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計畫生育案件審理執行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計畫生育案件審理執行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陝高法[20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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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
為依法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順利開展,促進計畫生育基本國策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強涉計生案件審理執行工作的重要性
全省各級法院要認真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和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陝西的高度,提高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採取措施,依法、審慎審理、執行好涉計畫生育案件,為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確保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得到切實貫徹落實,推動我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科學發展。
二、依法及時受理審判農村計生家庭優惠待遇案件
(一)及時受理相關案件。對於村(居)民委員會不執行《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計畫生育家庭優惠待遇,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一方已絕育的雙女戶的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絕育證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協調處理,力爭將問題就地及時解決;經處理無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案範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民事案件及時立案審理,但受案範圍應限於執行《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四)、(五)項中發生的糾紛,且訴訟時效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堅持調解優先原則。人民法院應把調解貫穿於訴前、立案、審判、執行的各個環節。在訴前調解中,人民法院可為鄉(鎮)人民政府和調解組織提供法律諮詢,進行業務指導。在訴訟中,人民法院要積極邀請鄉(鎮)黨委、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參與調解,通過向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宣講計畫生育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村(居)民委員會自行改變未落實計畫生育家庭優惠政策的決定或分配方案,或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一方已絕育的雙女戶就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分配優惠待遇達成調解協定。調解不成的,應依照相關法律及時作出判決。
(三)加強案例指導和法制宣傳教育。在解決此類糾紛中,人民法院應加強案例指導和法制宣傳工作,以案說法、以案析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示範、教育作用,引導村(居)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自覺落實對計畫生育家庭的優惠待遇,指導基層政府和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處理協調和調解解決此類糾紛,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三、加強徵收社會撫養費案件的非訴審查和執行工作
(一)及時受理,依法審查。對人口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超生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案件,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立案,經審查,準予執行的,及時予以執行。對有可供執行財產而拒不執行或規避執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及暴力抗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加強司法建議和執法培訓工作。人民法院要從促進依法行政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高度,對人口計生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也可與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聯合舉辦行政執法、行政訴訟培訓班,強化學習指導,不斷提高人口計生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全省各級法院要結合實際,認真執行本通知。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實踐中遇到問題,及時報告省法院研究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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