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侗族村寨

肇興侗寨是黔東南侗族地區最大的侗族村寨之一,占地18萬平方米,居民800餘戶,4000多人,號稱"黎平第一侗寨"。肇興侗寨四面環山,寨子建於山中盆地,一條小河穿寨而過。寨中房屋為乾欄式吊腳樓,鱗次櫛比,錯落有致,全部用杉木建造,硬山頂覆小青瓦,古樸實用。肇興侗寨全為陸姓侗族,分為五大房族,分別為仁團、義團、禮團、智團、信團五團。 肇興以鼓樓群最為著名,被譽為"鼓樓之鄉"。肇興侗寨民俗民風很有特點,不僅是“鼓樓之鄉”,還是歌舞之鄉,寨上有侗歌隊、侗戲班,去侗寨做客,還可以體會到很多獨特的習俗。2008年9月1日,公布了《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侗寨文化受到國家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黔東南侗族村寨
  • 面積:占地18萬平方米
  • 人口:4000多人
  • 居民:800餘戶
簡介,主要建築,侗寨鼓樓,智寨鼓樓,仁寨鼓樓,義寨鼓樓,禮寨鼓樓,信寨鼓樓,民俗民風,習俗,保護條例,

簡介

黔東南侗族村寨
肇興侗寨是黔東南侗族地區最大的侗族村寨之一,占地18萬平方米,居民800餘戶,4000多人,號稱"黎平第一侗寨"。 肇興侗寨四面環山,寨子建於山中盆地,一條小河穿寨而過。寨中房屋為乾欄式吊腳樓,鱗次櫛比,錯落有致,全部用杉木建造,硬山頂覆小青瓦,古樸實用。肇興侗寨全為陸姓侗族,分為五大房族,分居五個自然片區,當地稱為"團"。分為仁團、義團、禮團、智團、信團五團。肇興以鼓樓群最為著名,其鼓樓在全國侗寨中絕無僅有,被譽為"鼓樓之鄉"。寨中五團,共建有鼓樓五座,花橋五座、戲台五座。五座鼓樓的外觀、高低、大小、風格各異,蔚為大觀。

主要建築

侗寨鼓樓

侗寨鼓樓是侗族地區特有的一種公共建築物,是侗寨的標誌。在侗族南部方言區,幾乎村村寨寨都有鼓樓,是侗寨風光的一大特色。鼓樓具有歷史悠久、造型美觀、結構獨特、用途多樣等特點,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和民族民俗文物價值。

鼓樓的來源,眾說紛紜。民間傳說三國時,諸葛亮南征,曾紮營侗鄉,為方便指揮,在營寨中修築高亭,內置銅鼓,以鼓聲傳令,遂流傳成為鼓樓。另有一種說法更加神奇,傳說鼓樓乃外星人留在地球上的遺蹟。古代外星人來過侗鄉,曾修建火箭和飛碟發射架。鼓樓外形頗似發射火箭的支架,頂層閣樓的剖面恰如飛碟的造型,是侗族先人按照外星人的建築模式建造的。在侗族歌師讚頌鼓樓的歌詞中,就"那天神仙下界送禮錢"的句子,耐人尋味。肇興以鼓樓群最為著名,其鼓樓在全國侗寨中絕無僅有,被譽為"鼓樓之鄉"。寨中五團,共建有鼓樓五座,花橋五座、戲台五座。五座鼓樓的外觀、高低、大小、風格各異,蔚為大觀。
黔東南侗族村寨

黔東南侗族村寨

智寨鼓樓

九重檐八角歇山頂,高14.9米,占在77.3平方米。由16根柱子構成骨架,中間4根柱子直貫頂層,四面為12根副柱,略小於中柱。用逐層內收的梁方金瓜柱支撐,層層挑出屋檐。類似寶塔。樓中央設有火塘,四周有長條木凳,供人休息。檐角高翹,屋脊之上泥塑小葫蘆寶瓶,其翼角塑小鳥,玲瓏雅致,鼓樓的檐層輔小青瓦,屋脊白色,塑有獅,虎,鳳等。樓內雕樑畫棟,書有六幅盈聯,正面一至三檐之間塑有"雙龍搶寶"。

