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45號
  • 發表年份:2015
渝府辦發〔2015〕14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推進產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增強職業教育適應需求、服務發展的能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圍繞全市支柱產業和新興產業集群發展,主動服務五大功能區建設,以“政府引導、市場驅動、行業協調、產教融合”為總體思路,以市場需求和促進就業為導向,整合教育資源和生產要素,探索建立職業教育與產業發展、職業院校與重點企業、人才培養與就業保障緊密結合的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新機制。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探索建立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產學研合作新模式。引導校企雙方在自願、自主的基礎上,建立全面、深入的合作關係,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利雙贏。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統籌協調。全市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統籌力度,編制與產業發展緊密銜接的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制定和落實促進校企合作的專項政策,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
――產教互動、整體融合。提高職業教育藉助產業發展和助推產業發展的能力。引導行業組織和企業主動參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職業院校深度介入生產經營和產品研發全過程。
――市場驅動、創新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共同利益為紐帶,搭建資源共享、融合發展平台,支持多元主體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創新校企互為依存、利益攸關、共同發展的新機制。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建立適應重慶產業發展需要,符合現代職業教育本質特徵的校企合作制度,形成較為完善的校企合作政策保障體系、組織管理體系、監督評價體系,創新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新機制,實現專業設定與職業崗位需求、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畢業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的有機對接,全面提升職業院校人才培養質量。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合作機制。
健全職業教育行業協調機制,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建立經常性的產教、校企對話協商機制和工作平台,促進信息交流,拓展合作渠道,密切人才培養與行業企業人才需求的聯繫,為重點產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企業競爭力和勞動者素質提供有力支撐。校企雙方聯合建立人才培養工作協調機制,參照職業(崗位)能力標準,開發專業和課程標準,健全專業教學規範。建立企業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與學校領導、專業教師互派掛職制度,共同開展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參與指導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評價。
(二)擴大合作範圍。
以人才培養為紐帶,促進校企雙方充分利用設施設備、資本、智力、信息等開展深度合作,把行業、企業舉辦或具有深厚行業背景的職業院校建設成為本行業、企業技術技能人才培訓中心。支持職業院校與企業共建實訓基地或實訓工廠。鼓勵企業把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納入企業發展總體規劃,積極發揮技術、設備、信息、人才等優勢。職業院校應主動適應市場需求,為企業提供智力支撐和技術技能積累。
(三)深化合作領域。
支持“進企辦學”和“引企入校”,鼓勵職業院校把實訓場所辦在企業,企業把車間建在學校。引導校企合作由單純的訂單培養、接納實習就業等淺層合作,向緊密型、資本型、互動發展型轉化,實現校企優勢互補、利益共享、合作雙贏。
(四)創新合作方式。
支持職業院校與企業共建技術研發中心,聯合開展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推進教學科研成果的套用。推動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共建技術工藝和產品開發中心、技術技能實訓平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引導企業以設備、場地、技術、資金等多種形式向學校注資,學校以校舍和教育資源入股,明確校企雙方職責和利益,形成產權合作關係,促進企業與學校的共同發展。職業院校教師和學生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在企業作價入股。
(五)改革人才培養模式。
積極推行校企深度合作,大力推廣符合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規律的現代學徒制、“二元雙制”、“工學結合”等人才培養模式,採用“訂單”、“定向”、“定崗”及“企業冠名班”等與企業崗位需求緊密對接的多種培養培訓模式,實現學校培養目標與企業人才需求、學校招生與企業招工、校園文化與企業文化、技師與教師、學生與學徒、實習與就業等深度融合。
三、重點項目
(一)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
根據產業和職業教育的發展需求,開展多元投資主體共建職業教育集團試點。按照市場導向、利益共享、合作共贏的原則,吸引多元主體參與職業教育集團建設。在集團的架構下,通過組建產學研聯合體或其他經濟實體,合作建設專業實驗室、實訓實習基地或產教結合工廠,合作成立公司,承擔職工培訓,開展訂單培養,設立企業獎學金、助學金,進行產學研項目開發與合作等。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和重點行業要組建由行業龍頭企業、企業集團或骨幹職業院校牽頭的校企緊密合作型職業教育集團。健全已建職業教育集團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職業教育集團的輻射帶動作用,提高職業教育集團辦學活力,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深化校企合作成為教育型企業。
