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促進通用機場健康發展制定。由民航局於2017年4月14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民航局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7年4月14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要求,我局編制了《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本辦法印發前已按相關規定取得使用許可證或已完成行業備案的通用機場,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使用許可證,請各管理局做好相關工作安排,並於年底前完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民航局
2017年4月14日

政策全文

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促進通用機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通用機場的建設與運行管理。
第三條通用機場根據其是否對公眾開放分為A、B兩類:
A類通用機場:即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指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飛行服務或自行開展飛行活動的通用機場;
B類通用機場:即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指除A類通用機場以外的通用機場。
A類通用機場分為以下三級:
A1級通用機場: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A類通用機場;
A2級通用機場: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5~9之間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A類通用機場;
A3級通用機場:除A1、A2級外的A類通用機場。
本辦法所稱商業載客飛行,指面向公眾以取酬為目的的載客飛行活動。
第四條新建通用機場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取得場址行業審核意見。
第五條通用機場應當按本辦法要求取得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開放使用。
第六條通用機場辦理許可證,應當由機場運營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程式提出申請。
第七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通用機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通用機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通用機場運營人在申請許可證過程中應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場址審核
第九條通用機場場址審核由機場建設項目投資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場址說明材料。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通用機場擬定場址是否滿足航空器起降要求及是否對鄰近機場產生影響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條通用機場場址說明材料應當說明擬定場址的有關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場址的基本情況,包括地理位置、場地狀況、建設內容(含可能的未來規劃);
(二)機場運行的相關影響因素,包括空域條件、氣象條件、電磁環境、淨空環境、環境影響以及與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相容性。
通用機場場址說明材料應由具有諮詢、設計等相關資質的機構編制。相關材料如需相關部門認可的,應取得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對於通用機場建設項目投資人報送的場址說明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如需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擬定場址進行現場踏勘,覆核報告內容,對報告提出可能的補充要求。
第三章A類通用機場的使用許可管理
第十二條申請A類通用機場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營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運營人對機場具有運營權;
(三)機場飛行場地滿足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四)具有對飛行場地進行檢查和維護的制度安排;
(五)具有符合本辦法附錄一要求的《機場手冊》並載有體現本條除第(一)、(二)項之外對應要求的具體內容;
(六)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A1級和A2級具有跑道供固定翼飛機起降的機場(以下簡稱跑道型機場)和表面直升機場,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具有機坪運行管理制度;
(七)具有滿足本辦法附錄二要求的消防能力;
(八)具有針對航空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對於A1級跑道型機場和表面直升機場,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九)具有為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車輛誤入機場活動區以及體型較大的動物進入機場活動區的管控措施;
(十)具有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
第十三條申請A類通用機場許可證,機場運營人應當按本辦法附錄三要求報送《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及申請書列明的附屬檔案材料。
第十四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檔案複印件與原件不符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正確、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接收申請檔案,同時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退還有複印件的檔案原件;
(四)經過一次告知補正後,申請材料仍不齊全、不正確,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書面告知理由,退還申請檔案。
第十五條對於已受理的許可證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查期間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見附錄四),同時報送民航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對使用許可證申請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日。
第十六條取得A類許可證的通用機場(以下簡稱“持證機場”)運營過程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與許可證或《機場手冊》載明信息不符的,通用機場運營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並提交變更部分的說明資料。
第十七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通用機場運營人關於相關信息變化的說明材料後,應當對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條件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核,並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審核情形複雜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個工作日。對於符合要求的,應當變更許可證或準許運營人變更《機場手冊》,並對變更予以記錄。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駁回通用機場運營人的申請並書面告知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視同同意變更。
