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外生產資料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暫行管理辦法

《計畫外生產資料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暫行管理辦法》在1988.01.11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外生產資料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8.01.11
  • 實施時間:1988.01.11
一、為了加強計畫外生產資料價格的指導和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特制定本辦法。
二、實行全國統一取高限價的生產資料,是當前價格既高又亂,供求矛盾突出的能源、原材料和重要的加工產品。
三、全國統一最高限價的水平,原則上按略低於現行市場調節價水平制定。由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家計委、經委、物資局和各主管部門定期研究限價的有關政策,檢查限價的執行情況,適時公布和調整限價品種和限價水平。
四、為了控制出廠價格上漲,限制中間環節轉手倒賣,層層加價,全國統一最高限價分為最高出廠限價和最高銷售限價。
五、實行全國統一最高限價的生產資料,任何部門、企業都不得在最高限價基礎上再加價。低於最高限價銷售的不受限制。
六、凡僅規定全國最高出廠限價而未規定全國最高銷售限價的生產資料,其最高銷售限價在最高出廠限價基礎上加經營費用、運雜費、利潤和應納稅金確定,其中經營費用(包括利息)、利潤兩項綜合費率一般不得超過4%,邊遠地區最高不得超過5%。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執行,並抄報國家物價局備案。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的供求情況,可在國家規定的品種規格以外,制定當地的最高限價,並報國家物價局備案。
八、計畫外原油最高出廠限價按計畫內高價原油出廠價格執行。
九、計畫外高價汽油、煤油、柴油、省會和煉油廠所在地四十八個市場的最高批發限價及石油公司一級站的最高調撥限價,由國家物價局和石化總公司統一規定。其它市場限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參照中央統一定價市場的最高限價加合理地區差價制定。最高零售限價按當地最高批發限價加批零差率確定,汽油、柴油批零差率8%,煤油8~10%。
計畫外成品油非標準品最高出廠限價,按標準品最高限價加計畫內高價產品牌號差價額確定。
十、生產企業自銷限價生產資料,應按規定到國家和省、自治區、大中城市設立的交易市場或指定的經營單位成交,直接銷售給用戶的,可以執行當地最高銷售限價;生產企業銷售給物資經營部門的,執行最高出廠限價。
經營計畫外限價生產資料,不論經過多少環節,都不得超過最高銷售限價。
十一、實行全國統一最高限價的生產資料價格,由各級物價部門監督執行,任何部門或企業超過最高限價銷售,均屬違法行為,物價檢查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對黑市交易,漏稅逃稅行為,物價部門要與工商、稅務部門密切配合,發動民眾,檢舉揭發,嚴厲打擊。
十二、各部門、各地區已經制定的最高限價,凡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或與發布的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有出入的,一律改按本辦法執行。
十三、本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
國務院
1988年1月11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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