(二)建設職業教育園區。
圍繞電子信息、汽車、先進裝備製造、材料、綠色合成化工、能源及消費類製造等支柱產業及智慧型機器人、雲計算、大數據等新興產業的發展,支持在主城區、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等產教聚集區域建設職業教育園區,通過空間靠近組合,融合職業教育資源和工業園區生產要素,鼓勵職業院校入駐有關產業(工業)園區,建立與園區互動聯繫機制,促進產教協同發展。
(三)孵化“產學研”聯合體。
創新職業教育產學研一體化投融資機制,設立有創投機構、職業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參加的風險投資基金,推動產學研合作,降低各合作方風險。加快產學研一體化成果轉化,依託龍頭企業和高等院校重點培育10個產學研聯合體,服務十大新興產業集群,逐步實現生產、教學、科研協同發展,促進技術技能的積累與創新。
(四)建設骨幹實訓基地。
規劃建設一批校企合作示範項目,引導校企雙方深度融合,全面合作。到2017年,以重點工業園區為依託,建設8―10個校企合作示範基地;以公共實訓基地為龍頭,建設6個多方投資、合作營運的開放式、兼具生產和教學功能的公共實訓中心;支持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世界技能大賽重慶集訓基地等,建設18個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到2020年,以骨幹企業為基礎,建設100個(其中國有大中型企業建設30個)教師實踐基地和學生實訓示範基地,以職業院校為依託,建設150個專業實訓基地(中心),基本滿足全市職業院校師生實踐、實訓及重點骨幹企業職工培訓的需要。
(五)運用“網際網路+”推動校企合作。
建立企業、職業院校、行業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互聯互通的重慶市校企合作智慧服務平台,實現人才需求預測、人才就業服務、職業崗位標準、課程資源、職業培訓、招生就業、實訓教學資源、產學研、創業創新等信息的共享共用。
四、加強保障
(一)健全政府統籌機制。
健全政府統籌、教委牽頭、部門協同的校企合作統籌管理體制。市教委牽頭制定全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規劃、政策措施,負責統籌協調和督導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繼續加大力度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為職業院校提供職業技能標準、培訓、鑑定、就業安置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市經濟信息委根據產業需求牽頭編制《重慶市重點產業人才需求指導目錄》,指導學校專業設定與調整。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等部門負責向職業院校推薦校企合作項目,引導和鼓勵有關企業積極參與校企合作工作,對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校企合作項目予以優先扶持。市科委負責對積極參與校企合作的有關企業和學校,在科研項目的審批和技術開發經費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落實支持校企合作及產學研一體化的財政政策和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二)落實經費支持政策。
企業對職業教育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支付的學生實習期間報酬,企業與職業院校共同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進行稅前扣除。對職業院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相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對企業僱傭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對職業院校自辦並以服務學生實習實訓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或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
建立職業院校從行業企業引進高端技能人才政府購買服務補助機制,充分發揮高端技術技能“領軍人才”的帶動、引領作用。
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多方籌資,建立校企合作發展基金。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確保基金主要用於校企合作相關項目。
(三)加強督導與考核。
制定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標準。市教委牽頭制定《重慶市職業院校校企合作督導評估辦法》,將開展校企合作的成效作為職業院校辦學業績督導考評的重要內容,加大對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導及考核力度。市經濟信息委制定《重慶市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考評辦法》,將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情況納入企業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的年度績效目標考核,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職業院校和行業企業應加強輿論宣傳,在全社會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氛圍,大力宣傳國家支持和鼓勵校企合作工作的政策措施,宣傳校企合作先進典型,在全社會營造促進校企合作的氛圍,充分調動行業企業和職業院校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強職業教育適應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社會吸引力。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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