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南明河綠線管理規定

《貴陽市南明河綠線管理規定》在2002.09.23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南明河綠線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9.23
  • 實施時間:2002.11.01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經2002年9月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明河沿岸的景觀保護,嚴格控制沿河兩岸建設,確保南明河水清、岸綠、景美,根據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年)、防洪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南明河綠線規劃,在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南明河綠線是指南明河兩岸綠化用地的控制保護線。
第三條 本規定確定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上游從花溪水庫大壩起,下游至烏當大橋止,南明河兩岸綠線保護寬度結合水源保護、景觀要求及兩岸建設情況現狀,按四段進行規劃控制;
(一)花溪水庫大壩至龍王廟段河岸兩側綠線保護範圍,按河岸線二級堡坎各退50米控制,其中未建二級堡坎的河段兩側保護範圍以河道中心線兩側各退70米控制。
(二)龍王廟至五眼橋段河岸兩側綠線保護範圍,按河岸線二級堡坎各退20米控制。
(三)五眼橋至水口寺大橋段河岸兩側綠線保護範圍,按河岸線二級堡坎不少於20米控制。
(四)水口寺大橋至烏當大橋段河岸兩側綠線保護範圍,按照河道中心線兩側各退60米控制。
南明河支流市西河、貫城河、小車河、陳亮河、麻堤河的保護範圍按《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規定》控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綠線規劃實施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市民在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植樹、種草、擴大森林覆蓋面積,增加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條 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不得進行與南明河綠線保護無關的任何項目的開發建設。
第七條 在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進行防洪、污水處理、截污、綠化及小品建築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必須報經貴陽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動工建設。
第八條 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遺留的建築物、構築物,除文物古蹟、市政公用設施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南明河綠線規劃要求逐步清理拆除。
第九條 在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動工建設與南明河綠線保護無關項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予以拆除。
破壞綠化及設施的,按照《城市綠化條例》、《貴州省綠化條例》、《貴陽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在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越權審批建設項目的,其行政審批檔案無效,對違法審批的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3件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十一、《貴陽市南明河綠線管理規定》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綠線規劃實施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二)第七條修改為:“在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進行防洪、污水處理、截污、綠化及小品建築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動工建設。”
(三)第八條、第九條合併作為第八條,修改為:“南明河綠線保護範圍內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遺留的建築物、構築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拆除,文物古蹟、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破壞綠化及設施的,按照《城市綠化條例》《貴州省綠化條例》《貴陽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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