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邯鄲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邯鄲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批准:邯鄲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 通過日期:2014年3月21日
  • 批准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8月9日邯鄲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院校與企業的合作,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職業技能,促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構建,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院校與企業、行業組織的合作。
第三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應當遵循自願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堅持以市場需求和勞動就業為導向,實現生產、教學、科研相結合。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主導、校企互動、行業指導的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統籌協調本地區校企合作的發展規劃、資源配置、經費保障、監督指導等工作,表彰、獎勵在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財政、稅務、科技、農業等行政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校企合作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職業院校應當更新觀念、推進改革、增強服務意識,主動與企業聯繫,尋求合作;為適應企業的需求,可以採取工學結合、校企合作、校企一體等形式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七條 職業院校應當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職業院校在校學生應當到企業或生產服務崗位參加上崗實習,專業教師到企業或生產服務崗位實踐每兩年不少於兩個月。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職業院校應當與實習實踐企業及參與實習實踐的學生和教師簽訂契約,明確各方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職業院校應當建立實習風險責任管理機制,投保實習責任保險,對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進行安全教育,並指派指導教師。
第九條 鼓勵企業與職業院校進行多方面的合作。鼓勵企業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與職業院校合作建立實驗室或者生產車間,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合作興辦技術創新機構,合作組建職業教育實體或者其他形式的聯合體,共同參與新興產業基地建設。
第十條企業與職業院校共同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稅務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稅前扣除規定加計扣除。
第十一條企業與職業院校合作開展訂單式人才培養,企業所承擔部分的支出可以從企業自留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安排專業人員對上崗實習的學生、實踐的教師進行安全培訓,並在實習、實踐期間給予指導。
企業對上崗實習的學生應當給予合理的實習報酬。企業支付職業院校學生在企業實習的報酬,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不得安排實習學生從事不符合實習特徵或者與實習內容不一致的勞動生產。
第十三條 企業招收、錄用職工,屬於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的,必須從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者職業培訓合格證書並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屬於一般職業的,必須從取得相應的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
企業與職業院校建立校企合作關係的,職業院校應當優先安排合作企業的職工進校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合作企業可以優先選擇畢業生。
第十四條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並發揮行業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的評估、職業技能鑑定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資助職業院校和企業合作建設實驗室或者生產車間、聯合設立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等校企合作項目;
(二)資助職業院校為學生在實習期間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三)對企業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發生的物耗能耗給予適當資助;
(四)對職業院校參與的企業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技攻關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給予資助;
(五)對積極開展校企合作,承擔實習見習任務、培訓成效顯著的企業,給予適當的資金資助;
(六)其他有關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經費資助。
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可以採取政府投入、企業職工培訓經費統籌、企業支持、社會捐助等方式籌集。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對資金使用進行調整。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對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查處貪污、挪用、騙取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院校與相關企業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並通過宣傳職業教育發展政策、建立信息資源共享網路等形式,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提供指導、幫助等服務。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公共信息網路建設,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為職業院校和企業提供人才培養、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商務等相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相關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並對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合作項目優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經評估認定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業,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方面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職業院校與相關企業、行業組織在人才培養與職工培訓、科技創新與技術服務、資源共享與共同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院校,是指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
第二十三條非職業教育院校與企業、行業組織開展校企合作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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