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

根據《憲章》第七章,安全理事會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些措施形式不一,可以是不涉及使用武力的經濟和(或)其他制裁,也可以是國際軍事行動。 實行強制性制裁是為了對某一國家或實體施加壓力,在不訴諸武力的情況下迫使該國或該實體遵守安全理事會規定的目標。因此,制裁是安全理事會強制執行其決定的一種重要手段。由於聯合國的普遍性質,因此由它負責制定和監督這些措施是特別適當的。在和平受到威脅、外交努力失敗的情況下,安理會實行強制性制裁,作為強制執行規定的工具(見下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
  • 外文名: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sanctions committee
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
制裁的範圍包括全面經濟和貿易制裁和(或)一些更為具體的定向措施,如軍火禁運、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外交方面的限制等。
與此同時,許多國家和人道主義組織對制裁可能對人口中最易於受到傷害者——如婦女和兒童——產生不利影響表示關切。它們對制裁可能對第三國的經濟產生不利影響也表示關切。
為了回應這些關切,在強制性制裁的制訂、適用和實施方面精益求精。安全理事會相關決定反映了這些改進,其中包括制定針對特定行為體的措施以及在安全理事會決議中作出人道主義例外規定。例如,定向制裁可包括凍結那些被點名的掌權政治人物或政治實體的資產,阻止它們的金融交易,因為其行為正是實施制裁的緣由。最近對非洲一些國家的衝突鑽石實行了“聰明制裁”,在這些國家,戰爭經費部分來自非法鑽石貿易,通過這種貿易獲得的資金被用來購置軍火和有關物資。
安全理事會於2006年12月19日通過第1730(2006)號決議,在決議中請秘書長在秘書處(安全理事會附屬機關事務處)內確定一個協調人,接收除名申請和執行決議附屬檔案開列的任務。這是安理會所作承諾的一部分,目的是確保訂立將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名單和將其從名單中刪除以及給予人道主義豁免的程式。
2000年4月17日,安全理事會成員臨時設立了制裁的一般性問題工作組,負責就如何提高聯合國制裁的效力提出一般性建議。擬議的成果檔案仍在積極審議之中,審議的重點是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
關於各制裁委員會和工作組的詳細信息,包括相關措施、名單、委員會準則以及包括正式檔案和新聞稿在內的各種檔案均可在網上查閱,可通過以下連結進入。
與制裁有關的一般性問題的相關決議
制裁委員會和工作組:
工作組:
2009年各所設委員會主席團:[S/2009/2]
安全理事會制裁的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第1566(2004)號決議所設工作組
已結束的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安哥拉的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賴比瑞亞的第985(199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賴比瑞亞的第134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160(1998)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厄利垂亞與衣索比亞間局勢的第1298(200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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