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城縣水務局

鄉城縣水利局成立於2001年,2009年更名為縣水務局,下設八個股室:局辦公室、水利站、電力站、漁政所、水政大隊、計財室、防汛辦、統計室;共有幹部職工33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城縣水務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鄉城縣
  • 國家:中國
部門概況,機構設定,

部門概況

鄉城縣水利局成立於2001年,2009年更名為縣水務局,下設八個股室:局辦公室、水利站、電力站、漁政所、水政大隊、計財室、防汛辦、統計室;共有幹部職工33人。
在鄉城,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水資源是工業的血液,水利建設是生態環保的根基,更是民生的根本。縣委政府提出了“大規模開發水能資源,大投入發展現代水利,大幅度提升縣域經濟”的思路,確定了到2011年,建成水電裝機80萬千瓦,形成工業規模化格局,實現年工業稅收2億元。新增農業灌溉面積5萬畝,大力發展乾熱河谷特色農業,建立農業現代化雛形,實現農民人均純收入比2006年翻一番的發展目標。啟動實施了全州最大的綜合水利工程——瑪依河水利工程,並依託水利設施建設,採取高山引水、溪溝導流、水庫畜水等多種方式,多方籌措資金,先後建成青德、熱打、尼斯、青麥綜合性水利工程,建成青德乾果、尼斯藍莓滴灌設施和熱打油菜噴灌設施,啟動了青德萬畝農業示範區、熱打萬畝油菜基地、尼斯千畝藍莓基地、青麥千畝葡萄基地等特色農業綜合開發基地建設,逐步探索走出了一條,以水利設施建設為先導,乾熱河谷地區發展特色農業的道路。現代水利設施的實施,為農牧民民眾早是致富奔小康起到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2008年,鄉城縣榮獲省水利廳,省財政廳授予”全省水利建設先進縣“稱號,該局也連續四年榮獲全州水利系統目標考核一等獎。

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鄉委發〔2010〕79號)、《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鄉城縣機構編制委員的通知》和《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鄉委辦發〔2011〕2號)檔案要求,設立鄉城縣水務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將地方電力管理規責劃給縣發展和改革局。
(四)將原縣規劃和建設局承擔的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節約用水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對相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管理和指導等職責劃入縣水務局。
(五)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六)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行政管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的地方性法規、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水環境治理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供水價格核算的組織工作,負責自備井管理和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與指導,負責城鄉涉水管網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城鄉供排水設施實行排水許可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務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縣水務局設1個綜合辦公室(行政審批),其職責是:
(一)協調機關政務,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督查督辦、新聞發布、目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務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水務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務行業隊伍建設;組織水務科技項目研究,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和全縣水務行業的涉外工作。
(二)擬訂全縣水務行業綜合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及投資計畫;組織水在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負責水利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監管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承辦部門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及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三)擬訂水務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務工作政策;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及普法工作;指導水務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法規性審查工作;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監督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四)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實步設計;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指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編制全縣水利工程技術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鄉鎮集中供水、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管理體制改革。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承辦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統計工作。
(六)負責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和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城鄉供排水設施、供排水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城鄉供水、排水、污水管理、再生水利用基礎設施的使用及管線建設工作;負責城鄉供排水管網管理和城市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鄉排澇的指揮調度與協調;負責全縣供水價格核算的組織與論證。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含紀檢組長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職數1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鄉委辦發[2010]92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在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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