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為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該《裁量基準》於2011年6月24日由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渝人口發〔2011〕24號印發。《裁量基準》分總則、裁量適用規則、裁量程式規則、裁量行為監督、附則5章38條,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發文時間: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實施時間:2011年7月1日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裁量適用規則,第三章 裁量程式規則,第四章 裁量行為監督,第五章 附 則,附屬檔案,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通知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渝人口發〔2011〕2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口計生委: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經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所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麼處罰的許可權。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包括法定行政機關、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第四條 行使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裁量適用規則

第五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按照其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程度可以劃分為三類:即一般違法行為、較重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區別不同情形進行認定和分類,並依照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相應地作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決定。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主動報告並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後,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實施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採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並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後,放任其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於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於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於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於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並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並處。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除依據規定實施並處處罰外,一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後,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依據相同規定再次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章 裁量程式規則

第十六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行政處罰程式制度。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制度,可以將立案、決定、執行等職能相對分離,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
第十七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許可權、裁量基準、處罰程式和處罰結果等。
第十八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十九條 下列材料不得作為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一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並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二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對案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二)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三)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四)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五)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法制機構認為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
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基準規定的,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並作出相應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重大或者複雜的行政處罰的裁量,以及作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決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採納等內容。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執行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後需要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當提出改正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或者複雜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需通過檢驗、檢測、鑑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和依法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四章 裁量行為監督

第二十九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十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案卷評查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委託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受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並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有關規定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監察機關可以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基準公布前本市各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定與本基準不符合的,應當自本基準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基準予以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本基準由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基準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附屬檔案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一條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一)項規定: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2.《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和執業許可證;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一)項規定:非法為他人施行摘取宮內節育器、恢復生育等手術的。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超執業範圍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初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生育的;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未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和醫師資格的人員,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初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生育的;
(3)在非註冊的機構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初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生育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表現情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超執業範圍施行計畫生育手術,不主動配合調查或者造成當事人生育的;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未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和醫師資格的人員,施行計畫生育手術,不主動配合調查或者造成當事人生育的;
(3)在非註冊的機構施行計畫生育手術,不主動配合調查或者造成當事人生育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超執業範圍施行計畫生育手術造成人身傷害或醫療事故的;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未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和醫師資格的人員,施行計畫生育手術造成人身傷害或醫療事故的;
(3)在非註冊的機構施行計畫生育手術造成人身傷害或醫療事故的;
(4)個體醫療機構擅自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5)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造成2人以上生育的;
(6)曾因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二條 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二)項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和執業許可證;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二)項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非法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初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沒有造成他人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2)為他人選擇性別終止妊娠,初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不主動配合調查的;
(2)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造成當事人生育或者進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3)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不主動配合調查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2例以上的;
(2)曾因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3)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造成人身傷害或醫療事故的;
(4)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三條 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2.《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和執業許可證;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初次違法,且沒有造成他人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2次,未造成他人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不良後果的;
(2)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造成1人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3次以上的;
(2)曾因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生育證明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3)因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造成2人以上生育、騙取相關待遇等嚴重不良後果的;
(4)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的。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畫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收繳假證明並註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畫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初次違法,尚未使用,並主動配合上交偽造、變造、買賣的證明,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2)2次以上不滿5次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3)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造成1人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2)因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受過處罰,又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3)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拒絕上繳證明,或拒絕接受調查後經查實的;
(4)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造成2人以上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不良後果的;
(5)單位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一)處罰依據
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現為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初次違法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3次以下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4次以上的;
(2)因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被行政處罰後,仍然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3)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醫療事故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
(一)處罰依據
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現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擅自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初次違法,未造成不良醫療後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擅自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造成不良醫療後果,或者從事3次以下,未造成不良醫療後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擅自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4次以上的;
(2)因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擅自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曾受過行政處罰,又繼續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或擅自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
(3)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擅自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造成不良醫療後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七條 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的。
(一)處罰依據
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初次違法,尚未使用,並主動追回上交經買賣或者塗改、偽造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的;
(2)初次出借、出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且期限在30天內,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2次以上5次以下,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買賣、塗改、偽造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已經使用,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3)出借、出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期限在30天以上60天以下,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6次以上的;
(2)買賣、塗改、偽造、出租、出借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造成不良後果的;
(3)因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受到行政處罰後,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4)出借、出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期限在60天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八條 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在規定的免費項目範圍內收取費用的。
(一)處罰依據
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範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免費項目內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收取費用,初次違法,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免費項目內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多次收取費用的;
(2)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免費項目內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收取費用,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免費項目內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收取費用,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2)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免費項目內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收取費用,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九條 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一)處罰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受到過行政處罰後,仍繼續擅自擴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2)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造成人身傷害或醫療事故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十條 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一)處罰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孕檢、節育手術等證明檔案,初次違法,未經使用,主動上交或及時追回出具的虛假證明檔案,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2次(份)以上5次(份)以下的;
(2)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造成1人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6次(份)以上的;
(2)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因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受過行政處罰後,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3)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造成2人以上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嚴重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十一條 買賣、出借、出租或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的。
(一)處罰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買賣、出借、出租或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初次違法,尚未使用,並主動追回上交相關證明檔案的;
(2)初次出借、出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且期限在30天內,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2次以上5次以下的;
(2)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已經使用,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3)出借、出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且期限在30天以上60天以內,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6次以上的;
(2)買賣、出租、出借或者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造成不良後果的;
(3)因買賣、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受到行政處罰後,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4)出借、出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檔案,且期限在60天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增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一)處罰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增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增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2次以上5次以下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增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5次以上的;
(2)因擅自增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造成人身傷害或醫療事故的;
(3)曾因擅自增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並處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十三條 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做假手術的。
(一)處罰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在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做假手術,初次違法,尚未造成不良後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在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做假手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虛假證明檔案;
(2)做假手術達2次以上5次以下;
(3)因做假手術或出具虛假證明檔案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做假手術,造成1人生育、騙取相關待遇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在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6份以上虛假證明檔案的;
(2)做假手術達6次以上的;
(3)因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或做假手術受過行政處罰,又繼續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或做假手術的;
(4)因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或做假手術造成2人以上生育、騙取相關待遇等危害後果的;
(5)因做假手術或出具虛假證明檔案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部門吊銷相關執業資格。
第十四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一)處罰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
第十五條 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鑑定的。
(一)處罰依據
《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五十七條: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拒絕接受技術鑑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
第十六條 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一)處罰依據
《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
第十七條 違反規定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
(一)處罰依據
《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機構,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的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的。
(一)處罰依據
《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
第十九條 阻礙、干涉他人實行計畫生育或協助、包庇、縱容他人違反規定生育的。
(一)處罰依據
《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四條:阻礙、干涉他人實行計畫生育或協助、包庇、縱容他人違反規定生育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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