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行業規範條件

鎢行業規範條件

鎢屬於國家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為加強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家對鎢礦開採實施總量控制管理。為加快鎢行業結構調整,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規範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範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鎢行業規範條件
  • 外文名:Announcement of Criterions for Tungsten Industry
企業布局和生產規模,企業布局,生產規模,質量、工藝和裝備,質量,工藝技術和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礦山開採,冶煉及加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規範管理,鎢行業企業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附則,

企業布局和生產規模

企業布局

鎢礦山採選、冶煉、加工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建設鎢礦山採選、冶煉和深加工項目,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

生產規模

開採鎢礦資源,應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遵守礦產資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政策。採礦權人應按照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採礦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嚴禁超總量控制指標開採、無證開採和亂采濫挖。露天開採礦山建設規模不得低於15萬噸礦石/年,地下開採礦山建設規模不得低於6萬噸礦石/年,服務年限均應在10年以上。
鎢冶煉企業應落實原料供應,不得購買、加工違法違規開採的礦產品。新建、改造仲鎢酸銨項目生產能力應達到5000噸/年及以上,鎢鐵生產能力應達到6000噸/年及以上。新建、改造及現有的單一處理廢鎢催化劑冶煉項目,單系列實物處理能力應達到5000噸/年及以上;單一處理廢鎢合金項目,單系列實物處理能力應達到500噸/年及以上;其他處理含鎢等二次資源冶煉項目,單系列實物處理能力應達到1500噸/年及以上。

質量、工藝和裝備

質量

鎢礦山採選、冶煉、加工企業應建有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其中冶煉和加工企業應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鎢精礦應符合行業標準(YS/T231-2007),仲鎢酸銨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0116-2007),鎢粉應符合國家標準(GB/T3458-2006),碳化鎢粉應符合國家標準(GB/T4295-2008),再生碳化鎢應符合國家標準(GB/T2605-2010),硬質合金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8376.1-2008)、(GB/T18376.2-2001)、(GB/T18376.3-2001),其他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及契約標準等。

工藝技術和裝備

新建、改造及現有鎢礦山採選項目應採用適應開採規模和適合礦床開採技術條件的先進適用採礦方法,鼓勵採用露天陡幫開採、井下全尾砂充填處理採空區採礦方法,應採用大型先進節能設備,提高自動化水平,淘汰落後的人工清渣出礦開採、手工分選工藝。根據礦石種類和成分,採用先進適用的選礦工藝,鼓勵採用柱式浮選等先進工藝和裝備,提高選礦回收率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新建、改造及現有仲鎢酸銨冶煉項目應採用離子交換法萃取法等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鼓勵採用氟離子去除、氨-鎢反應精餾綠色分離等清潔工藝技術及裝備。新建、改造及現有鎢鐵礦熱電爐應採用矮煙罩半封閉型或全封閉型,變壓器容量為2200千伏安及以上並選用節能設備,實現操作機械化和控制自動化。新建、改造及現有處理廢鎢催化劑應採用先進的密閉隧道窯或迴轉爐窯等工藝;處理廢鎢金屬或合金,應採用電溶法、鋅熔法、燃氣爐氧化焙燒法等先進工藝,禁止採用反射爐,淘汰燒煤工藝,鼓勵採用天然氣或其他清潔能源。
新建、改造及現有鎢深加工項目,鼓勵採用真空旋轉或真空螺旋乾燥混合、智慧型化噴霧乾燥等先進混料工藝及裝備;鼓勵採用石蠟或聚乙二醇等新型成型劑;鼓勵採用智慧型化電動模壓、乾袋式或濕式等靜壓,擠壓或溫壓複合成型先進工藝及裝備;鼓勵採用真空燒結,智慧型化全緻密壓力繞結工藝及裝備;鼓勵採用高精、智慧型化研磨、塗層先進工藝及裝備。淘汰落後的蒸汽振動乾燥,橡膠成型劑工藝,淘汰落後的機械槓桿式壓機,落後的氫氣燒結工藝。鼓勵硬質合金企業為客戶需求提供全套解決方案。

