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首都機場爆炸案

7·20首都機場爆炸案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北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宣判後,被告人冀某某當庭未表示是否抗訴,稱需要回去考慮一下。2013年11月29日,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訊息,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維持原判,冀中星被判刑6年。

2016年12月5日,經山東省濟寧市中院審理,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20首都機場爆炸案
  • 時間:2013年7月20日
  • 地點: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
  • 嫌疑人冀中星
  • 判刑結果:冀中星被判刑6年
  • 簡稱:7·20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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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某某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遂於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裝有自製爆炸裝置及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的綠色帆布背包,坐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後於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麗澤橋長途汽車站。
案發現場案發現場
為規避安檢,被告人冀某某將爆炸裝置捆綁於褲腿內出站。後被告人冀某某乘坐計程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
18時20分許,被告人冀某某在上述地點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並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某某雙手之間來回倒換。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後,於18時23分許趕赴現場對冀中星進行勸說,同時緊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時24分許,被告人冀某某左手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遠端缺失”(經鑑定為重傷)及左耳耳膜穿孔(經鑑定為輕傷),造成民警韓某“雙上肢、頸部、雙眼爆炸傷”(經鑑定為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被告人冀某某被當場抓獲。

事發現場

位於T3航站樓國際到達B出口外10米左右,系一層大廳內。2013年07月20日晚7點左右,B口範圍全部封鎖,二層進入T3的6、8號入口也已封閉,機場工作人員、特警等數十人正對大廳進行排查,並未找到其他爆炸物。在T3航站樓外,一直有大批警車和4輛消防車待命。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開庭審理“首都機場7·20爆炸案”開庭審理
T3內等待的旅客得知爆炸一事後,並無人員過度驚慌,現場秩序井然。在B口附近的諮詢台均有工作人員站崗。警戒線內,保潔人員正對地板和爆炸點附近的牆壁及玻璃進行清洗,現場已無血跡和爆炸痕跡。
一名旅客介紹,爆炸發生時,他剛剛下機,“我以為出不去了呢,但還好出站並沒有受到影響,一切正常”。
爆炸發生後的第一批旅客從B口出站。8點半左右,事發現場的警戒線全部撤除,現場恢復正常。

爆炸緣由

機場警方表示,引爆炸彈的男子並不是旅客,也不是機場工作人員。該男子是山東菏澤人,叫冀中星,1979年生,曾在廣東打工生活,因覺得受到不公正對待上訪10多年。
冀中星的實名部落格,其中一篇部落格中寫到,他為了多掙點錢填補家庭經濟困難,利用打零工所掙的錢買了輛機車拉送客。
2005年6月28日2時許,冀中星騎機車搭一乘客去東莞市厚街新塘,途中遇警察巡邏查車。警車將冀中星追到厚街新塘治安隊門口。隨後,治安隊員衝上來用鋼管打冀頭部,又將乘客摔下車,隨後又進行暴打。後經醫院診斷查明,冀中星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導致完全性癱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部落格中還稱,冀中星在被打致殘後,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懲罰,他也沒有得到賠償。他多次訴求、開部落格、投訴,卻無任何作用。
該說法暫未得到警方證實。
2014年1月1日,冀中星律師劉曉原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冀中星狀告廣東省公安廳一案被駁回抗訴。

案件判決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昨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對於辯方所提本案案發起因系冀某某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此舉係為了反映訴求、引起關注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採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某某採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某某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從山東至北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時一併酌予考慮。
另外,被告人冀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冀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對於是否抗訴,冀中星表示還需再考慮。
2013年11月29日,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訊息,備受關注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今天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抗訴,維持原判。冀中星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3年12月28日21時,冀中星律師劉曉原在其新浪微博公開了這一訊息,並隨同微博發出了鄒城監獄的《罪犯入監通知書》。該通知書直接投遞給冀中星父親冀太榮,稱冀中星因犯爆炸罪,經人民法院判處6年,於2013年12月10日送山東省鄒城監獄服刑。(註:據了解,“首都機場7·20爆炸案”終審宣判後,三中院允許冀中星同哥哥等幾名家屬會見,冀中星哥哥稱,法官告訴他們,過段時間會將冀中星送回山東老家,監外執行。)
2016年12月5日,經山東省濟寧市中院審理,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
減刑裁定顯示,法院審理查明,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得記功1次、表揚1次的獎勵。

事件評論

京華時報

當下的中國正處於發展階段,各個領域都存在一些矛盾。雖然矛盾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但在法律框架內理性解決矛盾是法治社會的共識。無論如何,在公共場所採取極端方式傷害無辜都是不理智的行為,公眾會因此產生極大的場所恐懼,且於矛盾解決無任何益處。
但同時,相關政府部門也亟須反思,讓矛盾最初的民眾聲音入耳入腦,多些耐心、信心,將心比心,始終將解決矛盾的路徑歸置於法律框架內,引導民眾理性思考,許多矛盾在相對緩和的階段就會得到解決。釜底抽薪是根本,揚湯止沸是末節。

新華評論

應認真對待每一個人的不滿
人類生存有著最基本的前提共識: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給公眾的生命安全帶來危險或傷害。對於理性者,冤屈並不是報復社會的理由。在全國範圍內已經有多人,因感到冤屈而實施自殺式暴力襲擊。姚錦雲、楊佳、鄭民生、陳水總……再到如今的冀中星。這個名單將增加下去,還是就冀中星而止,值得我們深思。
他們中,有些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確實存在不公平對待;有些人如果僅從現行法律、政策上判斷,並不存在不公平對待。而如果跳出法律文本,從自然正義觀的角度,卻明顯存在冤情;也有些人在客觀上並不存在冤情,然而,公平並沒有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導致當事者認為自己有冤屈。該事件中,冀中星到底屬於哪種類型,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從表面上看,這些人有的最終得到了法律的追究,如楊佳。有的最終得到了自然規律的懲罰,如陳水總。其實,面對這些因不公平感引發的新型“恐怖主義”,任何一種現行法律都已經無能為力。因為任何法律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在於法律有著指引、規範、懲罰功能,能夠使人們產生畏懼、遵守、信仰。而這些人早因不公平感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更已無視自己身家性命,再嚴厲的懲罰對他們都是無效的。
每個感到冤屈者,可能都是一枚定時炸彈。我們必須警惕不公平感引發的新型“恐怖主義”。為了我們的安全,整個社會都有責任重視“冤屈”。
首先,減少、根除含冤泄憤傷人的根本之道在於讓社會更加公平,公平應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全過程。公平正義是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線。在立法上,必須以公眾有序參與促進公平正義,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執法、司法應依法辦事,不偏不倚,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專行。更須讓公平正義為每個社會個體所看見、感知。
其次,社會弱勢群體更容易產生現實和想像的不公感,同時,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能力有限。不懂怎樣推動法定程式,不知怎樣蒐集法定證據,很多時候,他們本合理的訴求卻因為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失去了法律的支持。因此,即使面對在法律上並沒道理的申訴者,當他們面臨生存困難時,國家也有必要通過行政補償、司法補償、社會保險等多層面的保障機制,確保他們最基本的生存權。
最後,我們還應認真對待每一個人的不滿。“我叫天,天不應,叫地,地無聲”,冀中星在最後一篇部落格中如是說。通過調動社會各層面力量,使糾紛解決方式、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怨氣排解途徑不斷走向多元化,讓矛盾逐漸柔化,而不是越來越具剛性,越來越一觸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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