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高平

胡高平

胡高平,又名胡高萍,男,漢族,1959年8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9年7月,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胡高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高平
  • 別名:胡高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高安
  • 出生日期:1959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94年07月——1996年01月,任新余市種子公司經理;
1996年01月——1997年08月,任新余市農業局副局長;
1997年08月——2002年09月,任新余市農業局局長;
2002年09月——2003年05月,任新余市委農工部部長;
2003年05月——2004年08月,任新余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委書記;
2004年08月——2006年03月,任新余市渝水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年03月——2008年12月,任新余市渝水區委書記;
2008年12月——2009年03月,任新余市委常委、渝水區委書記;
2009年03月——2010年07月,任新余市委常委;
2010年07月——2016年09月,任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年09月——2016年10月,任新余市副市長;
2016年10月——2018年04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8年04月——2018年12月,任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副書記。
中共新余市第八屆委員會委員、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22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新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副書記胡高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免去胡高平新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中共新余市委免去其新余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職務。

依法雙開

2019年5月13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委對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主任胡高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胡高平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入黨不信黨,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等非組織活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干擾省委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法律規定的選舉活動中拉票助選,在幹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親,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搞權權交易,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包庇、縱容涉惡活動,甘當惡勢力犯罪團伙“保護傘”;濫用職權,違規出借財政資金;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個人生活腐化墮落。
胡高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德不配位、寡廉鮮恥,是典型的“兩面人”,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污黨的形象,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江西省監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胡高平開除黨籍處分,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新余市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主任胡高平(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胡高萍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7月,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主任胡高萍(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高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胡高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