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規定

為規範行政執法主體,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核確認,適用本規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核確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設立、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經政府法制部門依法審核確認,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進行公告。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經公告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執法活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核確認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核確認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一致和統一、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
(二)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職責和許可權,或者政府調整執法職責和許可權的正式檔案;
(三)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活動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有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和符合條件的執法人員;
(五)有財政部門核撥的經費;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政府法制部門提請審核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負責人簽署提請審核確認的公函;
(二)依法設立行政執法主體的正式檔案;
(三)規定行政執法主體執法職責和許可權的法律、法規、規章文本或者政府調整執法職責和許可權的正式檔案;
(四)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機構編制的正式檔案;
(五)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裝備的相關材料;
(六)行政執法主體公告送審稿。
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除報送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報送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設立的正式檔案、委託的法定依據、委託行政執法協定書、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執法人員名單。
第九條 政府法制部門在受理提請審核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公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並書面通知提請審核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情況複雜的,經領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時限完成。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提出審核確認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送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部分合法或者違法、相關意見和建議及其理由、依據;對與提請審核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審核確認意見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時,發現職能、許可權重複交叉的,應當及時協調、組織論證,提出處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政府研究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意見時,同級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並就相關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的情況作說明。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執法依據、執法職責及許可權、執法區域;
(三)辦公地址、諮詢和投訴電話。
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還應當公告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下列內容:
(一)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諮詢和投訴電話;
(二)委託的法定依據;
(三)委託的執法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在規定其情形的法律、法規、規章、正式檔案或者委託行政執法協定書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要求重新提請審核確認:
(一)行政執法主體在公告後發生分立、合併、名稱變更的;
(二)執法依據、職責、許可權發生變更的;
(三)行政執法主體在公告後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
(四)委託實施行政執法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委託的。
行政執法主體發生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分立、合併、變更後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請審核;發生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原提請審核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請審核。
行政執法主體的辦公地址、諮詢和投訴電話發生變更的,由原提請審核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直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公告所需工作經費,由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同級財政安排解決。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對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進行投訴和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部門發現未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告的內容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組織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執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執法主體、受委託執法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的名錄。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審核確認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嚴格依法行政,強化行政監督是關鍵。而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向社會公告,是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加大監督力度、規範行政行為、防止權力濫用、預防和制止腐敗、保障行政執法體制和建設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徑。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要清理、確認並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依據上述規定,需規範本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程式。
據了解,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因存在以主體資格不合法的臨時機構實施行政行為、執法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確、執法許可權不明、多頭管理或相互推諉扯皮等現象,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效率和政府形象。同時,因超越法定職責和許可權隨意執法導致社會、民眾利益重大損失的事例時有發生,教訓深刻,老百姓不滿,影響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民眾利益得不到保障和實現。為此,建立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程式,對於確保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職權,防止違反法定職責和許可權實施違法行為,提高政府的執政能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市在2006年至2008年進行了執法依據梳理,依法對行政執法主體進行過全面清理,但根據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和法律、法規、規章的不斷立、改、廢,需適時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嚴格規範其職責許可權。
基於上述情況,為深入貫徹落實《剛要》、《決定》的要求,解決好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確保執法主體依法行使職權,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進程,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貴陽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範本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程式,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據和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
5.《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規定》;
6.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
(二)制定過程。
為規範本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程式,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針對本市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2009年9月,市政府法制辦在總結本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程式實踐的基礎上,借鑑外地經驗,起草了《規定(徵求意見稿)》,通過政府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論證,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和監督本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各執法部門管理體制的不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核確認,適用本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核確認,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關於行政執法主體的界定及其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
由於行政執法主體應具備四個方面的要素,即: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管理、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依法成立的組織包括:依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在成立時就擁有行政職權並同時取得主體資格的組織,以及根據憲法和上述組織法以外的單行法律、法規授權而獲得主體資格的組織。為此,《規定》第三條對行政執法主體界定為:“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設立、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指法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通過法定程式依法獲得的行政執法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必須具備法律要件和組織要件。法律要件是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一個機關或者組織不能自己給自己設定權力,自己又去實施這一權力,只有在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其職權的前提下,才能成為行政執法的主體。組織要件仍是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可缺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組成、人員任免及職責、組織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和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的條件均進行了明確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可將行政執法主體的組織要件概括為必須依法成立、有法定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按法定方式公布。只有上述法律要件和組織要件都同時具備,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獲得行政執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即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為此,《規定》第七條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進行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的相關程式。
要使行政執主體資格審核確認意見符合職權法定、權責一致和統一、高效的原則,就必須對提請審核部門在依法成立、法定職責和許可權、機構編制及人員配備等各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從實際出發,才能確保政府法制部門依法、及時、規範地提出審核確認意見。為此,《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各個環節的工作進行了規定:一是對提請審核確認的執法部門向政府法制部門報送的相關材料分別不同情況作了具體要求;二是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的方式、時限、提出審核意見具體要求等進行了明確;三是對需要重新提請審核確認的情形和程式作出了規定。
(四)關於對行政執法主體進行公告。
清理、確認和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對於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建設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行政執法主體進行公告,也有利於廣泛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對各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監督,確保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為此,依據《綱要》、《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規定》關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經清理、確認並向社會公告的規定,《規定》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在經法制部門審核確認後,提請同級政府批准進行公告、公告的內容以及定期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部門名錄等進行了規定。
(五)關於審核確認工作經費。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公告等各個環節的工作需要有經費作為保障,才能推進工作正常開展。為解決好工作中經費不足的實際困難,《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政執法主體審核確認、公告所需工作經費,由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同級財政安排解決。”
(六)關於責任追究。
為確保權責一致,增強行政執法主體和政府法制部門的責任感,提高工作效率,約束行政執法主體和政府法制部門慎重和認真履行職責,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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