仁寨鼓樓

七重檐八角攢尖頂,高21.7米,占地面積60平方米。

義寨鼓樓

十一重檐八角攢尖頂,高25.8米,占地81.6平方米。

禮寨鼓樓

十三重檐八角攢尖頂,高23.1米,占在70.3平方米。

信寨鼓樓

十一重檐八角攢尖頂,高25.9米,占在78.3平方米。該鼓樓有一副楹聯:"鼓樂聲聲京城震動雄證當今盛世;樓閣巍巍侗寨歡呼謳歌天下太平。

民俗民風

黔東南侗族村寨
肇興不僅是鼓樓之鄉,而且是歌舞之鄉,寨上有侗歌隊、侗戲班。每逢節日或賓客臨門,侗族民眾歡聚於鼓樓、歌坪,舉行"踩歌堂"、"抬官人"等民族文娛活動。歌類尤其出名,有侗族大歌、蟬歌、踩堂歌、攔路歌、琵琶歌、牛腿琴歌、酒歌、情歌、山歌、河歌、敘事歌、童聲歌等。侗歌聲調婉轉悠揚,旋律優美動聽,尤以多聲部混聲合唱扣人心弦,轟動海內外。每隔一年於中秋節舉行一次的蘆笙會,主、客竟相吹奏比賽,笙歌陣陣,熱鬧非凡,極為壯觀。

習俗

【侗家坐的習俗】 到侗鄉做客,要尊重坐的規矩。如果坐在主人家的大門檻,屁股對著堂屋的神壁,被認為是對主人家的祖先不敬重。主人家新的紅漆四腳板凳不能隨便坐。有這樣板凳的人家,說明他家則娶了新媳婦,凳子是娘家陪嫁去的,是新媳婦專用凳子,待新媳婦生了小孩以後,這凳子才可以隨便坐。侗家的火鋪,是侗家人炊事、烤火和接待客人的地方,主人恭請客人坐火鋪裡邊,那是上好的坐位,客人要正襟危坐,不要將兩腿大大張開,否則被認為對女人家不尊重,也不能架二郎腿,那樣會被認為是擺架子,瞧不起主人家。

黔東南侗族村寨
【酒宴】 宴請必須提前一天下請貼或報請,當天催請一、二次,以示熱情禮貌,宴席中要待茶、待酒、待煙,有茶三、酒四、煙八桿的程式。
【山標】 侗族散居山區,山場寬廣,難於管理,侗家長期以來用山標管理山場。山標,即用山上的茅草或稻草,打一個活節掛在樹上,作為標誌,表示山林界限,或表示封山育林。標誌封山育林的山標,一般在山林周圍每數丈遠即在樹上掛一個。表示山林界限許可權的山標,一般在成片的山林內劃分界限,即數丈遠在樹上結一個表示分界走向。山標一年標一次。封山育林,禁止進山砍柴割草,在春上掛標。經濟林,系在收穫時邊收邊掛標。只要掛上山標,人們都會自覺遵守。山標的另一作用,是表示已屬於人所有。

黔東南侗族村寨
【趕坳會】趕坳,是北部侗族的傳統習俗。趕坳的日期,一般是“四大土王戊 ”日,也有固定日期,茶坪的椏杈坳為“六月六”,涼傘的兩岔河坳為二月十九日、六月十九日、九月十九日。坳會的地點,多半在比較平坦的山坳上,有清泉、樹林、花叢、草坪,環境幽靜,風景優美。很多坳會每次趕坳都有上萬人。
【蘆笙踩堂】 靖州侗族苗族人民喜歡以村寨為單位組織蘆笙踩堂,跳蘆笙舞。這種活動有固定日期和場所,而且有大型的蘆笙場會。如七月十五日的新街侗族蘆笙場、棉花地苗族蘆笙場,正月初二日的沙壩侗族蘆笙場,正月初四日的沖嫩侗族蘆笙場。逢場這一天,周圍數十里的蘆笙隊伍都盛裝赴會,熱鬧非凡。
【養鳥斗鳥】 境內各村寨養鳥較為普遍,農村多為錦雞、竹雞、畫眉、八哥等,城區間有飼養鸚鵝、金絲鳥及相思鳥等名貴品種鳥。好鳥,常視為珍品。養鳥一為斗鳥,二為媒鳥,三為觀賞。畫眉既可以斗,又能欣賞其千啼百囀的鳴叫,所以,養畫眉者最多,逢趕坳或節慶活動,便聚集一起讓畫眉相鬥,勝者披紅掛彩。

