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財經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財經職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6年第2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第三章 學院功能,第一節 人才培養,第二節 科學研究,第三節 社會服務,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第四章 學院管理體制,第一節 學院黨委,第二節 院 長,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第四節 教學工作委員會,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六節 學生代表大會,第七節 理事會,第五章 基層組織機構,第六章 教職員工,第七章 學 生,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第九章 學院標識,第十章 附 則,

序 言

重慶財經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始建於1956年4月,其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江津地區商業職工學校,地址在江津白沙鎮三崇堂。1958年8月,江津地區商業職工學校、江津地區農業幹部學校和川東糧食幹部學校三校合一,更名為江津地區行政幹部學校。1959年12月,江津地區行政幹部學校與江津地委黨校合署辦公。1964年8月,學校隨江津地區行署的遷移而座落永川現址,更名為江津地區財政貿易幹部學校。1974年經四川省人民政府(川革函〔1974〕91號)批准,成立江津地區財貿學校。1981年江津地區更名為永川地區,學校更名為永川地區財貿學校;1983年學校更名為重慶第二財貿學校。1999年8月,重慶商業技工學校併入重慶第二財貿學校;2004年6月,重慶商業職工大學與重慶第二財貿學校合併。2007年2月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學校改制為重慶財經職業學院。2010年11月,重慶市糧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併入重慶財經職業學院。
學院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遵循黨的教育方針和高等職業教育規律,秉承“財智人生、經緯天地”的校訓,堅持“面向人人、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的辦學理念,加強內涵建設,推動可持續發展,努力將學院建設成為優質高等職業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院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院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重慶市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重慶財經職業學院,簡稱重慶財經職院;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簡稱CQCFE。
第三條 學院是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院的住所地為重慶市永川區昌州大道西段2號。
第四條 學院的辦學定位
(一)發展目標定位:把學院建設成為具有鮮明財經特色和較強核心競爭力、在全國同類院校中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優質高等職業學院。
(二)類型定位:高等職業教育。
(三)層次定位: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
(四)規模定位:學院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五)服務定位:立足重慶、面向西部、輻射全國,服務經濟與社會發展。
(六)專業定位:以財經商貿類專業為主體,協調發展建設工程管理類、旅遊類等相關專業,形成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鮮明財經特色的專業體系。
(七)培養目標定位:培養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創新精神、創業能力和實踐技能,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五條 重慶財經職業學院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學院的行政主管部門是重慶市商業委員會,教育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學院舉辦者依法對學院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考核評估學院辦學質量和水平,為學院提供辦學經費、基本保障條件和政策支持,保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學院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與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八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設定內部組織機構。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製定招生方案,自主調整專業招生比例,依法自主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用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院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院功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學院各項工作必須服從、服務於人才培養工作,始終堅持把人才培養作為學院中心工作。
第十一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加強對學生職業素養、職業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培養,使受教育者能夠適應社會發展和技術變革,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以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為途徑,建立和完善產教融合、協同育人機制,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一線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三條 學院依據社會需求、學院定位和辦學條件等制訂招生方案,向社會公布錄取學生的標準和程式,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學院舉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專科)教育和繼續教育,積極開展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學院執行國家規定的學歷教育基本修業年限,根據國家規定積極推行學分制,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學院實行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制度。
第十六條 學院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學院辦學定位依法依規自主設定或調整專業,制定專業設定和調整的原則、程式及其他事項的相關制度。
第十七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制度制定專業建設標準、人才培養標準和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課程標準、專業教學標準、頂崗實習標準等,建立院、系兩級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學院實行教學督導制度。
第十八條 學院加強教學基本建設,提供適應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的教學保障條件。
第十九條 學院按照國家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要求,結合學院發展需要,加強與職業院校、套用本科院校之間的溝通和合作,探索建立中職、高職、套用本科銜接的通道,為學生多樣化發展、多路徑成才搭建“立交橋”。
第二十條 學院積極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和學生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制定創新創業教育工作的有關制度,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院建立、完善人才培養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公開學院辦學基本條件、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畢業生就業狀況和就業質量等信息,接受社會對學院人才培養質量的監督。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二十二條 學院堅持套用研究方向,堅持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密切結合,努力發揮科學研究對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的支撐和促進作用。
第二十三條 學院堅持學術自由,加強科研管理與服務,建立激發創新活力、科學規範的科研管理機制,建設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團隊,激勵組織師生開展科學研究。
第二十四條 學院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科研評價機制和科研成果獎勵制度。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五條 學院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構建校企協同創新平台,為地方經濟發展和行業企業提供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務。
第二十六條 學院發揮自身優勢,開放教育教學資源,為行業企業員工開展技術技能培訓,為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院主動面向行業、地方需要,積極參與財經、商貿發展改革問題的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政策諮詢服務。

