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

《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工作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
  • 申報範圍:直轄市、計畫單列市
  • 申報範圍:已制定創建國家園林城市規劃
  • 申報時間:評審每兩年開展一次
修訂,申報範圍,申報條件,申報時間,申報程式,申報材料,評審程式,複查管理,

修訂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工作,我部對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實施方案》進行了修訂,並改為《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

申報範圍

國家園林城市實行申報制。
全國設市城市均可申報國家園林城市。
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的城區可申報國家園林城區(參照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和標準)。已命名為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城市所轄城區不再申報國家園林城區。

申報條件

(一)已制定創建國家園林城市規劃、並實施3年以上;
(二)對照建設部《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組織自檢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
(三)已開展省級園林城市創建活動的,必須獲得省級園林城市稱號2年以上;
(四)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破壞綠化成果的事件

申報時間

國家園林城市的評審每兩年開展一次,建設部受理申報時間為該評審年的五月底前。

申報程式

(一)由申報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設部提出申請,並抄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
(二)由所在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城市組織資格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向建設部提出初評意見;
(三)直轄市申報國家園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報建設部;
(四)申報國家園林城區的,先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出上報意見。

申報材料

(同時進行網上申報)
(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的報告及初審意見;
(二)申報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請報告;
(三)申報城市需提供的有關材料:
1、關於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技術報告(文本和多媒體音像)
2、城市概況、基礎設施情況以及環境狀況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3、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文本、批准檔案及實施情況,城市綠線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的說明;
4、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逐項說明材料;
5、城市園林綠化機構設定與行業管理情況說明;
6、創建工作影像資料、城市綠化現狀圖等。

評審程式

(一)建設部統一組織對申報城市(城區)進行遙感測試;
(二)經過遙感測試合格的城市,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並由專家組提出書面考察評估意見;
(三)建設部組成評審委員會,觀看申報城市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技術報告音像資料,並聽取專家組考察評估意見,對申報城市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對通過綜合評審的城市進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結束後,對申報城市進行審定,對審定通過的城市進行命名,並表彰授牌。

複查管理

對已命名的“國家園林城市”實行複查制。每三年複查一次,複查合格的,保留“國家園林城市”稱號;對複查驗收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國家園林城市”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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