幹部,重點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
3評議的內容是幹部的德、能、勤、績,以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為依據,主要考核幹部的工作實績。
其程式是:
1行政領導幹部分別向廠和車間職工代表作述職報告,由職工代表進行評議,在評議的基礎上進行民意測驗或信任投票。
2幹部評議委員會對評議的意見進行歸納、匯總,逐人寫出評語,並提出對幹部獎懲、任免的建議。
3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將評議材料分送主管部門,作為考核幹部的依據,並及時將評議意見轉達被評議幹部。對多數職工代表要求免職的領導幹部,主管部門(包括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其程式是: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決定,召開聯席會議,制定選舉辦法和候選人條件。
2自下而上地動員職工推薦候選人,並經組織考察確定候選人。
3組織候選人在大會上發表治廠演說,並進行答辯。
4在大會上採取無記名差額選舉的辦法,正式選舉。
5公布選舉結果,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6選舉的廠長不能勝任工作或嚴重失職者,由職工代表大會罷免,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7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招聘、免職或解聘廠長時,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徵求大會的意見;在閉會期間,應徵求聯席會議的意見。
第十二條 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定進行修改、變更時,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改選、換屆一次,並與廠長、工會主席任期一致;每半年召開一次大會。聯合企業或工作單位分散、人員流動的大中型企業,也可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經上級工會同意,每年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召開大會前組成。主席團成員應由各代表團長會議協商,從職工代表中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充分醞釀後,在預備會上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1審議通過大會議程。
2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3聽取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和各代表團對議案審議的意見,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推選職工代表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協助廠長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職工代表(含工會主席)一般應占企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定期匯報工作,接受其監督。
廠長對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提供相應的條件,包括吸收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檔案,就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要幫助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了解職工民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臨時性重要問題,經企業行政方面提出方案,由企業工會召開各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
聯席會議可邀請企業行政和黨委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協商處理重大問題,應儘可能在事前廣泛徵集職工代表或職工的意見。
對重大問題協商處理的結果,應提請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行使職權的需要,相應地設立生產經營、規章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幹部評議監督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應本著精幹的原則,經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和大會通過,挑選職工代表中有一定業務專長和實踐經驗的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參加。各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少數非職工代表參加。工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可提名為這些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
專門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定屬於本專門委員會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專門委員會要建立經常性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提案的徵集和處理:
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要發動職工代表圍繞大會中心議題,經廣泛徵求職工意見,個人或聯名提出提案。
職工代表的提案由專門委員會分類登記,經廠長或其他行政負責人分別處理,一般應在1個月內作出答覆。對於職工普遍關心的重要提案,必要時可由廠長或主管行政領導人員與專門委員會或職工代表直接對話,協商處理。
專門委員會每季度或半年檢查一次提案處理情況,並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作出報告。
第四章 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現職職工(包括固定工、契約工、學徒工、輪換工、計畫內長期臨時工等),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是:50人至100人的企業,占20%左右;100人至500人的企業,占15%左右;500人至1000人的企業,占10%左右;1000至3000人的企業,占8%左右;3000人至5000人的企業,占6%左右;5000人以上的企業,占4%左右。
職工代表中各類人員的比例是:企業中層以上的領導幹部數額不得大於20%;工人一般占45%—50%;技術、管理人員一般占30%—35%。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邀請未選為職工代表的企業黨、政、工、團領導幹部,車間、科室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勞動模範及離休、退休職工,職工家屬若干人,為列席代表。
50人以下的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
第二十一條 選舉職工代表要充分發揚民主,一般以生產班、組或工段為單位,由職工提名,直接選舉產生。對技術管理人員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在企業和車間範圍內,協商推選產生。對職工代表必須進行代表資格審查,並張榜公布。任何人非經職工民主選舉或民主推選,不得成為職工代表。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不予保留,原選舉單位應補選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離休、退休,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補選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違法、犯罪或受嚴重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應撤銷其代表資格,並由原選舉單位補選。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有下列權利: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有下列義務:
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增強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參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聯繫民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帶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而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按正常的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專門委員會開展的活動,應儘可能少占用工作時間。
第五章 車間和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車間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車間人數在50人以下的,一般以召開職工大會為宜;50人至100人的可以開職工大會,也可以開職工代表大會;100人以上的,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人數,原則上每個班、組應有1名職工代表。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車間主任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車間經濟責任制方案、獎金分配方案,以及車間內的有關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車間有關職工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4評議、監督車間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5根據廠長的要求,推薦或民主選舉車間主任。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日常工作由車間工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班、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組民主會。班、組民主會由工會組長主持。
班、組民主會的職權是:
1聽取班、組長的工作匯報,討論貫徹落實車間主任和車間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重要決定事項。
2討論通過班、組經濟責任制方案。
3討論決定班、組內部資金分配辦法和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問題。
4根據上級要求選舉班、組長。對不稱職的班、組長提出罷免建議。
班、組民主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承包租賃中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無論實行哪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都要注意充分發揮職工的主人翁作用,把職工民主管理貫穿到經營的全過程。
1企業招標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一般應占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職工代表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推選產生。
2招標委員會確定的投標者,應在職工代表或職工中公布經營方案,進行演講答辯,接受民意測驗,沒有贏得多數職工信任的投標者,一般不能確定為承包租賃經營者。
3企業內部招標,投標者要在承包租賃部門全體職工中進行演講答辯,接受信任投票,最後由廠長擇優確定承包租賃經營者。
4承包租賃經營者要尊重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
5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承包租賃經營者實施承包租賃經營方案,維護承包租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民主協商對話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同時,可根據需要實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民主協商對話是領導和職工之間溝通思想、增進理解、調節矛盾、增強團結的重要形式,應積極提倡,廣泛開展,逐步形成制度。
對話應體現平等協商、雙向交流、坦誠相見、相互尊重的原則。廠長和行政領導幹部要提高自己工作的透明度,做到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公開,虛心聽取職工的意見。職工要顧全大局,體諒企業的具體困難,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關係。
企業工會要把代表和組織職工與廠長、行政方面進行民主協商對話,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三十一條 企業還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採用以下民主管理形式:
1設立廠長信箱。
2建立廠長接待日制度。
3召開廠情發布會。
4召開民主懇談會。
5建立職工代表值班制度。
第八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三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具有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共同職能。在職工基本上加入工會情況下,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同時召開。
除個別非會員外,職工代表同時也可是會員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工會各種工作委員會,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可以合併。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和班組工會小組長,可以同時選舉,由一人擔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1宣傳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職權和作用,組織職工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知識,增強職工的主人翁精神。
2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進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3制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和開會期間的組織工作。
4主持職工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5組織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貫徹落實大會決議。
6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7指導、支持車間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推動班、組民主管理工作不斷完善。
第三十四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企業違反《企業法》的規定,無特殊原因,不按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嚴重侵犯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可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共同進行協調和仲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郵電、地質勘探、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等企業。
科研、文教、衛生等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國家有新規定時,以國家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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