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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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檔案 環辦〔2008〕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工作(以下簡稱“創模”)開展10年來,調動了許多地方政府努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積極性,對推進我國城市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新形勢下,我部將以更高的標準開展“創模”活動,繼續培育城市環境保護典型,充分發揮環保模範城市的示範作用。為進一步規範和嚴格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創建工作,細化和提高各考核指標,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成為積極推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模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 編號:環辦〔2008〕71號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我部組織修訂了“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自2010年1月1日起實行。 已獲得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和正在開展“創模”工作的城市,應當按照新考核指標要求,立足本市實際,及早準備,真抓實幹,穩步推進“創模”各項工作,為推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 “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 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 “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修訂) 一、基本條件 1、按期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任務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內未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制定環境突發事 件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3、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連續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區)前列 二、考核指標 (一)經濟社會 4、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0000 元,西部城市8500 元;環境保 護投資指數≥1。7% 5、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全國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 年下降 6、單位GDP 用水量<全國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單位工業增加值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全國平均水平, 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環境質量 8、空氣品質全年優良天數占全年天數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 均值滿足國家二級標準(城區) 9、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 10、市轄區內水質達到相應水體環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斷 面出境水質達到要求 11、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60dB(A) (城區) 12、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70dB(A) (城區) (三)環境建設 13、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5%(西部城市可選擇人均公共綠地面 積≥全國平均水平) 14、36 個大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 處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5、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16、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50% 17、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80% 18、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5% 19、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90% 20、危險廢物依法安全處置 (四)環境管理 21、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環境指標已納入黨政領導 幹部政績考核,制定創模規劃並分解實施,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22、建設項目依法執行環評、“三同時”,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 響評價 23、環境保護機構獨立建制,環境保護能力建設達到國家標準 化建設要求 24、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85% 25、中國小環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環境衛生工作落實到位,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 管理符合要求 註:按照《中國城市統計年鑑》中定義,市轄區包括城區和郊區,全市域包括市轄區、下轄 的縣和縣級市。 “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 考核指標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部分 基本條件 一、按期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任務 (一)指標解釋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任務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並在媒體上公告本行政區總量控制計畫或實 施方案; 2、已將總量控制指標分配到重點排污單位,並在媒體上公告; 3、已向有總量控制任務的單位頒發了排污許可證; 4、已按時完成總量控制的階段性目標。 (二)數據來源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上級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下達的總量控 制指標檔案和有關統計資料;環境保護部或上級環保部門核實的污染 物減排情況(結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COD 和二氧化硫等總量削減任務。認真 執行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 實施方案和辦法》規定,依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編制指南(試 行)》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等考核細 則,達到環境保護部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量辦考核要求。 二、無重大、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一)指標解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大 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將考核標準定為“近三年 城市轄區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Ⅱ級)、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 級) 的事故”,具體要求詳見上述預案。 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特指由環境保護部通報的重大 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 (二)數據來源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轄區內未發生因企業違法排污引發的重大以上突發 環境事件(不包括受周邊地區突發事件波及的環境災害)。考核驗收 前一年未有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及環境保護部通報和國內 外重要媒體曝光的、有嚴重影響的環境違法和環境污染事件;無重 大輻射事故。轄區內三年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機構和信息報送系統,有固定經費、應 急設備和隊伍,納入城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標解釋 按國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要求,參加省、自治區 的考核。 (二)數據來源 省、自治區環保局(廳)公布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以 下簡稱“城考”)結果檔案。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3 年“城考”連續3 年名列本省、自治區前5 名(不含 已命名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排名)。如在國家考核指標基礎上又 調整考核指標的省、自治區,按省、自治區考核指標的考核結果統 一排名,並有說明。 第二部分 考核指標 經濟社會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環境保護投資指數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其它非義務性支出以及 儲蓄的總和。該指標考核對象是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環保投資指數是指城市環境保護投資占城市國內生產總值的百 分比。計算公式: 100% ( ) = ( ) × 城市國內生產總值萬元 城市環境保護投資萬元 環境保護投資指數 環境保護投資包括下述兩方面: 1、環境污染治理投資 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包括三部分:工業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資、建 設項目“三同時”環保投資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工業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資是指沒有被納入建設項目“三同時” 管理的污染治理項目投資,按年度進行統計匯總。 建設項目“三同時”環保投資是指已經明確納入環境保護“三 同時”管理的建設項目環保投資,這部分環保投資將在建設項目全 部竣工驗收後匯總到當年“三同時”項目環保投資中。 2、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環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部門環 境管理機構和各類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礎科學研究,套用技術開 發研究和環境軟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環財發64 號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投入。道路、 橋樑、路燈、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態建設投資不計入環境保 護投資。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和環境統計部門。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考核前三年統 計年鑑中“各地區城鎮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來源”中“可支 配收入”一項進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10000 元,西部城市 高於8500 元; 考核前三年環境保護投資指數≥1。7%。 二、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特指城市地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能源消耗總量與城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增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費 總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製品、天然氣、電力。不包括低熱值燃料、 生物質能和太陽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費總量分為三部分,即終端能 源消費量、能源加工轉換損失量和損失量。計算公式: ( ) ( ) = 城市地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增加值萬元 城市地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消耗總量噸標煤 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計畫及經濟綜合管理、供電、燃料等部門;或省統 計部門公布的統計結果 (三)考核要求 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全國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 低。(如國家統計部門尚未公布全國平均水平的,考核近三年逐年降低) 三、單位GDP 用水量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單位GDP 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區總用水量與城市國內生產總值 (GDP)之比。 城市總用水量包括工業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農業用水和生 態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 — 11 — 務用水,工業用水指新鮮用水量。 城市國內生產總值不扣除第一產業。 計算公式: ( ) ( ) GDP = 城市國內生產總值萬元 城市地區總用水量噸 單位用水量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水利、環保部門。 (三)考核要求 單位GDP 用水量<全國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市政府採取的具體的節水政策、工程項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 等。有城市水平衡圖(或表)及其說明。 四、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系指每萬元工業增加值 主要污染物(包括工業廢水、COD、二氧化硫、煙塵)的排放量。 工業增加值是指全部企業工業增加值,不是規模以上企業工業 增加值。 計算公式: 工業增加值(萬元)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噸) 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環境保護部門。 (三)考核要求 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分別<全國平均水平,且近 三年逐年下降。 市政府採取的具體的產業結構調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總量削減 的各項措施、工程項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環境質量 一、空氣品質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該指標包括兩部分內容①根據全年每日空氣污染指數(API 指 數)統計,全年API 指數小於(含等於)100 的天數(即優良天數) 占全年天數的比例≥85%;②主要污染物(PM10、SO2、NO2)年日均值 滿足國家二級標準。 每日空氣污染指數(API)計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氣品質日報技 術規定》執行。計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指標。 (二)數據來源 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地級及地級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監測點位必須全部採用空氣自動 監測系統,縣級城市至少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監測點位,且採用 空氣自動監測系統。全年API 指數≤100 的天數≥全年天數的85%。 要求城區環境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 濃度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中的二級標準。(大城市增加臭氧監測, 大城市定義見《中國城市統計年鑑》。) 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 (一)指標解釋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是指“處於全市域範圍內,並向市區內供水 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5。3 要求,即集中式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標準中基本項目(表 1)、補充項目(表2)以及特定項目(表3);湖庫型水源地增加富 營養評價。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標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中所有指標。 每年提供一次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全監測結果,包括基本項目(表 1)、補充項目(表2)以及特定項目(表3)的所有指標。 基本項目(表1)、補充項目(表2)按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的 要求進行監測。特定項目(表3)檢出的項目應納入日常監測,每月 監測。 (二)數據來源 環境監測部門(有機污染物監測結果也可由其他部門提供)。 (三)考核要求 (1)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應達到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 源地水質的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 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的III 類標準要求)。 (2)嚴格執行各項國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有關法律、法 規、規劃、標準、監測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 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 下水質量標準》)等要求。全市轄區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飲用水 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3)要求建立污染來源預警、水質安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 理的飲用水安全保障體系。必須具有與城市集中飲用水需求量相匹 配的備用水源地。如因地質原因或上游來水影響不能達標,考核第 二或多個水源地建設。 三、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城市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達 到相應功能水體要求,全市域內跨界斷面出境水質達到國家或省考 核目標。 直排海企業,是指位於沿海陸域,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 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考核其是否達標排放,與重點工業企 業達標排放的考核辦法相同。 (二)數據來源 城市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辦法進行水質全達標核查(《地 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海水水 質標準》、《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 對市轄區內水體設有國控、省控或市控斷面,要求提供常規監 測數據,進行考核,國家重點流域水體跨界斷面達到責任制考核的 目標;對市轄區內其他水體要求提供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 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監測結果,以證明其現狀水質類別;對市轄區 範圍內未劃定功能水體要求應無黑臭現象;對全市域內跨界斷面, 由上級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 長江口、珠江口、黃河口、海河口、遼河口、九龍江口和鴨綠 江入海河流地區的河口城市暫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區達標率,但其 直排海企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必須達100%。 四、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經認證的環境噪聲格線 監測的等效聲級的算術平均值。計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環境綜 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城市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60dB(A)。 五、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經認證的交通幹線各路 段監測數據,按其長度加權的等效聲級平均值。計算公式同“十一 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城市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70dB(A)。 環境建設 一、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是指建成區內一切用於綠化的喬、灌木和多 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積與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比。喬木樹冠 下重疊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複計算。計算公式同“十一五”城 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擁有 的公共綠地面積。 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各類公園、 街旁遊園,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其中居住區級公園應不小於1 萬 平方米,街旁遊園的寬度不小於8 米,面積不小於400 平方米。 計算公式: ( ) ( ) 建成區城市人口數人 建成區公共綠地面積平方米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二)數據來源 城市建設、園林等部門。 (三)考核要求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5%。西部城市可選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全國平均水平。 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是指城市市區經過城市集中污水處理 廠二級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與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和操作解釋同“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污水為再生 水源,經再生工藝淨化處理後,達到可用的水質標準(城市雜用水、 景觀環境用水、補充水源和工業用水),通過管道輸送或現場使用方 式予以利用的全過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污水處理廠污水再生處理後回用總量占污 水處理廠處理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100% ( ) ( ) × 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量萬噸 再生利用量萬噸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二)數據來源 城市建設、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部門。 (三)考核要求 36 個大城市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 處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36 個大城市為省會 城市與計畫單列市,缺水城市按《“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界定。 按國家統一部署(《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4 號)、《關於印發的通知》(環發201 號)),對重點流域城市新建污水處理廠 要求配套建設脫氮設施;重點湖泊(“三湖”以及三峽庫區、小浪底 庫區、丹江口庫區)內城市,新建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 施,保證出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一級排放標準,已建污水處理 廠要在2010 年年底前完成脫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質達到規定排放標 準。環渤海等重點海域城市污水處理廠配套脫氮除磷設施。污水處 理廠安裝線上監測,再生水必須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標準(城 市雜用水水質( GB/T18920-2002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18921-2002)等)。 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泥及產生的噪聲必須滿足《城 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處理 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CJ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燒的 污染控制標準出台之前,污水處理廠污泥填埋、焚燒的污染控制參 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 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執行,禁止向法律、法規規 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燒 的污染控制標準出台後,按照新標準執行。 對城市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理,原則上不進垃圾填埋場, 儘量焚燒處理或農用。用於農用的應達到《污泥農用時污染物控制 標準》;用於填埋的污泥含水率不能大於60%;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 處理處置相關政策、規範出台後,按照新政策與規範執行。統籌考 慮尾水再生利用系統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 含重金屬的工業污水必須經處理達到相應標準後方可進入城市 污水處理廠。 三、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重點工業企業”指標是指環境統計中的“重點調查工業企業”, 按“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說明”的解釋界定。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穩 定達標是指主要污染物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二)數據來源 環境統計部門。 (三)考核要求 所有重點工業企業主要污染物濃度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按照《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通知》,考核環境 保護部確定的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重點工業污染企業(包括廢水 排放和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 按期完成強制淘汰落後工藝、設備與產品任務的要求。 考核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開展情況,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省市強制 性清潔生產審核計畫,並按年度計畫嚴格實施。 考核排污許可證制度施行情況,排污單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 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 四、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區清潔能源使用量與城市地區 終端能源消費總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標煤計。計算公式和操作 解釋見“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地級以上城市考核的“清潔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 該指標考核上一年度的結果。 縣級市考核的“清潔能源”按原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劃分高污染燃 料的規定”的界定。其“清潔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轄區內所有燃燒 設備(鍋爐、窯爐、茶爐、大灶)使用清潔能源的台眼數占燃燒設 備總數的比例。該指標考核當年度的結果。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計畫及經濟綜合管理、供電、燃料等能源部門。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50%。 市政府採取的具體的清潔能源的政策、工程項目、措施及其定 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說明。 五、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是指在統計年度中全市實際進行機動 車環保檢測的車輛數占全市機動車註冊登記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和操作解釋見“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環境統計年報。 全市機動車註冊登記數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提供。 (三)考核要求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80%。 市政府頒布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環保定期 檢測不達標機動車上路行駛等。按照環境保護部有關規定,採取具 體措施控制機動車、農用車污染。 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是指經無害化處理的城市市區生活垃圾 數量占市區生活垃圾產生總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和操作解釋見“十 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 (二)數據來源 城市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5%。 衛生填埋場、焚燒廠、垃圾堆肥廠建設和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 必須滿足《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範》(CJJ17-2001)、《生活 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 標準》(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關標準要求。不達標的,不 得認定為無害化處理。 城市政府積極推行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 垃圾滲濾液排放控制標準嚴格參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 準》(GB16889-2008)中“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七、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指城市地區各工業企業當年處置及綜 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量(包括處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當年各工 業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量之和的百分比。計算公式和操作解釋 見“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環境統計年報。 (三)考核要求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90%; 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八、危險廢物依法安全處置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該項指標分別考核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工業危險廢物處置利 用率。危險廢物處置率是指危險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 物等)的處置量占總產生量的百分比。操作解釋和計算公式見“十一 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環境統計年報。 (三)考核要求 危險廢物處置率100%,危險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 物等,詳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符合國家規範 要求,且運行正常。現有遺留危險廢物處置已列入專項經費計畫和 時間進度,並開始實施。 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 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 治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 術政策》。 轄區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廢舊放射源、放射性廢物依法安全處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 裝置輻射安全許可證持證率100%。 城市“限塑令”宣傳到位、執行有力。考核市政府採取的具體 限塑政策、措施、開展的宣傳活動、取得的實際效果。 環境管理 一、環保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環境指標已納入黨政領導幹部 政績考核,制定創模規劃並分解實施,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重 點項目落實 (一)指標解釋 環保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環境指標已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 考核,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將環境指標納入黨政領導 幹部政績考核,環保參與綜合決策,建立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 制定創模規劃並分解實施,是指在創建工作初期,要組織制定 創模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以目標責任制方式分解落實,按期完成。 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媒體定期公布 有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市空氣品質、城市噪聲、飲用水水源水 質、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 主要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發布者:地方人民政府; 2、發布內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環境狀況公報等規 定地方政府應當發布的環境信息; 3、發布形式:媒體公布(電視、報紙、政府網站、公益廣告等); 4、發布頻率:履行法定義務發布的信息,定期發布環境質量信 息,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 國家重點環保項目是指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 域、危險廢物處理等環境保護規劃(或計畫)以及國家環境保護、 污染防治計畫中規定的並隸屬創模城市負責實施的各項國家重點環 保項目。 (二)資料來源 城市政府、環保部門或有關媒體。 — 25 — (三)考核要求 環保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將環境指標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 考核,環保參與綜合決策,建立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 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制定創模規劃並分解實施;實行環境質量公 告制度。 