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八條 學院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吸收世界優秀文明成果,致力於滿足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把推進區域文化傳承創新作為辦學的重要使命。
第二十九條 學院堅持以先進的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學術發展及社會服務。普及科學知識、彰顯科學精神,加強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奉獻文學藝術精品,傳承創新區域民族文化、特色文化。
第三十條 學院堅持文化育人,堅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學全過程,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三十一條 學院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建設優良的校風、教風和學風,傳承和建立體現時代特徵、地域特點和職業教育特色的校園文化,促進大學精神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環境文化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院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加強文化研究,參與文化保護,為增強區域文化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院黨委

第三十三條 學院實行黨委(全稱“中國共產黨重慶財經職業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建立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結構。
第三十四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院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院長開展工作,履行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三十六條 黨委會會議是學院黨委的議事決策機構,主要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不是黨委委員的學院領導班子成員、黨政辦公室主任、紀委副書記或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其餘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每項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共產黨重慶財經職業學院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財經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院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落實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院 長

第三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職責範圍內和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一崗雙責”。對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院長應向黨委匯報。
院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院的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院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院長人選。根據學院黨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院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院黨委關於學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院長、副院長出席院長辦公會議,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黨政辦公室主任、紀委副書記或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其餘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是落實教授治學、發揚學術民主、保障學術決策科學規範的學術組織,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確立和調整,應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由科研與發展規劃處在系(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擬定初步人選,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不定期會議制度。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或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員提議,可以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各部門若需學術委員會臨時審議有關學術事項,必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出申請,徵得同意後方能納入學術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院科研機構設定與調整方案、科學研究發展規劃,評議學院科研工作的重要決策。
(二)審議學術標準、學術評價和獎勵制度、爭議處理規則等學術管理規章制度。
(三)評審、推薦各類科研項目的申報。評議校級科研項目並提出立項建議,審議向上一級申報的科研項目。
(四)組織評審和推薦各類學術獎勵,推薦各種學術榮譽人選,推薦重要的學術組織任職人選。
(五)裁決學術糾紛,受理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並向學院提出處理建議,依據職權直接撤銷當事人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六)指導、組織全校性學術交流活動。
(七)受院長委託對重要學術問題進行論證和諮詢。
(八)應由學術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項。
修改《重慶財經職業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須經學術委員會會議同意,並經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通過,報院長辦公會議批准。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採取民主集中制原則,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決事項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情況由主持人選擇舉手、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獲得與會者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數方可通過。
(三)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應迴避。
(四)根據議題內容,可由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五)對於學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相關部門和當事人如有異議,須在一周內提出複議申請,並徵得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委員會議複議。經複議後作出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四節 教學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院教學工作的指導、研究、諮詢、評議和監督機構。教學工作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和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不少於15人的單數。教學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院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人,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
第四十八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和論證學院的教學及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教學改革方案。
(二)審議學院的專業建設規劃,審核、通過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為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學工作評估等教學基本建設工作提供指導、諮詢和建議。
(三)圍繞高職教育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對重大項目的立項與建設進行專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與建議。
(四)參與評審、鑑定和推薦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各類教學獎項等。
(五)督促、檢查學院教學管理制度及教學任務的執行情況。處理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審查的申訴案件。
(六)審議學院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教學工作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教學工作委員會擴大會議。
第五十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到會委員達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時方可舉行。教學工作委員會對重大教學問題作出決策前應進行充分討論,必要時可進行無記名投票,同意的人數超過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大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四條 學院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在學院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五十五條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委員會對學生代表大會負責。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
第五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訂學生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聽取、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
(五)參與學院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審議學生提案和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向學院提出建議。
(七)討論決定按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院全體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五十八條 學院團委是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層組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節 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學院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院面向社會自主辦學需要,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和關心支持學院發展的社會各界力量代表組成的諮詢議事機構,對學院改革與發展、對外交流合作、重大事項決策和多渠道籌措資金等事宜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
學院制定理事會章程,對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機構

