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湖北省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803
  • 發布日期:1999-01-07
  • 生效日期:1999-01-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湖北省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1999年1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舊機動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交易行為,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是經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批准專門從事舊機動車交易的場所。凡需出售或購置舊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指定的市場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三條舊機動車是指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驗、登記,並發放牌、證,或經部隊車管部門檢驗合格並同意由軍用轉為民用的舊汽車、舊拖拉機、舊機車、舊農用運輸車等車輛。
第四條凡在湖北省境內從事舊機動車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同配合,各司其職,共同維護市場秩序。物資流通管理部門負責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審批和市場日常運行管理。
第二章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設立
第六條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設立,原則上汽車類每個地、市、州、省直管市建立一個,其他機動車輛每個縣(市)建立一個。
第七條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度。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設立由省物資廳負責審批,並報省工商局備案。
第八條建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應當充分發揮國有流通企業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舊機動車交易場所。
第九條申請設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二)有5名以上取得專業資格的評估定價人員;
(三)能夠為客戶提供過戶、上牌、保險、代收稅費等服務;
(四)具備舊機動車收購、銷售、寄售、代購、代銷、美容和信息服務等功能。
第十條申請設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須經當地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向物資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書面材料和可行性報告。物資部門應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復。
第十一條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經物資部門審批同意設立後,按照《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登記,取得合法登記後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可成立由工商、公安、物資等部門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審議市場章程、管理辦法和制度;
(二)研究制訂市場的發展規劃;
(三)審議市場提請研究解決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以股份制形式組建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按《公司法》實施。
第十四條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終止,應當自終止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後,清理債權債務,併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舊機動車評估定價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五條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從業人員必須取得《舊機動車評估定價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全省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由省物資廳統一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的頒發《舊機動車評估定價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舊機動車評估定價的實施和操作,由省物資廳制定下發有關評估定價辦法和實施細則,在全省逐步實行。
第四章 舊機動車交易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舊機動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凡進入市場交易的舊機動車,在交易之前必須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審核檢驗合格,領取交易申請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入市場交易。特種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市場交易。如確需交易的須解除特種車輛標誌,購置方按規定可以使用特種車輛的除外。
第二十條出售舊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行車證和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並蓋章的《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
(二)車輛來歷證明,原購車發票,軍用轉為民用的車輛要有軍以上車輛主管部門的技術證明及相關手續;
(三)單位出售須持單位介紹信,個人出售須持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購買舊機動車的單位須持單位證明,個人購車須持街道辦事處或村證明。凡購買需社控、定編的舊機動車,購車單位必須持有社控、定編批准手續。
第二十二條舊機動車的交易價格,按照“舊不超新、隨行就市、明碼標價、掛牌銷售”的原則,由買賣雙方依質協商議價,或由舊機動車評估定價人員按照有關標準評估價格,作為交易的指導價格。
第二十三條舊機動車交易發票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後,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才能辦理轉籍、過戶手續。購車發票未經驗證蓋章的舊機動車,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應責令買主到原地或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補辦驗證蓋章手續。舊機動車成交後,超過三個月不辦理有關手續,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下列車輛不準進場交易:
(一)已達到報廢標準或離報廢年限一年以內的車輛;
(二)未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測和檢測不合格的各類舊機動車;
(三)來源不明和證件手續不齊全的車輛;
(四)各種盜搶車、走私車;
(五)各種非法拼裝車、組裝車;
(六)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免稅指定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車輛;
(七)右方向盤的舊機動車;
(八)車籍不到兩年的進口機動車;
(九)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其他各種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對已交易的舊機動車,公安車管部門不能辦理轉籍過戶的,由交易市場負責處理,辦理買主退車、賣主退款事宜。
第二十六條市場交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依法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場外進行舊機動車交易的;
(二)有意逃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
(三)出售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嚴禁進場交易車輛的;
(四)交易憑證未經工商部門驗證蓋章的;
(五)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市場登記證,擅自開業經營的;
(六)交易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七)轉手倒賣舊機動車輛,從中牟利的;
(八)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工商市字〔1991〕第108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物資廳共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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