創模規劃已通過評審,並經市政府公布實施,但在新指標實施 後才申請驗收的城市,創模規劃可不重新編寫、評審,但需要按照 新指標要求補充相關規劃內容,報政府批准實施;尚未通過評審的 規劃,應按新指標體系要求編寫。環境質量公告發布者為地方人民 政府或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要求國家重點環保項目落實率≥80%。 二、建設項目依法執行“環評”、“三同時”,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 響評價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該項指標是指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分別達到相應的考核要求。 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是指城市當年開工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的建設項目數占當年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總數的百分比。 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是指城市當年完成環保驗收項目數中 環保驗收一次合格的建設項目數占當年應執行“三同時”項目數。“環 保驗收一次合格項目數”是指執行了環保“三同時”,經環保部門驗 收一次合格的建設項目數。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是指城市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 發建設規劃數占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總數的百分 比。其中,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是指,設區的市 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各類開發建設規劃中,按照《環 評法》及《範圍》要求,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 《範圍》指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關於印發《編 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 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的通知(環發98 號)。 計算公式: ×100% 當年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總數 當年開工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項目數 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 ×100% 當年應執行“三同時”項目數 當年“三同時”實際執行項目數 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 ×100% 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數 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數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 (二)數據來源 城市政府、環保部門、統計部門、環境統計年報。 (三)考核要求 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100%,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90%,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80%。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 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式》《關 於印發和的通知》(環發〔2004〕 98 號)等法規。 三、環境保護機構建制,環境保護能力建設 (一)指標解釋 環境保護機構獨立建制特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獨立建制, 城市及所轄區域內區(縣)、縣級市必須建立健全獨立的環境保護行政 機構,並落實了職能、編制和經費。 環境保護能力建設落實到位是指:環境監察、監測、信息、宣 教等能力建設滿足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 環境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設滿足國家標準化建設 要求是指:環境保護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能力分別按照原國 家環保總局及環境保護部頒發的標準化建設要求,全面達到相應的 建設標準要求。全面達到是指環境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各項 均達到建設標準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專項要求),市及其所屬縣均 達到分級建設要求,鼓勵東部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超前。 (二)數據來源 市委市政府和環境統計部門。 (三)考核要求 城市及所轄區域內區(縣)、縣級市必須建立健全獨立的環境保護 行政機構,並落實了職能、編制和經費。環境監察、監測、信息、 宣教等能力建設必須滿足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環保系統有專職的 環境應急管理人員。 四、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 (一)指標解釋和考核方法 公眾對城市環境的滿意率,是指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工作及環 境質量狀況的滿意程度。指標解釋及操作同“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 治定量考核指標。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驗收組現場隨機發放問卷抽樣調查 公眾對城市環境的滿意率,包含學校師生、企業員工、社區居民、 政府及事業單位職工及視窗單位流動人口等各類城市人群。抽查總 人數不少於城區人口的千分之一。 (二)數據來源 城市政府、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驗收組現場問卷調查, 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調查結果。 (三)考核要求 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85%。要求在當地主要電視、廣 播、報紙、網站等主流媒體開設“創模”長期專欄,時間不少於1 年。城市內有充分的宣傳標語和廣告。 城市創建國家環境友好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學校、國家生態 示範區、環境優美鄉鎮、國家生態工業園區、國家ISO14000 示範區 等活動的創成數量逐漸增加。 五、中國小環境教育普及率 (一)指標解釋 中國小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開展環境教育的中國小學校數占 全市中國小學校總數的百分比。 (二)數據來源 教育、民政、統計、環保部門。 (三)考核要求 中國小環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統一的中國小環境教育專 題教材,並正式納入到地方課程,每學年環境教育12 課時以上,綠 色學校要求全部開設環境教育課程。 六、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 (一)指標解釋 1、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創建省級以上衛生城市工作的水平和獲得 的成效。 2、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符合要求,主要考核城市政 府開展城鄉結合部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水平和獲得的成效,特別是 預防城區污染向城鄉結合部及所轄縣、鄉鎮地區轉移和預防在城鄉 結合部及所轄縣、鄉鎮發生由環境污染問題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具 體措施和成效。 (二)數據來源 市委市政府有關衛生城市工作、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 理的檔案、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和工作總結;衛生、城建、環保部 門。 (三)考核要求 1、獲得國家衛生城市或者省級衛生城市稱號並向全國愛衛會推 薦申報國家衛生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準》要求。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潔,無漂浮垃圾;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城中村路面平整乾淨,無坑窪、積水及泥土裸露;無亂搭亂建、亂 堆亂擺、亂拉亂掛、亂停亂放、亂貼亂畫、亂扔亂倒等現象。城鄉 結合部衛生整潔,無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物料、亂建棚屋、 亂開店鋪等現象。 2、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預防城區污染向城鄉結合部及所轄 縣、鄉鎮地區轉移,在城市轄區內未發生由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群 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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