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酵乳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酵乳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酵乳,現行標準號為 GB 19302-2010 ,該標準代替了原 GB 19302-2003 《酸乳衛生標準》和第1號修改單以及GB 2746-1999《酸牛乳》中的部分指標。GB 19302-2010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3月26日發布,適用於全脂、脫脂和部分脫脂發酵乳,自2010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酵乳
  • 外文名: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Fermented Milk
  • 現行標準號:GB 19302-2010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 發布日期:2010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40135
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發酵乳,酸乳,風味發酵乳,風味酸乳,指標要求,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標,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乳酸菌素,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其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酵乳,現行標準號為 GB 19302-2010 ,該標準代替了原 GB 19302-2003《酸乳衛生標準》和第1號修改單以及GB 2746-1999《酸牛乳》中的部分指標。GB 19302-201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3月26日發布,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適用於全脂、脫脂和部分脫脂發酵乳,自2010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全脂、脫脂和部分脫脂發酵乳

術語和定義

發酵乳

以生牛(羊)乳或乳粉為原料,經殺菌、發酵後製成的PH值降低的產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酵乳

酸乳

以生牛(羊)乳或乳粉為原料,經殺菌、接種嗜熱鏈球菌保加利亞乳桿菌(德氏乳桿菌保加利亞亞種)發酵製成的產品。

風味發酵乳

以 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經殺菌、發酵後製成的PH值降低,發酵前或後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果蔬穀物等製成的產品。

風味酸乳

以 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經殺菌、接種嗜熱鏈球菌和保加利亞乳桿菌(德氏乳桿菌保加利亞亞種)發酵前或後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果蔬、穀物等製成的產品。

指標要求

原料要求

1. 生乳:應符合 GB 19301 的規定。
2. 其他原料: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和/或有關規定。
3. 發酵菌種:保加利亞乳桿菌(德氏乳桿菌保加利亞亞種)、嗜熱鏈球菌或其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菌種。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要求
檢驗方法
發酵乳
風味發酵乳
色澤
色澤均勻一致,呈乳白色或微黃色。
具有與添加成分相符的色澤。
取適量試樣於50mL燒杯中,在自然光下觀察色澤和組織狀態,聞其氣味,再用溫開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氣味
具有發酵乳特有的滋味、氣味。
具有與添加成分相符的滋味、氣味。
組織狀態
組織細膩、均勻,允許有少量乳清析出;風味發酵乳具有添加成分特有的組織狀態。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檢驗方法
發酵乳
風味發酵乳
脂肪a/(g/100g) ≥
3.1
2.5
GB 5413.3
非脂乳固體/(g/100g)≥
8.1
-
GB 5413.39
蛋白質/(g/100g)≥
2.9
2.3
GB 5009.5
酸度/(°T)≥
70.0
GB 5413.34
a僅適用於全脂產品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 的規定。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GB 2761 的規定。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項目
採樣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或CFU/mL表示)
檢驗方法
n
c
m
M
大腸菌群
5
2
1
5
GB 4789.3 平板計數法
金黃色葡萄球菌
5
0
0/25 g(mL)
-
GB 4789.10 定性檢驗
沙門氏菌
5
0
0/25 g(mL)
-
GB 4789.4
酵母≤
100
GB 4789.15
黴菌≤
30
a:樣品的分析和處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18執行。

乳酸菌素

乳酸菌數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乳酸菌素
項目
指標
檢驗方法
乳酸菌數a
1000000
GB 4789.35
a:發酵後經熱處理的產品對乳酸菌數不作要求。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

1.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2760 的規定。
2.食品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14880 的規定。

其他

1. 發酵後經熱處理的產品應標識“熱處理髮酵乳”、“××熱處理風味發酵乳”、“××熱處理風味酸乳/奶”或“××熱處理風味酸乳/奶”
2. 全部用乳粉生產的產品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調製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註:“××%”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調製乳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3. “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於產品名稱的字號,字樣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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