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鎢礦山採選、冶煉、加工企業應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標準(GB17167-2006)和管理通則的有關要求,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應符合《鎢精礦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31340-2014)等標準要求。

礦山開採

新建及改造鎢礦山採選項目,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指標應達到國土資源部的最低指標要求。露天採礦噸原礦綜合能耗不高於1.2千克標煤,坑采採礦噸原礦綜合能耗不高於2.8千克標煤,噸選礦處理綜合能耗不高於1.7千克標煤。

冶煉及加工

新建及改造鎢冶煉項目,仲鎢酸銨回收率不低於96%,噸綜合能耗不高於0.9噸標煤,水重複利用率應達到80%及以上。鎢鐵主元素鎢回收率不低於97%,冶煉電耗低於3000度/噸,水重複利用率應達到80%及以上。
新建及改造含鎢二次資源冶煉項目,處理廢鎢催化劑(含鎢8%及以上)項目,鎢酸鈉回收率不低於90%,仲鎢酸銨回收率不低於85%,噸處理廢鎢催化劑綜合能耗不高於0.8噸標煤。處理廢鎢金屬或合金(含鎢30%及以上)項目,鎢酸鈉回收率不低於98%,仲鎢酸銨回收率不低於95%;鋅熔法工藝碳化鎢回收率不低於98%;電溶法工藝碳化鎢回收率不低於98.5%,噸處理廢鎢金屬或合金綜合能耗不高於0.85噸標煤。
新建及改造鎢深加工項目,鎢粉回收率不低於99.5%,噸綜合能耗不高於0.65噸標煤;碳化鎢粉回收率不低於99.5%,綜合能耗不高於0.32噸標煤/噸。硬質合金企業金屬鎢、鈷總回收率均應大於98.5%。
現有鎢礦山採選、冶煉、加工企業應在2017年年底前達到上述要求。

環境保護

鎢礦山採選、冶煉及加工企業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所有新建及改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產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正式投產。企業要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地區除外)後,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持證排污,按證排放。企業應有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冶煉及加工企業應通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鎢礦山開發要注重土地和環境保護,根據“邊開採、邊治理”的原則,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障金制度,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並按照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
鎢礦山採選、冶煉及加工企業應做到污染物處理工藝技術可行,治理設施齊備,運行維護記錄齊全,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對排放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定期報告環保部門,並向周邊易受影響地區公告監測結果。冶煉、加工廢氣排放要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廢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冶煉及加工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妥善利用和處置,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管理。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鎢礦山、冶煉、加工建設項目應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新建和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企業應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等各類保險,並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鎢礦山企業應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應建立機械除煙排塵通風系統,井下空氣品質應符合《作業場空氣中呼吸性岩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的有關要求。

規範管理

鎢行業企業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鎢礦山採選、冶煉、加工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願原則進行申請。申請列入公告的鎢礦山採選、冶煉、加工企業應編制《鎢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申請報告》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範條件公告的申請、初審和上報;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並負責自行初審,同時附住所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意見。
3.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本規範條件,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必要時徵求環境保護部等部門意見,符合規範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應對本地區列入公告的鎢礦山採選、冶煉、加工企業執行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的;
4.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產能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出撤銷公告決定前,應告知相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列入符合規範條件公告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設立的的鎢礦山採選、冶煉、加工企業。
(二)本規範條件中涉及的相關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後的新標準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12月22日發布的《鎢行業準入條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94號公告,不含錫、銻準入條件)同時廢止,《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鎢 錫 銻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號)中有關鎢冶煉企業的規定與本規範條件不一致的,按照本規範條件執行。
(四)本規範條件中鎢冶煉企業是指利用鎢精礦和含鎢二次資源為原料的冶煉企業。
(五)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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