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開展2015年生豬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檢測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開展2015年生豬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檢測工作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 標籤:財政資金申報諮詢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於印發<2015年生豬屠宰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農醫發〔2015〕11號)要求,認真做好2015年生豬屠宰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切實保障屠宰環節肉品質量安全,我部決定繼續組織開展生豬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檢測活動。現將有關工作安排和技術要求通知如下。
一、職責分工
2015年生豬屠宰環節“瘦肉精”省級監督檢測工作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分別承擔河北、內蒙古、湖北、湖南、四川、青海、寧夏等7省(自治區)和遼寧、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廣東、陝西等10省生豬屠宰環節“瘦肉精”部級監督檢測工作,請上述各省(自治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樣品採集工作。
二、樣品採集要求
(一)樣品範圍: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以省為單位選擇樣本屠宰企業,採樣點要涵蓋自營、代宰、混合經營等不同經營模式的屠宰企業。現場快速檢測可採集待宰生豬尿樣或在屠宰線上採集膀胱尿樣、肝臟。
(二)採集人員:官方獸醫負責樣品採集,且不少於2人。採集樣品後,官方獸醫應填寫《“瘦肉精”監督檢測抽樣單》(見附表1),填寫信息應完整、齊全,並做好留樣。
(三)採集方法:參照《豬肉、豬肝、豬尿抽樣方法》(NY/T763-2004)執行。要科學確定採樣方式,年度內均勻採樣,不得在某一時段內集中採樣、集中或分期分批檢測。除後續跟蹤抽樣外,不得在同一採樣點重複採樣。
(四)採集比例:同一批次生豬50頭以下,至少抽檢1頭;50頭以上,按照不少於3%進行抽檢。同一批次生豬來自多個養殖場(戶)的,抽樣樣品應涵蓋每個場(戶),且每個場(戶)抽樣數量不能少於1頭。
(五)採集數量:尿樣每份不少於60毫升,肝臟樣品每份不少於600克。
(六)保存運輸:一是不能在現場完成快速檢測或需要進行確證檢測的樣品,應當進行分裝、封存後送檢和保存。二是對屠宰線上膀胱尿樣現場檢測陽性或疑似陽性的,除分裝尿樣外,應同時採集對應的肝臟樣品進行分裝。所有樣本編號應當與耳標號相對應。三是分裝時將樣品分作三份,按檢測用樣、檢測單位留樣、被抽檢單位留樣的要求進行標記,並貼上加蓋檢測單位印鑑的封條,按照要求作進一步檢測或保存。四是現場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樣品不需要保存留樣。五是樣品運輸、保存時,應在低溫條件下(一般不超過4℃)進行;長期保存時,應在-20℃以下凍存。
三、檢測範圍
每份樣品應同時檢測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種“瘦肉精”類物質。
四、檢測方法
(一)快速檢測方法: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檢測試紙條(盒)可從農業部備案產品中選擇,也可根據各省組織的試紙條(盒)比對試驗結果,從中選擇優質產品。
膠體金試紙條質量要求:
1. 靈敏度、穩定性、交叉反應等參數應滿足要求;
2. 假陽性率應不高於5%,假陰性率為零;
3. 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檢測限應不高於3μg/L,沙丁胺醇檢測限應不高於5μg/L。
酶聯免疫試劑盒質量要求:
1. 靈敏度、回收率、變異係數、穩定性、交叉反應等參數應符合農業部《獸藥殘留酶聯免疫試劑(盒)備案參考評判標準》的要求;
2. 假陽性率應不高於5%,假陰性率為零;
3. 檢測限應不高於1μg/L(μg/kg)。
(二)確證檢測方法:參照《動物源性食品中β-受體激動劑殘留檢測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業部1025號公告-18-2008)、《豬肝和豬尿中β-受體激動劑殘留檢測氣相色譜-質譜法》(農業部1031號公告-3-2008)執行。
五、檢測結果處理
現場快速檢測為陽性或疑似陽性的,經再次檢測仍為同樣結果的,檢測單位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並同時送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確證檢測。
確證檢測機構應在出具確證檢測報告後2小時內告知送樣單位。送樣單位應在收到確證陽性結果後24小時內書面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告知被抽樣單位。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六、其他要求
(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按照農業部要求,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牛、羊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抽檢。
(二)各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相關技術培訓,確保操作人員能熟練掌握樣品採集和檢測方法。
(三)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生豬屠宰環節“瘦肉精”專項監督檢測工作,對檢測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獸醫局。
(四)各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在2015年8月31日和2016年1月15日前將已完成快速檢測和確證檢測的數據和結果(見附表2)報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匯總分析。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應分別於2015年9月底、2016年1月底前將分析報告報農業部獸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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