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於2015年10月12日馬鞍山師專教代會審議通過,2015年10月13日馬鞍山師專黨委會議審定。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於2015年10月30日經安徽省教育廳委託馬鞍山市教育局核准。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權利義務、主要職能、師生員工、管理體制、教學單位、資產財務、校友及校友會、標識和附則等十章,共七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 核准單位:安徽省教育廳
  • 審定時間:2015年10月13日
  • 核准時間:2015年10月30日
制定過程,實施公告,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權利義務,第三章 主要職能,第四章 師生員工,第五章 管理體制,第六章 教學單位,第七章 資產財務,第八章 校友及校友會,第九章 標識,第十章 附則,

制定過程

2015年10月12日馬鞍山師專教代會審議通過
2015年10月13日馬鞍山師專黨委會議審定
2015年10月30日經安徽省教育廳委託馬鞍山市教育局核准

實施公告

關於印發實施《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的通知
馬師黨〔2015〕37號
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各部門、處室,各系部: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已經10月12日教代會審議通過,10月13日學校黨委會議審定,10月30日經安徽省教育廳委託馬鞍山市教育局核准。現將《章程》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廣大師生員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大學章程是現代大學制度的頂層設計,是建設現代大學制度構架的核心要素,是實現高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保障。大學章程是大學內部的“憲法”,上承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下啟學校規章制度,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各單位要按照《章程》精神,加強建章立制工作,加快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提高學校治理水平。全校師生員工要在《章程》的指導下,行使《章程》賦予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進一步振奮精神,開拓創新,為學校早日實現建成“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學”的奮鬥目標貢獻力量!
中共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2015年12月11日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序言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地處長三角和南京都市圈三大區域經濟帶交匯城市、皖江城市帶成員城市和素有“江東第一城”之稱的馬鞍山市,前身為馬鞍山市師範學校,始建於1958年,2004年5月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堅持“立足地方、服務基層、科學發展、特色辦學”的發展方向,以“立志 修德 博學 精業”為校訓,實施高職教育與教師教育兩翼並行發展、與馬鞍山其他職業院校錯位協調發展的發展戰略,著力建設貫通職前職後的省級基礎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特色明顯的高水平套用性人才培養培訓基地;培養培訓高素質、專業化、“一專多能”型基礎教育師資和以第三產業需求為主體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國家核定辦學規模,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接受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
學校全稱為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簡稱馬鞍山師專),英文名稱為Maanshan Teacher’s College。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安徽省馬鞍山市湖西南路369號。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為全日制普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工作,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主要專業大類:教育與體育、電子信息、旅遊、食品與藥品、文化藝術、財經商貿、新聞傳播、公共管理與服務、農林牧漁、土木建設與水利、裝備製造等。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為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實行安徽省、馬鞍山市共建共管,業務受安徽省教育廳指導。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七條 舉辦者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通過多渠道募集辦學資金並自主管理使用。
第八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二)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制定並實施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四)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五)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頒發給符合條件的學生學歷證書;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舉辦者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主要職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發展規模、辦學條件、社會需求、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制訂招生方案,向社會公布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專科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非學歷培訓。全日制教育學制為:高中起點學生,三年;國中起點學生,五年(高等教育階段兩年);對口招生中職、職高學生,三年。
第十二條 學校人才培養的基本模式是:實施“精品培養、知行並重”的教師教育人才培養模式,實施“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模式。
第十三條 學歷教育實行學年學分制。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按照法律規定在基本修業年限之外,學校經批准可以調整修業年限。依照各學歷層次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執行學歷證書和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成立專業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學校專業建設規劃和建設;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做優做精教師教育專業,做強做活高職教育專業,形成相互借鑑、相互支撐、“兩翼齊展”的專業發展優勢。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先進高校開展合作辦學。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六條 學校支持教師和學生,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套用科學研究,推進產教融合。建設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創新團隊,推動科技創新、知識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教科研評價和教科研成果獎勵機制。學校對教科研人員取得的職務成果依法享有專有權。
第十八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崇尚學術,提倡學術自由。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重大問題提供決策諮詢。
第二十一條 學校開展信息諮詢、技術開發、人才輸送、成果轉化、技能培訓等服務,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力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弘揚“山水詩都”為主的地方傳統文化,加強國內外文化交流,為增強地方文化軟實力和中華傳統文化影響力,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作積極貢獻。
第二十三條 學校發揮哲學人文社會科學學科優勢,積極參與國家和區域文化建設,促進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繁榮進步。
第二十四條 學校打造圖書館、地方志館、校史館、國學館、校園文化長廊、青少年心理健康援助中心等各類校園文化載體,營造和諧、健康的校園文化環境。

