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衝突規範

1、有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

2、無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

是指它的系屬指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以適用的法律,僅選擇其中一個加以適用的法律適用規範。
依據選擇適用是否有條件,又可分為有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和無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
1、有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
有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是指對系屬中指出的幾種法律進行選擇時有主次之分,選擇適用後一法律必須以前一法律不能適用為前提的法律適用規範。如《日本法例》第20條規定:“親子間的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若無父時,依母之本國法”。這一衝突規範中要求在解決親子間的法律關係時,首先應該適用父親的本國法,只有在父親不在時,才適用母親的本國法。
2、無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
無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是指對系屬中指出的幾種法律進行選擇時沒有主次之分,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當事人可以任選其中一個法律而適用。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43條第1款規定:“在國外締結的婚姻,如果婚姻締結地國家認為有效,或者當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國家、習慣居所地國家或國籍所屬國家認為有效的,瑞士也承認其有效。”這表明,在瑞士境外締結的婚姻,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當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習慣居所地或國籍所屬國這四種法律中的任何一種,該婚姻都屬有效。
國際私法的立法實踐表明,採用選擇性衝突規範多是屬於非強制性法律調整的範疇,如遺囑的形式要件、外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國際商事契約的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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