黔東南侗族村寨
【舞龍燈】境內凡喜慶活動,各村各寨都喜歡組織舞龍燈、獅子及各種花燈之俗。新年舞龍燈、獅子時,常配有各種故事燈、花燈,場面壯觀。龍燈,要進入每家每戶的堂屋祝賀新春。
居住習俗

黔東南侗族村寨
【村落】 懷化境內農民,大都習慣於聚族而居,幾戶、幾十戶、甚至上百戶而形成村落。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往往一個大村落而無雜姓。村寨周環林木幽深,山間沃野,層層梯田,頗具風光。寨內屋舍相間,橫豎有路,遍用塊石鋪成。有的大村,還在進出口隘及村寨四周修築有“保家樓”,以御外患。大村寨辟有空坪,築以閣台,供“合款”(集約)、節日喜慶娛樂之用。侗族人民,一般選擇依山傍水,左右山巒轉護,前面開闊,藏風聚氣,風景較好,能給人長期生存的地方聚族而居。團寨設有公共場地,如:涼亭、鼓樓、薩堂,還有建在寨腳或寨頭溪河上的風雨橋。團寨內的通道多是青石或鵝卵石鋪成的花階路。團寨有防盜賊的圍牆或籬笆牆,開有一個或幾個寨門。團寨常留有風景古樹,山坳、井邊設涼亭。

黔東南侗族村寨
【民宅】 懷化境內民宅有5種。第一種是茅屋,是窮人的住房,以竹木為骨架,用黃茅草紮成茅扇,層層鋪迭蓋在房上以避風雨,內部結構集中堂、臥室、廚房、雜屋於一室。第二種是土牆屋,即四周用土夯緊而成,再在頂部架上桁木釘上椽皮,蓋瓦或杉木皮,屋內用一扇一扇的竹片間成臥室、廚房等。第三種是木板房,正屋為平房,兩側橫屋系“乾欄式”吊腳樓,一般兩層。屋柱和間板多用杉、松木製造。最少有四扇三間,也可以五扇四間或六扇五間的。第四種是窨子屋,為磚木結構,兩層兩進或兩層三進,有天井、中堂、廂房、廚房、雜屋和廁所。第五種是吊腳樓,侗族大多聚居於崇山峻岭之中,在峽谷、山腰、平壩、河溪旁都有侗家人的乾欄式吊腳樓房屋,為木質結構,有二層式、三層式,底層多用於飼養家禽家畜,堆放雜物,第二層是接待和設宴接待佳賓的場所,中堂正屋均設有“神龕”,兩側為臥室。

黔東南侗族村寨
【居室】 正屋中間為堂屋,是祭祀或舉辦婚喪喜事以及迎接佳賓的場所。堂屋兩側為“住房”,後屋為火爐房或豬羊圈,廚房灶上一般安大、中、小三至四口鐵鍋。農村“火爐”,是廚房、飯堂,又是家庭議事場所。家人住宿,長輩多住正屋樓下,當家人多住火爐房隔壁房間,晚輩住樓上。分家時,一般“長子不離老屋”所有床鋪擺設都須順桁木直擺,否則,謂“桁木橫腰,多生疾病。”
【住宅組合】境內民眾起房,主要是對主屋而言。主屋修建的同時,要逐步地配一些附屬建築,如:倉庫、豬牛欄、廁所等,以組合成一個完整的宅院。這種組合各地大同小異,但各有講究。有的在主屋的兩頭建廂房和穀倉,作為橫屋,再在前邊修圍牆和門樓,組成四合院,一般人家常以主屋和一橫屋成丁字結構。

