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防止瘋牛病傳入的公告

2002年 第1號
為防止牛海綿狀腦病(以下簡稱“瘋牛病”)傳入我國,保障我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進口(包括採用攜帶、郵寄等方式進口)和銷售含有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牛、羊的腦及神經組織、內臟、胎盤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動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簡稱“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妝品。
二、對於已進入我國的含有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妝品,自公告之日起,有關企業應自行從市場上全部召回,最遲不得晚於2002年4月20日,同時將召回的產品名稱、產品數量及其生產企業和代理商名稱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三、截止目前,發生“瘋牛病”的國家為:英國、愛爾蘭、瑞士、法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德國、葡萄牙、丹麥、義大利、西班牙、列支敦斯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蘭、奧地利。今後,再有新發生“瘋牛病”的國家或地區,將自動列入此疫區名錄。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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