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撤銷

是指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撤銷已註冊商標的制度,有時也簡稱為商標撤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商標的撤銷
  • 簡介:因違反商標法而被商標局撤銷
  • 詞性:動詞
  • 分類:商標
商標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1)因違反商標法而被商標局撤銷:
一是由於商標權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註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註冊事項等;
二是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或者連續3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三是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商標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爭議撤銷:
如數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後註冊當事人的商標,維護先註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
撤銷商標與註銷商標不同:
註銷商標是由於商標註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
撤銷商標是商標局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發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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