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

青島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是一項由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507
  • 發布日期:1995-05-26
  • 生效日期:1995-10-01
【發布單位】815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5-26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
(1995年5月26日市十一屆
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青島市海岸帶規劃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岸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岸帶,是指膠州灣及青島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連的相關陸域、島嶼。其控制範圍自海岸線量起:海域至10海里等距線;陸域未建成區一般至1公里等距線,膠州灣西岸和北岸以環膠州灣公路為界(包括鹽場);陸域建成區一般以臨海第一條城市主要道路為界,海泊河以北以鐵路為界;特殊區域以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帶規劃控制範圍為準。
第三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從事開發利用和其他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必須從海岸帶的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現狀出發,根據青島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綜合部署,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應當和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海岸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海岸帶的規劃管理,實行集中協調與專業分工、部門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成立青島市海岸帶規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海管委),負責審議和協調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編制以及海岸帶開發、利用、保護等重大事項和工作,並為青島市人民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青島市人民政府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青島市海岸帶規劃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海咨委),負責對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的編制以及海岸帶開發、利用、保護提供諮詢、評估意見。
青島市規劃管理部門(以下稱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海岸帶的規劃管理工作,並負責市海管委和市海咨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是海岸帶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修改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
(三)審查涉海部門、沿海區(市)的專業規劃和區域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四)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項目的選址、定點及規劃方案的審批;
(五)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核發海岸帶規劃許可證;
(六)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海岸帶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驗收,並參與竣工驗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沿海各區(市)人民政府及其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海岸帶的規劃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計畫、經濟、建設、海洋、海監、港口、旅遊、工商、漁業、鹽務、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許可權分工,依據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做好海岸帶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的制定
第十三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以及發展要求,進行充分論證,保證編制的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條 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第十五條 青島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沿海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編制和調整本行業、本地區的專業規劃、區域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報青島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根據青島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划進行局部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四章 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 凡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實施的管理,保證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的實現。
第十八條 對海岸帶海域的使用,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和規劃許可證制度。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海岸帶陸域的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經規劃確認用於養殖業的灘涂和海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海岸帶海域內進行各類開發利用項目(規劃用於養殖業的除外),項目申請單位必須持項目批准檔案和其他必要的文書資料,向有審批權的規劃管理部門提交選址申請報告;批准後,持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按照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手續。重大開發利用項目必須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項目申請單位提交的選址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址理由;
(二)選址地點的資源、自然條件、環境狀況及項目性質、規模、內容、工程概況;
(三)對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已確定的開發利用項目的不利影響及對策;
(四)對海岸帶環境的影響及對策;
(五)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海岸帶海域進行開發利用的項目申請單位,必須持有關該項目的證明檔案,向有審批權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規劃許可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按照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確定項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發規劃許可證。
前款所列的開發利用項目屬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申請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期限報請規劃管理部門進行規劃管理驗收。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生效前,已經使用海岸帶的(規劃用於養殖業的除外),應當按規定期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經審查符合規劃及功能區劃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逾期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按照無規劃許可證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市海管委協調提出調整意見,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不符合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的;
(二)影響其他重大開發利用項目或環境、資源治理保護的;
(三)危害生態平衡和海岸穩定的;
(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線的;
(五)阻斷主要基礎設施線路的;
(六)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
(七)其他不利於海岸帶規劃及功能區劃實施的。
第二十五條 對劃定的開發利用區、治理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殊功能區和保留區,有關部門、單位和沿海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六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對於圍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設定海上人工構造物、海上排污區、傾廢區和垃圾場等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項目,必須嚴格控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無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範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吊銷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領取規劃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吊銷規劃許可證,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項目建成後,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買賣、轉讓、塗改規劃許可證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海岸帶從事開發利用等活動,違反港口、海上旅遊、海上安全、交通航運、漁業生產、環境保護、海洋傾廢、海洋工程建設、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等管理規定的,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應當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岸線,是指沿海岸黃海高程系2.2米等高線。
(二)海岸帶資源,是指海岸帶範圍內的陸地、灘涂、島嶼、水域以及其中蘊藏的各種自然資源。
(三)開發利用項目,是指利用海岸帶資源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海岸帶利用項目。
(四)重大開發利用項目是指下列開發利用項目:
1、被國家、省、市列為重大項目的;
2、使用海域2000畝以上或建設使用海域200畝以上的開發利用項目;
3、使用海岸線1000米以上的開發利用項目;
4、各種規模的港口、碼頭、船廠、岸邊油庫,濱海電廠、化工、造紙、鋼鐵企業,填海工程、跨海橋樑和隧道工程、海堤工程及其他改變海岸、灘涂自然屬性的開發利用項目;
5、海上人工構造物、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和海洋傾廢項目。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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