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一九三六年憲法

蘇聯一九三六年憲法,蘇聯第二部憲法。1936年12月5日由蘇聯蘇維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會通過。因是在史達林的參加與指導下制定,史達林又在會上作了《關於蘇聯憲法草案》的報告,故史稱《史達林憲法》。共十三章一百四十六條。以法律形式鞏固了近二十年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成果,宣布蘇聯為工農社會主義國家,勞動者代表蘇維埃是蘇聯的政治基礎,一切權力屬於城鄉勞動者,由各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行使;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蘇聯最高蘇維埃,由平等的兩院(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行使其職權;各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都設有各自的最高蘇維埃,邊疆區以下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為各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蘇聯人民委員會(1946年3月改名為蘇聯部長會議)是蘇聯國家最高管理機關,是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和發布命令機關,對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都設有相應的人民委員會,邊疆區以下各地方管理機關為各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蘇聯最高法院為全蘇最高審判機關;蘇聯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負責對國家機關、個別公職人員以及蘇聯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檢察權。1977年為新憲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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