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協會

泰安市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協會(英文名稱:Taian Key Point Security Society,簡寫:TKPSS),是由泰安市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及熱心內保事業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經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民政局批准,於2010年10月12日正式籌建,現有會員單位189家、個人會員212名。協會住所設在泰安市財源街中段中國銀行泰山區支行五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協會
  • 外文名:Taian Key Point Security Society
  • 所屬地區:泰安市
  • 類別:社會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主要任務,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協會聘請特邀顧問4名、名譽會長5名,設會長1名、副會長5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下設三個辦事機構: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委員會、單位安全保衛指導委員會、宣傳教育培訓委員會。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暢通信息渠道, 推動平安建設,服務會員單位,加強警企聯繫,密切警民關係,促進單位平安。

主要任務

一是積極開展企事業單位內部矛盾的排查化解。利用協會與廠礦企業聯繫廣泛的優勢,調動單位保衛部門的力量,進一步建立健全調解體系,加大對各類矛盾糾紛和爭議的排查調處力度,及時疏導調解,把矛盾解決在內部,消除在萌芽狀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保持社會大局持續穩定。二是積極開展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教育培訓。以協會為平台,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集中教育和崗位練兵活動,定期開展全市企事業單位保衛骨幹及治安積極分子業務培訓,提高單位保衛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崗位履職能力,促進企事業單位安全和諧發展。三是切實加強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指導單位開展“心防、人防、技防、物防”建設,不斷提高防範水平。指導單位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深入查找單位安全防範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隱患,著力構建防範有力、控制嚴密的內部防控網路體系,實現對單位內部治安動態的全時空有效控制。指導單位完善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經常性開展預案演練,切實增強單位應急處突能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泰安市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協會,英文名稱為Taian Key Point Security Society,簡寫為:TKPSS。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在泰安市轄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及熱心內保事業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暢通信息渠道, 推動平安建設,服務會員單位,加強警企聯繫,密切警民關係,促進單位平安。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泰安市公安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泰安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於泰安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治安保衛理論與技術防範等方面的調查研究;
(二)協調解決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疑難問題;
(三)協調解決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的矛盾糾紛;
(四)組織制定行業系統安全防範工作標準;
(五)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專、兼職保衛人員的培訓教育;
(六)組織開展企事業單位保衛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
(七)開展法制宣傳;
(八)交流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經驗;
(九)組織協調安全防範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和推廣套用;
(十)開展國內交流與合作,開拓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視野;
(十一)為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和保衛人員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十二)指導企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治安防範,落實四防措施,減少可防性案件發生;
(十三)指導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生產,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十四)協調企事業單位之間相互配合支持,共同發展;
(十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印會刊,建設網站,為單位安保工作提供信息平台;
(十六)開展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省、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批准確認的治安保衛重點企事業單位,或具有獨立保衛機構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和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有違法或者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經費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當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視頻會議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參加有關會議和外事活動並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應當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嚴格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專職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和待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進行處置。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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