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引安

錢引安

錢引安,男,漢族,1964年11月生,陝西西安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陝西省委黨校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曾任陝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

2019年6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錢引安涉嫌受賄一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錢引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西安
  • 出生日期:1964年11月
  • 畢業院校:西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代表,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0年08月——1983年08月,在西安市農業學校學習;
1983年08月——1989年03月,在西安市灞橋區新合鄉工作;
1989年03月——1992年05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新合鄉副鄉長;
1992年05月——1994年05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新合鄉鄉長;
1994年05月——1994年08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洪慶鎮鎮長;
1994年08月——1996年11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洪慶街道辦事處主任(其間:1992年07月——1995年12月,在陝西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6年11月——1998年11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洪慶街道黨委書記;
1998年11月——2000年03月,任西安市灞橋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其間: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在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0年03月——2002年09月,任長安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2年09月——2003年01月,任西安市長安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2003年01月——2007年03月,任西安市長安區委書記;
2007年03月——2009年12月,任西安市雁塔區委書記;
2009年12月——2013年12月,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3年12月——2014年02月,任寶雞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代市長;
2014年02月——2015年11月,任寶雞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5年11月——2016年01月,任寶雞市委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6年01月——2016年02月,任寶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6年02月——2017年05月,任寶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7年05月——2017年06月,任陝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寶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7年06月——2019年04月,任陝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
黨的十九大代表,第十三屆陝西省委委員,陝西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陝西省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陝西省委常委、秘書長錢引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辭去代表

2018年11月30日下午,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陝西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依法終止了錢引安的陝西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

依法雙開

2019年4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錢引安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覺悟和政治意識,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一再拒絕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和挽救,拒不交代問題,對抗組織審查;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在職務晉升、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私營業主安排的宴請、旅遊、健身等活動;收受巨額禮金和消費卡等財物,長期與私營企業主打牌賭博;為政不廉、公私不分、家風不正,甘於被“圍獵”。
錢引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錢引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陝西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錢引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6月,中共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錢引安利用擔任西安市長安縣人民政府縣長、長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長安區委書記、中共雁塔區委書記、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寶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寶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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