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威議會

1964年,馬拉威宣布獨立。1966年成立共和國,首任總統海斯廷斯·卡穆祖·班達執政長達30年。班達時代,馬拉威議會為一院制,由總統和議員組成,通過選舉產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拉威議會
  • 國家:馬拉威
  • 方式:選舉
  • 制度:一院制
簡史,地位,選舉與產生,職權,組織機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簡史

1981年,議會通過修正案,授權總統可以提名其認為合適的人選擔任議員,名額不限,且議員必須是馬拉威大會黨黨員,總統有權任命議長,有權宣布議會休會或解散,所有民選議員均由總統終審批准,議會每屆任期5年。
1993年,馬拉威通過全民公投決定實行多黨制。1994年,馬拉威舉行總統和議會選舉,新一屆議會成立。1995年,馬拉威通過新憲法,規定議會由國民大會和參議院組成。後議會通過決議,不再設立參議院,維持一院制。1999年和2004年馬拉威兩次舉行議會選舉。2009年6月,馬拉威選舉產生新一屆議會。

地位

馬拉威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行政、司法和立法機構各自獨立,相互制衡。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包括修改憲法和監督政府的權力。議會有權彈劾總統。

選舉與產生

馬拉威議員通過選舉產生。全國共劃分193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一名議員,由選民直接投票產生,任期5年,屆滿後全部改選,議員可連選連任。議會選舉和總統選舉同時進行,由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根據馬憲法,凡年滿18周歲、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馬拉威公民都擁有選舉權。議員候選人需具備以下條件:(一)馬拉威公民,年滿21周歲,得到選區10名以上登記選民提名;(二)能熟練套用英語,並用英語積極地參與議會各項議程。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不能參選議員:(一)效忠其他國家;(二)受到法律審判,或被宣判有精神障礙;(三)在過去7年裡,被判處有欺詐的刑事犯罪;(四)被法律判決和宣布破產;(五)在國家公共部門擔任公職,除非憲法規定其能擔任議員或其辭掉公職;(六)隸屬馬拉威正規部隊或警察部門;(七)在過去7年裡,因違反總統或議會選舉法律而被判有罪。
議會在其選舉成立之後第五年的3月20日自動解散,總統無權解散議會。下一屆議會的選舉應在同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二舉行。如確有原因使得該天的選舉不能舉行,則可在接下來的7天之內舉行,具體日期由選舉委員會確定。選舉委員會可在大選中為特定階層和部分選民設定其他投票日期,但只能在大選的前後兩天,不包括星期天。

職權

馬議會的基本權力和主要職責是立法和監督政府施政。根據馬憲法規定,議會擁有以下權力:
(一)接收、修改、接受和拒絕政府議案和私議案;
(二)在議員的倡議下,發起、修改、接收和拒絕議員的議案;
(三)賦予其他機構起草相關法律的權力;
(四)決定自身內部程式;
(五)成立議會常設委員會;
(六)審核政府締結的國際條約;
(七)批准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
(八)接收和討論公眾請願;
(九)決定總統在一段時期不能履行職務後的接替人選;
(十)討論和表決各項動議,包括對總統和副總統的彈劾;
(十一)召喚總統接受質詢;
(十二)接收和審議以下公立機構的年度報告:法律委員會、審計長、反貪局、人權委員會、監獄總監;
(十三)建議總統解除某位選委會委員職務;
(十四)決定司法官員的薪水和其他報酬;
(十五)通過其常設委員會任命調查專員;
(十六)可就其正當權力和職責的行使採取必要的行動;
(十七)批准總統以下任命:首席大法官、審計長、警察總監、檢察官、駐外使節、公務員委員會成員和特定國營企業董事會成員;
(十八)根據選舉委員會建議批准各選區邊界;
(十九)批准全國地方政府財政委員會會計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任免;
(二十)決定需申報財產官員範圍;
(二十一)接收和審核總統、內閣部長和議員的財產申報檔案;
(二十二)批准延長國家緊急狀態;
(二十三)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
(二十四)討論撤換法官的動議;
(二十五)討論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達到退休年齡之後的年齡限制;
(二十六)延長調查專員的任期,或根據憲法第128條免除其職務;
(二十七)根據憲法第144條第4款的規定任命國家賠償委員會成員。

組織機構

馬議會由議長領導。議長由當選議員在議會首次全體會議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從當選議員中選舉產生。議會還設副議長、議會領袖、反對黨領袖、議會第二大黨領袖、執政黨首席組織秘書、執政黨副首席組織秘書、其他政黨首席組織秘書、其他政黨副首席組織秘書等職務。
馬議會下設1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法律事務委員會,預算和財政委員會,公共任命委員會,國防和安全委員會,商工和旅遊業委員會,醫療衛生和人口委員會,國際關係委員會,媒體和通訊委員會,農業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教育、科技和人力資源委員會,社會和社區事務委員會,交通和公共工程委員會和政府結算委員會。
議會在大選後30天內召開的第一次議會全體會議上成立下述委員會:預算和財政委員會,公共任命委員會,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政府結算委員會、公共任命委員會、預算和財政委員會的主席通常由反對黨議員擔任。每個常設委員會有13名成員,每年任命一次,各黨在委員會中的席位根據其在議會席位中所占比例確定。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開會日期由議長與總統商定。議會5月至6月間開會審議下一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時間為6周或更長。10月至11月間召開議會正式會議,時間為4周或更長。總統在與議長協商後,有權暫停議會。遇有緊急情況,議會可臨時召集會議。議會會議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30—下午5∶30,其中星期三開會時間為下午2∶00—5∶30,星期五開會時間為上午9∶30—12∶30。
每屆議會首次會議的日期由總統在選舉完成後的45天內確定,如果選舉的時間超過一天,則自選舉完成的最後一天向前計算45天內確定,不包括星期天。在議會解散後至大選中間這段時間內,如果發生憲法危機或者緊急情況,總統可重新召集解散的議會通過法案,但重新召集的議會應在選舉日解散。議會解散後,其議員在大選前的最後一天仍有權獲得應得報酬。
議會表決時,除非有規定需三分之二以上票數(如修改憲法),一般議案和動議只需達到出席會議議員票數一半以上即獲通過。議會只有在其開幕當天出席人數達到法定的三分之二多數,才能開始審議有關議案。

立法程式

馬議會立法程式須經以下步驟:(一)提出議案。議案分為兩種,由政府提出的議案為政府議案(Government Bill),由非政府部門、團體或議員提出的議案為私議案(Private Bill);(二)通過“三讀”。議案分發給議員後,由提議者宣布議案的名稱及全文,並說明目的,這是初讀。初讀通過後,交有關常設委員會逐條審議。最後舉行第三讀,此時一般不經過辯論即進行表決,或通過、或否決;(三)呈總統批准。

議員制度

馬議員享有以下權利:(一)言論自由,議員在議會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二)議員在參加議會會議期間以及途中不受逮捕(叛國罪除外)和審判;(三)質詢權,議員有權要求傳喚證人和提供書面答覆。
議員任期內享有薪水和補貼,補貼包括選區補貼、參加議會活動的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

辦事機構

根據1998年議會服務法案,成立議會服務委員會,由議長(委員會主席)、議會書記官(委員會秘書)和其他5名成員組成。議會服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廳,常設委員會事務局,管理和總務局(負責人事、行政和安全事務),研究、圖書館和信息技術局,議會出版和廣播局,公共關係局,法律諮詢局等。

對外交往

馬議會積極同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成員國議會和英國等西方已開發國家議會開展交流與合作,系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議會論壇、泛非議會、大英國協議會協會、國際議會聯盟等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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