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中央財政獎補事項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中央財政獎補事項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中央財政獎補事項的通知,主要對獎補事項的原則、方法、管理和使用等做出說明和規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支持地方開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建設財政獎補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08]2號)、《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在聯繫村所在縣(市)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的通知》(國農改[2008]4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補原則
(一)適當獎補,客觀公平。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屬於地方事權,為促進村民民主建設,並考慮取消勞動積累工和農村義務工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影響,中央財政在地方財政獎補的基礎上,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予以適當支持和獎補,獎補力求客觀公平。
(二)分清責任,建立機制。村級公益事業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要在劃分事權、分清責任、分級負責的基礎上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建立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投入分擔機制。跨村以及村以上範圍的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投入應主要由各級政府分級負責,由現有的投入渠道解決;村內小型水利、村內道路、環衛設施、植樹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業,以村民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國家適當給予獎補;農民房前屋後的修路、建廁、打井、植樹等投資投勞由農民自己負責。
(三)直接受益,注重實效。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必須考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重點支持農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強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適當向貧困村傾斜,提高項目效用,使農民直接受益,防止盲目攀比。
二、獎補辦法
(一)獎補範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範圍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為基礎、目前支農資金沒有覆蓋的村內水渠(灌溉區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橋涵、機電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設施,村內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點)和戶外村內環衛設施、植樹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二)獎補因素。考慮鄉村人口、農村勞動力、試點省份規定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上限標準、地方財政(包括省級、地市級、縣級、鄉鎮財政)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金額、地方財力狀況等客觀因素,並適當向中西部省份傾斜。對農民規定範圍內的籌勞折資標準,由於各地情況不一樣,統一按每個工日20元標準折算。
(三)獎補比例。政府對農民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補助,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三分之二,中央財政通過獎補的方式承擔政府補助資金的三分之一,並考慮地方財政困難程度調整確定各地獎補係數。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獎補資金的上限,按照規定的當地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上限標準及政府補助比例計算確定。
(四)計算公式
當地方財政安排獎補資金規模不超過按照當地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上限標準及政府補助比例計算確定數額時:
中央財政對某地區財政獎補數額=該地區地方財政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金額×中央財政獎補係數
當地方財政安排獎補資金規模超過按照當地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上限標準及政府補助比例計算確定數額時:
中央財政對某地區財政獎補數額=該地區按照當地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上限標準及政府補助比例計算確定的地方財政獎補金額×中央財政獎補係數
三、財政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財政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實行資金預撥和清算制。為支持一事一議項目建設,上級財政可預撥部分獎補資金,實行建設和獎補並行,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清算,多退少補。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在“對村級一事一議的補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財政要將中央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用於支持村級一事一議建設,不得截留、挪用。
(二)實行報賬制。試點縣(市)要按照新農村建設規劃和民眾意願,建立一事一議項目計畫,量力而行,分步實施。要按照不同的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金額大小,分別實行縣級報賬制和鄉鎮報賬制,只有在村民籌資、村集體投入、社會捐贈資金到賬,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後,才能由村級提出申請,由縣級或鄉鎮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
(三)實行公示制。試點省份和地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全面公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政策標準、實施辦法、辦事程式和服務承諾。一事一議獎補項目要有村民代表實施項目全程監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議獎補項目,鄉鎮或村民委員會要將項目資金(實物)的安排使用情況向全體村民公示,得到村民認可。
(四)加大監督考核力度。財政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強對財政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對財政獎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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