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五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昆明五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是1991年2月2日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五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Wuhua Kunming hi 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 發布日期:1991年02月02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1]20號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1]20號
【發布日期】1991-02-02
【生效日期】1991-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五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雲政發〔1991〕20號1991年2月2日)
第一條為扶持昆明五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充分利用高新技術成果開發雲南優勢資源,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昆明五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建設在昆明市西北部,規劃面積為10平方公里,第一期開發面積為3.3平方公里。開發區的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劃。
第三條省設立昆明五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開發區的巨觀決策機構,負責審定開發區的發展規劃及重大政策,指導開發區的各項工作,監督開發區的發展方向,協調發展中的重大關係問題。
昆明五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昆明市政府的派出機構,業務上歸口省科委指導,管委會是開發區的常設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領導小組的決定和上級有關的各項方針、政策,擬定開發區的發展規劃,批准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制定並實施年度計畫及統籌管理日常工作。五華區政府負責協調區內有關方面的關係。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經認定的以研究、開發高技術、新技術及其產品為重點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技術領域包括:新材料技術、生物技術、微電子和計算機套用技術,以及可提高雲南省資源深度開發能力的其它高新技術。
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範圍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式由雲南省科委制定。
第五條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管委會認定批准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登記。
第六條對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徵稅費的優惠:
1.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試製、試產的列入省級試製、試產計畫的新產品,經省科委或省經委確認,省稅務局批准後,二年內減征或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科研中試、小試產品,享受現行有關優惠待遇後,按規定納稅仍有困難的,除稅法規定不能減免稅的產品外,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經批准後給予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照顧。
2.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繳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繳納7.5%,第七年及其以後繳納15%。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40%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三年內免繳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繳納5%,第七年及其以後繳納10%。
3.徵用開發區內的土地,免交城市基礎配套費。以自籌資金建蓋生產經營性用房,按投資方向調節稅規定執行。
4、獎金稅按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所有減免的稅費作為“國家扶持基金”,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此項基金由企業用於歸還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發展生產,不得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分配。
第八條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其臨時價格或試銷價格,屬於國家定價範圍的,按規定報批;屬省定價範圍的,應經省物價局批准;屬其他定價範圍內的,企業可以根據生產成本,參照有關商品的價格自行定價銷售。
第九條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基建規模指標由省計委單列下達,管委會統籌安排,並簡化審批手續優先安排施工。
第十條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的契約以及省經貿廳的批准檔案辦理有關進出口手續。
經海關批准,開發區內可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有關規定,對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進行監管,按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聯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或增值稅,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保稅貨物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部門和海關許可,並照章納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或者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補辦進口批件或進口許可證。
根據需要,海關可在開發區內設定機構或派駐監管小組,對開發區進出口貨物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所創外匯,三年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全部留給企業;從第四年起,地方政府和創匯企業二八分成。上述留成外匯由企業自主使用。
第十二條開發區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產品進出口業務較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的,按國辦發〔1990〕9號文和省政府有關貫徹意見執行。
第十三條銀行對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貸款支持,其貸款指標按項目實行專項安排。省、市、區財政部門和省科委每年撥出一定經費作為高新技術開發項目的墊息,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對外向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提供外匯貸款。
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使用自籌資金進行基本建設,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限制。
經人民銀行批准,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昆明市轄四區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中的科技人員以兼職、代調、停薪留職、帶薪留職等形式進入開發區興辦、領辦、承包高新技術企業或任職,有關手續按現竺規定辦理。有關部門要統籌安排,積極支持,提供方便。需調入的人員,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和報批程式審批。
第十五條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在符合人才合理流向的原則下招聘大專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和其他科技人員,需要解決人員編制和工資指標的,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後,向省人事廳、省勞動廳申請。
開發區可聘請國外專家到開發區工作,積極引進國外智力,具體辦法按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歡迎省內外企事業單位到開發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開發性的高新技術產業,並享受本規定有關政策優惠。歡迎外商和港、澳、台商到開發區舉辦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高薪技術企業,享受《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及《雲南省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一切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不在開發區內但在昆明市轄區內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可在本單位內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原有企業如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並對高新技術產品實行單獨管理、經濟獨立核算的,經管委會批准,在開發區內設立視窗後,上述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和原有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部分也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省、市、區有關部門可在開發區內設立工商、稅務、金融、保險等機構,負責開發區內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十九條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和單項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雲南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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