第四章 師生員工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行政教輔人員、專職科研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由具有優良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獲得教師資格者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技能。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尊重學術自由,遵守職業道德;
(七)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學術水平,指導學生學習,組織、帶領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社會實踐,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待遇。
第二節 學生
第三十一條 學生是指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學習的自由,具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三)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四)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
(五)組織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創新、創意、創業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學校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學業;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體系,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總體架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三十九條 各民主黨派和群團組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條 二級教學單位和部門、處室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職能。
第四十一條 學校與外界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其權責由學校與合作方商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務、政務、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教職工、學生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生評價為主,同行評價、專家評價、領導評價和自評為輔的教師教學質量評價制度。
第二節 校黨委
第四十四條 校黨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統領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保證依法治校,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人才隊伍建設;
(五)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六)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委員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開展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校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學校黨委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學校重大事項和決策。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黨委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缺席由其委託的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每月召開1-2次。
(三)黨委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根據會議議題需要,不是黨委委員的校領導和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在與會者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對議題作出決定。審議幹部任免時,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其他重大問題,也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應到會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五)學校黨委會議決定事項由分管黨委委員或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
(六)凡經學校黨委會議作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行動上須無條件服從並貫徹執行。
第三節 校長
第四十六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具體學術管理制度,制定具體行政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學校教職工編制方案;
(五)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籌措資金,擬訂和執行年度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缺席由其委託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1-2次。校長認為必要,可臨時召開。
(二)會議須有2/3以上出席人出席方可召開。校長、副校長出席會議,學校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需要,有關方面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和學生代表可列席會議。
(三)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在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經校長(或會議主持人)審定後,正式確定為校長辦公會議題。
(四)校長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會議決議。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或由其本人做出最後決定。
(五)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重大事項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校長辦公會報告。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經校長同意,可提請校長辦公會複議。
(六)凡經會議作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行動上須無條件服從並貫徹執行。
第四節 校紀委
第四十八條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實施監督的主要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五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系部、處室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工會主席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代會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
第五十三條 學代會每3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況,由學代會常務委員會提議並經2/3以上委員同意,報請學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五十四條 學生委員會是學代會的工作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通過學代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反映學生合理訴求,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在校長領導下進行教學、科研、學術等事項活動的諮詢和審議。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副高職稱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地遴選方式選舉產生候選人,充分徵求基層單位意見之後,由校長聘任。根據需要,校長也可直接聘任學術委員會成員,但不得超過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六章 教學單位

第五十八條 教學單位是指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學校下設的系部(含二級學院,下同)。
教學單位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學校按照權責相宜的理念、職責下沉與權力下放相結合的原則,規範有序地授予教學科研單位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五十九條 系部的設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清晰,有穩定的專業學科發展方向和教學科研任務;
(二)有一定數量的高水平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確保正常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場所、設施、設備及環境;
(四)有科學的工作規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教學單位的設立還須滿足能夠提供完成人才培養目標所需的穩定的、高質量的課程條件。
第六十條 系部工作由黨政領導共同負責。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系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系部黨總支書記負責系部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系部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主任履行其職責。
系部主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規章制度細則,發布本單位學術規章制度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制定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校產,開展校企合作,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本單位教職工員工的權益,支持其履行職責;
(八)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依據學校核定的職數,系部配置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第六十一條 系部設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 系部設黨政聯席會、主任辦公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會議由系部主任主持,成員由本單位黨政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相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七章 資產財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國家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力集中、財權下放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施校系兩級財務報告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五條 學校統一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和校內各單位經費分配方案,統一教育經費、科研經費、預算外經費,以及其他代管經費的收支標準,並加強各項經費的管理工作。學校建立會計核算制度,由監察審計處監督和審計校內各單位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財務部門定期向校領導匯報財務計畫執行情況,按時編報各項財務報表。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八章 校友及校友會

第六十七條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並獲得學歷證書或者相關證書的人士;
(二)曾在學校被聘用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珍惜校友對母校的回饋作為。發展規劃辦負責協調校友工作,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發揮校友在辦學治校中的諮詢議事和監督作用。
校友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繫,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為校友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章 標識

第六十八條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形,徽志中心以三筆遒勁有力的撇畫呈開的書籍來表現“馬”字的開首字母“M”,波浪線交待了學校所處長江之濱的地理位置,“1958”字樣標誌著學校建校年份。外環上方是中文學校校名,下方是英文大寫學校校名“MAANSHAN TEACHER’S COLLEGE”。
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徽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徽
學校標準色為“師專藍”。
第六十九條 學校擁有標識專有權。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省市教育主管部門核准後施行。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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