第十八條持證機場的運營人應當按照經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的《機場手冊》的規定對機場的運行實施管理,確保機場安全、規範、有效地運行。
第十九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不定期對持證機場進行運行檢查。如持證機場未能按《機場手冊》的規定運行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持證機場暫時停止對公眾開放運營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相關問題予以改正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運營和使用。
第二十條持證機場在運營中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情形,且逾期未改正或無法改正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撤銷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註銷許可證,及時公布許可證註銷信息,並報送民航局:
(一)許可證被撤銷的;
(二)通用機場運營人放棄許可證的。
第四章B類通用機場的使用許可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B類通用機場許可證的,機場運營人應當向公眾公布下列信息並承諾發布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
(一)機場名稱及地理位置;
(二)機場權屬情況;
(三)機場運營人(自然人或組織)身份信息以及隨時可以與之取得聯繫的地址與電話號碼、網路信箱地址;(四)通用機場飛行場地狀況的說明:
1.跑道型機場應提供如下信息:
a.以世界大地測量系統1984(WGS-84)數據標定的機場基準點的地理坐標;
b.機場標高;
c.跑道信息:真方位角、磁偏角、識別號碼、長度、寬度、跑道入口內移的位置(如適用)、坡度、表面類型、跑道類型、精密進近跑道(如適用)的無障礙物區;
d.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和停止道的長度、寬度及表面類型;e.滑行道的編號、寬度及表面類型;
f.機坪表面類型和停機位情況;
g.淨空道的長度、表面縱斷面(如適用);
h.目視助航設施,包括指示和信號裝置、飛行區道面標誌、助航燈光、標記牌、標誌物以及可用的備用燈光電源等;
i.如適用,用“飛機等級號—道面等級號”(ACN-PCN)的方法標明道面類型和強度;
j.跑道公布的距離:可用起飛滑跑距離(TORA);可用起飛距離(TODA);可用加速停止距離(ASDA);可用著陸距離(LDA);
k.機場平面圖。
2.直升機場應提供如下信息:
a.以世界大地測量系統1984(WGS-84)
數據標定的機場基準點的地理坐標,當直升機場設定在陸地機場內時,陸地機場的基準點與直升機場共用;
b.接地和離地區(TLOF)的標高和最終進近和起飛區(FATO)的每個入口的標高(如適用);
c.直升機場類型:表面直升機場、高架直升機場、船上直升機場或直升機水上平台;
d.TLOF尺寸、坡度、表面類型、以噸計的承載強度;
e.FATO的類型、真方位角、識別號碼(如適用)、長度、寬度、坡度、表面類型;
f.安全區長度、寬度、表面類型;
g.直升機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的編號、寬度、表面類型;
h.機坪表面類型和機位狀況;
i.淨空道長度、地面縱剖面圖;
j.用於進近的目視助航設施,FATO、TLOF、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和機位的標誌和燈光;
k.機場平面圖。
3.水上機場提供相應設施信息。
第二十三條申請B類通用機場許可證,機場運營人應當按本辦法附錄五要求報送《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書列明的附屬檔案材料。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告知承諾書)》及附屬檔案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機場運營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有缺失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提交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內容全面的,或者機場運營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向機場運營人發放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見附錄六),同時報送民航局。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機場運營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有缺失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提交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內容全面的,或者機場運營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向機場運營人發放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見附錄六),同時報送民航局。
第二十四條取得B類許可證的通用機場應當將《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告知承諾書)》所附信息在民航局認可的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通用機場使用過程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與《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告知承諾書)》所附信息不符的,機場運營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變更信息的說明資料。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信息變更說明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做出答覆,並將變更信息報送民航局。
第二十六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不定期對B類通用機場進行巡查。如機場實際情況與申報信息不符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撤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註銷許可證,及時公布許可證註銷信息,並報送民航局:
(一)許可證被撤銷的;
(二)通用機場關閉或擬關閉一年以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通用機場定期載客運行業務達到年旅客登機量2500人次以上的應按相關規定取得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民航行業標準《通用機場建設規範》(MH/T5026-2012)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民航局機場司負責解釋。
附錄一《機場手冊》內容
該手冊作為申辦使用許可證的必要材料,須由申請人按下列格式據實編寫。當機場實際狀況與下列某章節或某條款不一致時,須在相應位臵填寫“不適用”或“無**業務”或其他解釋說明,但所有內容的對應位臵均不得發生改變。
第一章概述
1.1本手冊的用途和適用範圍(須完整抄錄以下文字)
a)《機場手冊》包含機場場址、設施、服務、裝備、作業程式、組織以及管理等信息,這些信息用以證明機場符合頒證條件,是辦理機場使用許可證的必要檔案。
b)《機場手冊》提供了機場需要滿足的頒證標準以及需要提供的飛行區服務水平的內容清單;
c)《機場手冊》提供的信息用於局方對機場開展相關飛行活動的適用性評價和判定機場是否可以繼續持有許可證;
d)《機場手冊》是局方辦理機場許可證和持續安全監管所進行的現場檢查的基本參考依據。
1.2按照《通用機場管理規定》,《機場使用許可證》和《機場手冊》的法律要求(須完整抄錄以下文字)
a)本機場須取得(A1/A2/A3級)使用許可證後方可開放使用;
b)本機場須具有符合局方要求的《機場手冊》;
c)本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機場手冊》的規定對機場的運行實施管理,確保機場安全、規範、有效地運行。
d)本機場運營過程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與《機場手冊》載明信息不符的,本機場運營人應當向局方報告,並提交變更部分的說明資料;
1.3航空情報服務(填寫以下內容)
本機場無航行情報服務;或:
本機場有航行情報服務。航空情報系統和航空情報發布程式為??
