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程式

澳門立法程式是澳督和立法會的立法程式各有不同。澳督的立法程式是:(1)提出立法議案。通常,澳葡政府的政務司及各政府部門主管均可主動就其管轄的範圍提出法案。澳督也可授權各政府部門主管草擬法案。(2)徵詢諮詢會的意見。近幾年還徵詢有關社團的意見。(3)交由諮詢會討論通過。實際上諮詢會的委員一般都不敢提出異議,加上華人委員不懂葡文,因此討論只是象徵性的,即諮詢會不逋過的法案,澳督也有權頒布,經政府《憲報》刊載後生效。

立法會的立法程式是:(1)提出立法議案。立法議案可由一名或幾名(但不得超過6名)立法議員提出,也可由政府各部門提出,實際上大部分議案都由政府部門提出。法案撰寫畢,通常送交立法會主席轉秘書處登記備案,再提交立法會有關委員會討論。該委員會一般須在30天內對法案提出意見書,但無權進行任何修改和補充。(2)討論通過。一般須將法案的中葡文本提前五天交給各議員作準備。討論時,先進行一般性討論,即原則性討論。如對法案主要內容基本無異議,就一般性通過。然後逐條討論修改,逐條通過。(3)法案生效。立法會通過法案後,交澳督簽署,經政府《憲報》刊載後生效。如澳督不同意簽署,則送回立法會重新研究,當立法會有2/3的議員肯定該法案時,澳督不得拒絕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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