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案件,是指財物經管人員將由其經管的財物據為己有的犯罪行為構成的案件。主要特點:(1)隱蔽性較強。貪污分子都有某種合法身份作為掩護。事前多有預謀策劃。採取秘密取得的方式,對犯罪現場或可留下痕跡處以及被侵占財物的轉移時間和方式等,精心安排或加以偽裝。同案人間多訂有攻守同盟。作案前後往往採取各種手段騙琅他人信任或尋示庇護。使案件難於暴露。(2)貪污行為的痕跡一般反.映在會計資料中。表現形式為帳簿記載和實有實物數量不一致,如帳多物少、有帳無物等;帳·和物的關係被人為的改變形態而存在,如偽造單據、少支多報、多收少報、重複開支、收入不記帳、虛報冒領、偽報失盜、偽造和塗改原始憑證和帳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