1.4航空器活動記錄系統(填寫以下內容)
本機場航空器活動記錄方式為??,規則為??
1.5機場運營人的責任
填寫應局方要求以及按機場所有人要求(如適用),機場運營人所承擔的責任。
第二部分機場場址信息
2.1機場平面圖,標明機場運營的主要設施,尤其是風向標的位置;
2.2標明機場邊界的機場平面圖;
2.3標明機場到最近城鎮或其他人口密集區距離的平面圖,同時標明機場圍界以外設備及設施的位置;
2.4機場場地權屬的詳細資訊。如果土地權屬檔案中沒有明確機場圍界,則應當提供機場土地權屬檔案的細節並提供一份標明機場圍界和地理位置的平面圖。
第三部分機場航行信息
3.1一般信息
a)機場名稱;
b)機場地理位置;
c)以世界大地測量系統1984(WGS-84)數據標定的機場基準點的地理坐標,當直升機場設定在陸地機場內時,陸地機場的基準點與直升機場共用;
d)機場標高;(不適用於直升機場和水上機場)
e)每個跑道入口的標高,跑道端的標高以及沿跑道上任何明顯高點和低點的標高;對於精密進近跑道,還需提供接地帶的最高標高;針對直升機場,為TLOF的標高,或FATO(如適用)的每個入口的標高和大地水平面高差;水上機場提供對應信息。
f)機場基準溫度;(不適用於直升機場)
g)機場燈標的詳細信息;(如適用)
h)機場運營人名稱和隨時可以與之取得聯繫的地址與電話號碼。
3.2機場尺寸和相關資料
1.跑道型機場應提供如下信息:
a)跑道:真方位角、磁偏角、識別號碼、長度、寬度、跑道入口內移的位置(如適用)、坡度、表面類型、跑道類型、精密進近跑道(如適用)的無障礙物區;
b)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和停止道的長度、寬度及表面類型;
c)滑行道的編號、寬度及表面類型;d)機坪表面類型和停機位情況;
e)淨空道的長度、表面縱斷面(如適用);
f)目視助航設施,包括指示和信號裝置、飛行區道面標誌、助航燈光、標記牌、標誌物以及可用的備用燈光電源等;
g)有無甚高頻全向信標(VOR)。如有,提供校準點的位置及無線電頻率;
h)標準滑行路線的位置及編號;
i)每個跑道入口的地理坐標;
j)進近和起飛區、盤旋進場區和機場附近重要障礙物的地理坐標和頂點的標高;
k)如適用,用“飛機等級號—道面等級號”(ACN-PCN)的方法標明道面類型和強度;
l)機坪上有無飛行前高度表核對點。如有,提供所有核對點的位置和標高;
m)跑道公布的距離:可用起飛滑跑距離(TORA);可用起飛距離(TODA);可用加速停止距離(ASDA);可用著陸距離(LDA);
n)對於A1級機場:提供負責航空器活動區及其毗鄰區域航空器搬移工作的機場協調人(運行指揮員)的電話/電傳/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地址,以及以基於裝備所能搬移的最大殘損航空器的形式標明其航空器搬移能力(該能力可以通過機場自行配置相關設施和作業人員獲得,也可通過證明可獲得外部資源支持獲得)。
o)對於A1級、A2級機場:按照本辦法附錄二要求(同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屬檔案十四卷I《機場》第9.2節要求)標明機場消防等級。
2.直升機場應提供如下信息:
a)直升機場類型:表面直升機場、高架直升機場、船上直升機場或直升機水上平台;
b)TLOF尺寸、坡度、表面類型、以噸計的承載強度;
c)FATO的類型、真方位角、識別號碼(如適用)、長度、寬度、坡度、表面類型;
d)安全區長度、寬度、表面類型;
e)直升機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的編號、寬度、表面類型;
f)機坪表面類型和機位狀況;
g)淨空道長度、地面縱剖面圖;
h)用於進近的目視助航設施,FATO、TLOF、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和機位的標誌和燈光。
i)對於A1級、A2級機場:按照本辦法附錄二要求(同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屬檔案十四卷II《直升機場》第6.1節的要求)標明機場消防等級。
3.水上機場提供相應設施信息。
第四部分機場運行程式和安全措施
4.1機場報告要求機場信息變化的報告程式和細節要求,包括:
a)在機場正常運行時段和正常運行以外的時段,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任何信息變動以及對報告活動進行記錄的安排方式;
b)在機場正常運行時段和正常運行以外的時段,負責通報變動信息的人員的姓名、職位及電話號碼;
c)變動信息所提交部門的地址和聯繫電話,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供。
4.2出入機場活動區規定(適用於A1級跑道型機場和表面直升機場)為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車輛誤入機場活動區以及體型較大動物等進入機場活動區,須提供相關職能機構及管理規定,具體包括:
a)機場運營人及其他駐場機構的職責;
b)負責控制出入機場活動區的人員的姓名和職位,以及值班時間和非值班時間內與其聯繫的電話;
c)車輛和人員進入活動區的相關控制措施及通報制度。
4.3飛行區應急計畫(適用於A1級、A2級機場)飛行區應急計畫的具體事項,包括:
a)發生在機場及機場臨近區域的航空安全緊急事件的處置計畫;
b)用於機場應急作業的設施、設備的檢測方法及檢測頻率;
c)用於驗證應急計畫的演練具體方案和演練頻率;
d)機場內與機場外的經授權的組織、機構和個人名單及其電話和傳真、電子信箱、航務動態電報(SITA)地址(如有),以及工作用無線電頻率的清單;
