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

《浙江省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是為更好地推進浙江省園林城市創建活動,規範浙江省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工作,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gb/t50563-2010)的貫徹實施,同時參照新頒《國家園林城市申報及評審辦法》、《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建城〔2010〕125),結合近幾年工作實際,而制定的評審辦法。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浙江省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
城鄉建設
浙建城18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1-2-23

法規內容

為更好地推進浙江省園林城市創建活動,規範浙江省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工作,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gb/t50563-2010)的貫徹實施,同時參照新頒《國家園林城市申報及評審辦法》、《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建城〔2010〕125),結合近幾年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申報
(一)申報時間與範圍
浙江省園林城市實行申報制,每年評審一次,市、縣均可申報。
(二)申報條件
1.已制定浙江省園林城市創建工作目標及規劃,並實施3年以上;
2.已對照《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gb/t50563-2010)進行等級評價並達到Ⅲ級以上(含Ⅲ級);
3.對照《浙江省園林城市標準》組織自檢,基本具備浙江省園林城市條件要求;
4.近3年內未發生破壞園林綠化成果、生態環境保護、城市市政建設、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惡性事件。
(三)申報程式
1.提出申報的市(縣)人民政府在評審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創建申請,同時抄送省建設廳;
2.省建設廳根據省政府要求,組織專家於評審年的上半年對申報市(縣)進行實地查看和指導,基本具備條件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當年的9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考評的請示,同時抄送省建設廳。
(四)申報材料
1.市(縣)人民政府的申報申請;
2.城市概況(包括城市基礎設施情況、城市環境狀況等)及最新批准實施的《城市總體規劃》或《縣(市)域總體規劃》、建成區範圍圖、城市綠地現狀圖、設區城市行政區劃圖;
3.城市綠線管制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說明、城市綠線圖及媒體公示說明;
4.城市園林綠化等級評價達標(Ⅲ級或Ⅲ級以上)自評材料,包括:(1)城市園林綠化等級評價表(詳見附表1);(2)對照《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進行自評的綜述;
5.對照《浙江省園林城市標準》逐項說明材料及相關附屬檔案資料;
6、省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技術報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時長不超過12分鐘)。
二、評審
(一)省建設廳根據省政府的批轉要求,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評。專家組由政府綜合、園林綠化、生態、市政、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或技術人員組成。
(二)實地考評採取聽取情況介紹、看dvd音像片、審查各類材料、現場實地查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全面了解申報市、縣的園林城市建設成果和公眾參與度、滿意度。
(三)實地考評點和線路由市(縣)自定與專家組隨機抽查相結合,隨機抽查線路及內容由專家組組長臨時確定。
(四)實地考評結束後,專家組將經所有成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考評意見提交省建設廳。
(五)省建設廳根據專家組的考評意見,對申報市(縣)的相關工作和各項數據進行全面核實後,提出綜合評審結果。
(六)評審結果在“浙江省建設廳信息網”公示(10天)。
(七)公示結束後,省建設廳將申報城市綜合評審情況上報省政府批准。
(八)經省政府批准的市(縣)命名為“浙江省園林城市”並授牌。
三、動態管理
(一)對已命名的“浙江省園林城市”實行動態監管,採取“市(縣)自查、省級複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複查。市(縣)自查每2年開展一次,自查情況報省建設廳;省級複查每3年開展一次。複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園林城市”稱號;複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銷其“浙江省園林城市”稱號。
(二)對獲得“浙江省園林城市”的市(縣)發生嚴重破壞綠化成果或生態環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落實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銷其“浙江省園林城市”稱號。
附表
城市園林綠化等級評價表
基 本 情 況
城市(縣)
自評等級
所在省份
行政級別
建成區面積
城區人口
國家或省級園林城市獲得時間
歷史文化名城(城區)獲得時間
自 評 情 況
評價類型
序號
評價內容
自評結果
綜合管理
1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
2
城市園林綠化科研能力
3
城市園林綠化維護專項資金
4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
5
城市綠線管理
6
城市藍線管理
7
城市園林綠化制度建設
8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技術套用
9
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
綠地建設
1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2
建成區綠地率(%)
3
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人)
4
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占比率(%)
5
城市各城區綠地率最低值(%)
6
城市各城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最低值(㎡/人)
7
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
8
萬人擁有綜合公園指數(個/萬人)
綠地建設
9
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
11
城市公共設施綠地達標率(%)
12
城市防護綠地實施率(%)
13
生產綠地占建成區面積比率(%)
14
城市道路綠地達標率(%)
15
大於40hm2的植物園數量(個)
16
林蔭停車場推廣率(%)
17
河道綠化普及率(%)
18
受損棄置地生態與景觀恢復率(%)
建設管控
1
城市園林綠化綜合評價值
2
城市公園綠地功能性評價值
3
城市公園綠地景觀性評價值
4
城市公園綠地文化性評價值
5
城市道路綠化評價值
6
公園管理規範化率(%)
7
古樹名木保護率(%)
8
節約型綠地建設率(%)
9
立體綠化推廣
10
城市“其他綠地”控制
11
生物防治推廣率(%)
12
公園綠地應急避險場所實施率(%)
13
水體岸線自然化率(%)
14
城市歷史風貌保護
15
風景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與管理
生態環境
1
年空氣污染指數小於或等於100的天數(天)
2
地表水Ⅳ類及以上水體比率(%)
3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db(a)〕
4
城市熱島效應強度(℃)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數
6
生物多樣性保護
7
城市濕地資源保護
市政設施
1
城市容貌評價值
2
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
3
城市污水處理率(%)
4
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6
城市主幹道平峰期平均車速(km/h)
註:
1、定性項目的自評結果填“滿足”或“不滿足”,“滿足”表示符合相應的等級標準要求;定量項目的自評結果直接填寫數據。
2、“城市園林綠化綜合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功能性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景觀性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文化性評價值、城市道路綠化評價值、城市容貌評價值”等指標通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評價;由專家組評價時,專家組原則上不少於5人,並至少含1位市政專家;專家組成員按照《標準》要求獨立打分,結果取平均值。
城市人民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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