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性衝突規範

開放性衝突規範(Open-ended Conflict norms)是“硬性衝突規範”的對稱。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構成的衝突規範。例如,1979年歐洲共同體國際私法專家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契約的法律適用公約規定:契約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未作法律的選擇,則應適用與之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規定:契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契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契約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選擇法律的方法,在美國的理論與實踐中已得到肯定。

1971年美國的第二部衝突法規定美國法院應該根據最重要聯繫原則決定法律的適用。在美國司法實踐中,早就有過適用這一原則來解決法律選擇問題的判例。在歐洲,對於依最密切聯繫原則選擇法律的方法有讚譽的,也有反對的。反對者主要認為這會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而給國際私法所追求的適用法律的確定性、可預見性和一致性帶來威脅。讚譽者認為這種法律選擇方法可以避免用某一固定的連結點指引準據法的不切合案件實際情況和不符合案件公正合理解決的缺點。儘管如此,這種法律選擇方法的優越性是確實明顯的,因此依最密切聯繫原則決定法律選擇的方法在新近的理論與實踐中越來越得到肯定,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有的在一些國際公約中也得到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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