第六十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依法自主設定職能部門、教學科研部門和教輔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由黨委會決定。
第六十一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系(部)是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六十二條 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系(部)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進行專業建設、課程建設,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技術開發及其他學術活動,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四)組織開展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
(五)組織實施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聘用、管理和考核系(部)教職員工,推薦系(部)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六)負責系(部)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七)編制系(部)年度經費預算草案,執行學院批准的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科學使用辦學資源。
(八)擬訂系(部)內部機構設定方案。
(九)擬訂系(部)教職員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十)負責系(部)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
(十一)履行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三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設立系(部)黨總支部委員會(直屬黨支部委員會)。系(部)黨總支部委員會(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負責系(部)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院黨委的各項決定決議;支持主任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 系(部)設主任1人,根據系(部)學生規模設副主任若干人。主任是系(部)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系(部)的教學、科研等行政工作。
第六十五條 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和研究決定系(部)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績效分配、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議題一般由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研究確定。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重要議題必須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同時參加。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分別由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召集並主持。系(部)黨政負責人為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系(部)黨組織紀檢委員列席會議,其他參加和列席的人員根據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商量確定。
第六十六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部門的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二級部門的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工會、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和黨總支部委員會(直屬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依法參與本部門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六十七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須由具有優良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擔任。其他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技能。
第六十八條 學院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勞動報酬、享受國家和學院規定的福利待遇,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機會和工作條件。
(四)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學院改革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晉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九條 學院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榮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院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條 學院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七十一條 學院對教師、科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實行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條 學院實行教職員工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七十三條 學院建立教職員工培訓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開展海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四條 學院高度重視離退休工作,堅持對離退休教職員工政治上尊重、思想上關心、生活上照顧,並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院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學 生

第七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六)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有權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增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二)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誠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增強社會責任感。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八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院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七十九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發組成並經學院批准的學生民眾性組織。學院支持學生社團建設,提倡和鼓勵學生及學生社團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八十條 校友是指在重慶財經職業學院(包括重慶商業職工大學、重慶第二財貿學校、江津地區財貿學校、永川地區財貿學校、重慶市商業技工學校、重慶市糧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重慶財經職業學院工作過的教職員工;經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重慶財經職業學院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人員。
第八十一條 學院視校友為學院的使者,是學院聲譽的代表。學院鼓勵校友參與學院的建設與發展。對學院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八十二條 學院依法設立“重慶財經職業學院校友會”,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八十三條 學院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四條 學院資產均為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規進行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八十五條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六條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的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學院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八十七條 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實行統一領導、年初預算、集中核算、統籌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院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八十八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院標識

第八十九條 中英文校名
(一)圖案。
(二)說明。
中文為手寫,常規高寬比為1:8;英文字型為華康儷粗宋體。
第九十條 校標
(一)圖案。
(二)釋義。
校標取用校名中“財經”二字拼音的第一個字母“C”、“j”進行設計,加強了對學院名稱的識別。字母變化形成旋轉對稱的流線型圓弧,並使用立體結構和學院兩種標準色進行顏色漸變,整體造型簡潔美觀。字母“j”的一點置於對稱軸線上端,比喻學院樹立了統一的中心目標,學院上下團結一心;旋轉對稱的弧形設計,比喻全校師生員工圍繞中心,和諧有序、齊心合力地推動學院良好運轉、科學發展。
第九十一條 校徽
(一)圖案。
(二)釋義。
學院校徽由外部圓形、校名、中部圓形、內部方形、校標幾個部分組成。外部的圓形,界定了校徽的整體輪廓。中部金黃色的圓形和內部方孔形狀組合成了一個古錢幣形狀,以此揭示學院是以財經類專業為特色的高等職業學校。外圓內方的整體造型,又承傳著中國的傳統文化,以金黃色的圓形代表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協調和融洽,以內部的方孔代表學院管理的科學規範、嚴謹有序。方孔內部的核心部分為校標圖案。
第九十二條 校旗
(一)圖案。
(二)釋義。
校旗整體寬高比為標準比例3:2。校旗圖案由校標和學院中文名手寫體兩部分構成。校標高寬相等,為旗高的四分之一。水平居中,垂直置於上部三分之一處。學院中文名整體寬度為旗寬的四分之三,整體高度為整體寬度的八分之一,水平居中,垂直置於下部三分之一處。
第九十三條 學院標識色為橙色(C︰0 M︰40 Y︰100 K︰0)和藍色(C︰90 M︰80 Y︰10 K︰0)。
第九十四條 校歌:《重慶財經職業學院之歌》(暫定)。
第九十五條 學院建校時間為1956年;校慶日為每年公曆4月9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會議審定、重慶市商業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發布生效。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生效後制定的學院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學院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需要修訂時,由院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說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訂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會議審定、重慶市商業委員會審核同意,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章程自學院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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