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定開荒之地三年後升科, 熟地拋荒而經墾種者, 一年後起科。順治六年定勸墾考成之例,州縣官以勸墾成績之多寡為優劣,道府官則以督催之勤惰為先後,歲終載入考成。順治十五年定督撫至州縣衛所各級地方官勸墾議敘之標準:督撫所轄範圍內每年墾荒達二千至八千頃者,予以議敘;州縣官每年勸墾一百至六百頃者,亦分別議敘。康、雍時期及其以後,清廷也屢有勸墾屯田之政策與事例。
開墾荒地例,順治元年(1644)定製,州縣衛所無主荒地準流民及官兵屯種,有主荒地則令原主墾種,無力耕種者官給牛具籽種。...
廣義的荒地指可供開發利用和建設而尚未開發利用和建設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農、宜林和宜牧荒地等。 荒地 狹義的荒地通常指宜農荒地。即宜於耕種而尚未開墾種植的...
土地開墾一般是指對未利用土地(如各類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等),採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綜合措施,使其改造成為以種植、養殖為主的可持續性利用的農用土地的社會...
前款所稱一次性開墾,是指用於同一個項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進行的開墾。第十三條 新開發荒地用於種植農作物的,應分別有不少於10%的面積植樹造林和種植飼草飼料;...
第四十條開墾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條土地復墾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用地申請 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用審批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