e)成立機場應急委員會,以組織培訓,並開展應急準備工作;
f)指定一名現場指揮員,負責應急行動的全權指揮。
4.4消防(適用於A1級、A2級跑道型機場和表面直升機場)須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設備、人員和作業規程的具體信息,包括機場負責消防工作的人員的姓名和職責。如可通過外部資源獲得相應能力,則提供證明材料。
4.5機場運營人對機場活動區和障礙物限制面的檢查機場活動區和障礙物限制面檢查程式,包括:
a)在機場正常運行期間和正常運行以外的時間段,對跑道摩擦力狀況的大致評估程式和跑道及滑行道積水深度的檢測安排。
b)在檢測期間與跑道活動控制機構進行通信聯絡的程式與方式;
c)檢測記錄檔案的存放要求和存放位置;
d)檢測間隔和次數的詳細說明;
e)檢查單;
f)檢測報告,以及對發現的安全問題進行整改的措施安排;和
g)負責執行檢查的人員姓名、職責及其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時間外的聯繫電話。
4.6目視助航設施和機場電力系統對擁有的目視助航燈光系統(包括障礙燈)、標記牌、各類標誌以及飛行區電力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的規定,包括:
a)在機場正常運行期間和正常運行期間之外的時間段進行檢查的規定,以及檢查單;
b)檢查結果的記錄方式和對發現缺陷的整改行動安排;
c)例行維護和緊急維護的規定;
d)如有備用電源,則提供備用電源的設定安排。如果適用,還要有針對部分或全部系統斷電的處置方案;
e)負責檢查和維護目視助航設施的人員姓名和職責,以及其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時間外的聯繫電話。
4.7飛行區的維護對飛行區進行維護的設施和作業規程,包括:
a)鋪築場地的維護安排;
b)非鋪築跑道和滑行道的維護安排;
c)升降帶和滑行帶的維護安排;
d)機場排水系統的維護安排。
4.8機場不停航施工(適用於跑道型機場)在飛行區內或鄰近區域,為安全地開展可能會突破障礙物限制面的工程施工或維護作業所做的具體規定。(包括須在短時間內完成的作業)
a)作業期間與跑道活動控制部門進行通信聯絡的程式與方式;
b)工程規劃與現場管理人員及機構的名稱、職責和電話號碼,以及隨時可以與之保持通訊聯繫的方式;
c)在作業期間和作業結束後需要告知信息的駐場機構的名稱及其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時間外的聯繫電話;
d)作業計畫分發單(如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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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4月14日,民航局發布《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通用機場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創新了通用機場行業管理制度,將進一步促進通用機場健康發展。
《辦法》按照通用機場是否對公眾開放分為A、B兩類。A類為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飛行服務或自行開展飛行活動;B類則為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另外,基於其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辦法》又將A類通用機場分為三級。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為A1級通用機場,使用座位數在5~9座之間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為A2級通用機場,其餘均為A3級通用機場。今後,我國所有通用機場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都將遵循此《辦法》。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經多年管理實踐,我國運輸機場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行業管理制度體系,在涉及通用機場時,則採取套用或簡化執行運輸機場規章制度的做法,造成了業內普遍反映的標準偏高、要求不適用等問題。2016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對通用機場提出了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此次民航局發布的《辦法》,正是貫徹落實該《意見》要求的具體體現。
《辦法》在編寫過程中,廣泛徵求了通航企業和各級各類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各方對制度設計達成了廣泛共識。在《辦法》規定的分類分級體系下,民航行政管理部門將針對不同類型的通用機場施行差異化管理,既貫徹了“安全第一”的原則,又實現了“放管結合”,將為通用機場發展創造適宜的政策環境,更好地支持通用航空的整體發展,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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