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指導意見

2014年9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藥監財〔2014〕218號印發《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建設內容、業務及輔助用房建設標準及規模、有關要求3部分,並附有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業務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通知,指導意見,一、建設內容,二、業務及輔助用房建設標準及規模,三、有關要求,附屬檔案,

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食藥監財〔2014〕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適應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的需要,指導地方加強基層監管機構建設,結合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實際情況,總局組織制定了《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9月11日

指導意見

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指導意見
為適應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的需要,指導地方加強基層監管機構建設,滿足執法基本需要,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建設內容

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分為辦公用房、業務用房和輔助用房三部分。各類用房的內容及用途如下:
(一)辦公用房
主要指辦公室用房,用於工作人員日常辦公等。鄉鎮(街道)派出機構的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相關標準確定。
(二)業務用房
1.執法裝備庫:用於保管、存放執法基本裝備、執法取證裝備、應急裝備等。
2.罰沒物品庫:用於保管沒收、查扣的違法物品,包括假劣、不合格或過期失效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及醫療器械等。
3.執法處理室:用於對違法違規案件當事人的問詢調查等。
4.執法檔案室:用於存放單位日常監督檢查檔案、行政執法檔案等,同時兼具查閱功能。
5.快檢室:用於快速篩查檢驗質量可疑的食品藥品等。按需配備操作台、留樣櫃、顯微鏡、紫外照度儀、農藥殘留快速檢測儀、冰櫃等儀器設備。
6.辦事視窗:用於辦理登記、消費維權、投訴舉報、政策諮詢等業務工作。
7.培訓室:用於培訓執法人員、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等從業人員,同時用於工作部署、案件討論、業務學習等。
8.信息化室:用於安裝伺服器、光纖、交換機、防火牆等信息化設備。
9.值班室:用於職工節假日及日常夜間值班,負責處理消費者申訴、投訴電話,處理突發、緊急事件,接待、疏導來訪人員,受理電話諮詢等,同時用於放置複印機、傳真機、宣傳資料等物品。
(三)輔助用房
1.職工食堂與宿舍:用於解決鄉鎮(街道)監管所居住較遠職工在單位的住宿、用餐需要。
2.更衣室:用於職工更換制服、住宿職工洗浴等。
3.其他需要配備用房:如衛生間、儲藏室、配電室、鍋爐房、車庫等。

二、業務及輔助用房建設標準及規模

(一)建設標準。鄉鎮(街道)派出機構業務及輔助用房建設標準根據編制定員人數分為三類:10人以下為第一類,11~20人為第二類,21人以上為第三類。
(二)建設規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的業務用房、輔助用房使用面積宜按以下標準確定:第一類不少於320平方米,第二類335~465平方米,第三類480平方米以上。業務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見附屬檔案。

三、有關要求

(一)積極協調,狠抓落實。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本指導意見,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採取調劑、置換等方式,統籌妥善解決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問題。其中對於辦公用房,要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等檔案要求。地方政府設立的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以及基層綜合執法機構中的食品藥品監管部分,可參考本指導意見執行。
(二)因地制宜,規範配置。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綜合考慮建設規模、基本需求和解決條件等因素。既要滿足執法基本需要,又要厲行節約,避免奢侈浪費。同時,各地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統一規範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標識工作的通知》(食藥監〔2014〕78號)要求,統一規範基層監管機構辦公業務用房標識。
(三)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根據人員編制、行業現狀、監管業務量等實際情況,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總體規劃,在滿足執法基本需要的同時,考慮未來的發展,不同類別的業務用房建設規模可作適當調整。
附屬檔案: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業務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附屬檔案

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業務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類型 項目
第一類(10人以下)
第二類(11~20人)
第三類(21人以上)
總計(平方米)
320
335~465
480
業務用房
執法裝備庫
40
40~50
50
罰沒物品庫
40
40~50
50
執法處理室
15
20~30
30
執法檔案室
20
20~30
35
快檢室
50
50~60
60
辦事視窗
30
30~40
40
培訓室
30
30~50
55
信息化室
20
25~40
40
值班室
20
20~30
30
輔助用房
職工食堂與宿舍
40
40~55
60
更衣室
15
20~30
30
其他需配備用房
按照國家相關建築設計規範和實際情況確定
註:1.根據各鄉鎮(街道)派出機構編制情況,原則上每增加1人,增加業務及輔助用房共15平方米。
2.各地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低於本標準,可根據人員編制、工作業務量等情況對9類業務用房和3類輔助用房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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