保護條例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
(2008年2月28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2008年6月23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民族文化村寨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文化村寨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村寨,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為民族文化村寨:
(一)歷史悠久,布局協調,建築典型,具有顯著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點的;
(二)傳統習俗保存完整、民族風情濃郁、具有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點的;
(三)與歷史名人或者重大歷史事件相關聯的;
(四)具有歷史文化傳統和生態自然景觀的;
(五)民間傳統藝術或者工藝獨具特色的;
(六)有紀念意義或者獨特文化內涵的。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民族文化村寨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民族文化村寨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應當安排民族文化村寨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專項資金。
鼓勵單位和個人贊助、捐贈、投資民族文化村寨保護、建設和利用。
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民族文化村寨的普查,制定民族文化村寨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民族文化村寨的物質文化、非物質文化進行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建立民族文化村寨相關資料、數據、影像檔案。
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文化村寨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族文化村寨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民族文化村寨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村民委員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民族文化村寨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為民族文化村寨規劃、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作出貢獻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民族文化村寨的認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程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經批准的民族文化村寨,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民族文化村寨的保護進行規劃,劃定保護區,明確禁建區和限建區。
第十一條民族文化村寨內具有代表性的街道、建築物、構築物、公益活動場所和古樹名木等應當設定標識。
第十二條民族文化村寨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尊重民眾的意願,維護當地民眾的利益。
第十三條對民族文化村寨的規劃建設方案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企業文化、建設、民族事務、旅遊等相關部門的專家進行論證。
民族文化村寨內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民族文化村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在民族文化村寨內,經批准改建、維修、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採用原有工藝技術,使用原質或者仿原質材料,保持原有功能和原有風貌。
第十五條民族文化村寨的公益事業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民居建設等應當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點。民族文化村寨保護區內,禁止修建與村寨建築風格不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六條在民族文化村寨保護區內,符合規劃需要改建、維修、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造型、高度、色調應當與民族文化村寨整體建築風格協調一致。
第十七條民族文化村寨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與民族文化村寨建築風格不協調的,應當按照民族文化村寨的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或者遷出。
第十八條民族文化村寨內的水管、電線、電話線、閉路電視線等設施應當與整體風貌相協調。道路、給水、排水、垃圾池、垃圾箱等基礎設施的外觀設計、製作材料應當與民族文化村寨傳統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十九條民族文化村寨的鼓樓、門樓、戲台、風雨橋、蘆笙場、踩鼓場、遊方場、踩歌堂、競技場等公益活動場所及設施,應當加以保護、修繕,保持完好。
第二十條民族文化村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改造、修建,由產權人負責。對重點民居、街坊、院落、標誌性建築物等進行保護性維修、改造,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文化村寨的非物質文化保護。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列入世界級、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第二十二條民族文化村寨的民族服飾傳承,應當保持原有特徵。鼓勵穿戴民族服飾參加節日活動。
民族文化村寨的中、國小校應當開設民族文化課程。
第二十三條尊重和保護民族文化村寨健康有益的民族習俗,支持、引導開展傳統的節日、慶典、祭祀、娛樂、競技活動,傳承傳統文化。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民間藝人、工匠開展技藝的培訓、傳承、研究和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民族文化村寨的民族服飾製作工藝、民歌、音樂、樂器、美術工藝、傳統建築技術、傳統節日程式、代表性的習俗、有價值的民間文學、楹聯、典籍、契約、碑碣、藝術品等進行收集、整理、研究,建立文字資料和影像資料。形成的相關資料由縣級以上民族文化博物館收藏、管理或者檔案館保存。
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原始手稿、典籍、契約、碑碣、楹聯、藝術品、圖書資料等文物,除依法按程式報經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出境。
自治州加強對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服飾、銀飾、建築、器具等製作工藝的保護和傳承。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對外開放的民族文化村寨擬定限制攝影、錄像、錄音、文字收集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民間工藝和實物名稱,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攝錄和收集傳統技術性、藝術性的工藝流程、歷史科學價值資料,應當報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國內外團體、個人在民族文化村寨從事考察、採風、旅遊和其他活動時,應當尊重當地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得損毀民族文化村寨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民族文化村寨自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水體、自然景觀及古蹟遺址等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民族文化村寨應當加強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工作,保護古樹名木、風景林和水源涵養林。
第三十條民族文化村寨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設定垃圾場、垃圾箱,修建公廁等衛生設施,建立保潔制度,保持村容整潔、衛生、美觀。
第三十一條民族文化村寨應當加強飲用水源的保護,生活飲用水應當進行淨化處理,保證飲水安全。逐步完善村寨的排污設施,保持水體潔淨和水質衛生。
第三十二條民族文化村寨應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預防和消除隱患,做好公共安全及防火、防洪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民族文化村寨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設定廢渣場;
(二)亂占土地、取土、燒窯、採石、挖沙、採礦、葬墳;
(三)砍伐林木、捕殺鳥獸;
(四)電魚、毒魚、炸魚;
(五)隨意張貼廣告、標語和堆放、懸掛有礙村寨容貌的物品;
(六)其他破壞或者影響民族文化村寨景觀和環境保護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民族文化村寨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其資料和實物,並將沒收物品移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拍照或者攝錄的資料,並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的依法賠償,並可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批評教育,沒收違法所得和工具,並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批評教育,沒收違法所得和工具,並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規定處罰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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