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邦聯制

美國邦聯制

美國建國之後實行的是高度地方自治的邦聯制。獨立戰爭期間,大陸會議於1777年11月通過了《邦聯條例》,1778年經各州批准後該條例生效。根據條例,解散了原來的大陸會議,建立了邦聯政府,它實際上是一個鬆散的各州聯合體。

邦聯議會雖是當時美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但它只是各州代表的會議,它沒有一個主權國家應有的宣戰、媾和、簽約、發行貨幣、借債、徵兵和徵稅等權力,它也不是立法機構,它的決議需要徵得各州同意;而各州卻擁有主權國家所享有的一切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邦聯制
  • 外文名:The confederation
  • 建立時間:1777年11月
  • 國家:美國
  • 制度:邦聯制
歷史沿革,特點,分權,其他因素,

歷史沿革

隨著時間的推移,邦聯制美國遇到許多新問題。
1.美國獨立前,它的商船隊在地中海地區的貿易往來不怕北非等地的海盜的搶劫,因為它受到宗主國英國的保護。獨立後,失掉英國艦隊的護航,美國商船隊經常遭受海盜的襲擊,損失慘重。
2.1778年美法簽訂了聯盟條約,法國放棄了以前在新大陸殖民地的種種要求。但它仍然妄圖在北美大陸的西部南部海岸建立新的殖民地,成為美國地理政治視野上的障礙物。
費城獨立廳:美國早期國會所在地費城獨立廳:美國早期國會所在地
3.英國自1783年同美國締結巴黎和約以來,它仍然在美洲屯兵,威脅美國的安全;它還想利用美國邦聯制的弱點,以使英國商人長期稱霸於美國市場。
4.美國獨立後,其經濟發展需要擴大各州之間的經濟聯繫,但是各州關稅壁壘的存在,阻礙著經濟的聯繫。同時,各州對外貿易政策因利害關係不同而有明顯差異,十分混亂,各州越來越要求對國外輸入美國各地的貨物徵收關稅並詳細規定與外國的貿易關係,以穩定市場、擴大國內貿易和發展美國經濟。
5.美國向西部擴展領土的過程中,西部各州與印第安人西班牙人都有衝突,而當時的邦聯政府卻無法就是否派遣一支軍隊到“邊疆”去作出決定。
6.1786年,美國爆發謝司起義。謝司起義既是因戰後美國經濟的蕭條,農民們生活瀕臨危機造成的,也與邦聯政府在處理農民問題上的無能有關。由此可見,新生的邦聯制美國,其權力過於軟弱,對內對外的威信也很低。謝司起義更暴露了邦聯制美國政權的軟弱無力。

特點

分權

邦聯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
美國邦聯制
1.為什麼說聯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權力由來已久?因為美國建國之初是一個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鄉鎮政府管理的國家,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
權力的來源具體表現在:
(1)早在美國建國之前,英國對北美十三塊殖民地採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當時大多數殖民地是英王的直轄領地,總督由英王任命,權力較大,總督有權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機構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國王將一部分土地所有權授給一個人或一個公司,被稱為業主殖民地,其總督由業主任命,權力較小;有的是一定數量的移民在不違反英國法律的條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總督由貴族與高級商人中選出,權力最小。這些不同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與州之間相對獨立,十三塊殖民地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力機構。
(2)美國特有的自然條件和北美初期移民們的生活習慣而形成的獨立、創新精神;使各州人民採用不同的機構和行政手段進行創業。早期移民們散住於一片遼闊的土地上,又為許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憑藉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根據客觀環境來創立新制度。英國雖統治全體殖民地,但各個殖民地的人民卻一直自己管理鄉鎮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歸屬。由於每一個州都是一個單獨的整體。獨立前,北美移民們認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個殖民地的公民。獨立後,他們基本的、持續的忠誠還是傾注於自己的殖民地,即現在的某個州。“美國人”的概念雖為多數北美殖民地的人們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國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並未深入人心。在許多人心目中“國家”只是一種象徵、一面旗幟,真正的政權實體是州政府而不是國家。
(4)最早的美國可以說是在十三個各自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國殖民統治堅持自身權利的情況下誕生的。經過六年邦聯政府的領導,美國人已習慣了各州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並把這種獨立看成是民主傳統的表現。
2.美國人民能夠接受聯邦制中擴大中央權利的原因,我們可以從前面有關“邦聯制的弊端”中體會。

其他因素

(1)美利堅民族具有的雙重性格。早期的北美移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憑藉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時,造就了美利堅民族沒有等級概念,而具有平等、獨立的性格。而自然條件的惡劣,土著印第安人的報復,使早期移民必須互相依賴、互相幫助,鍛造了美利堅民族團隊精神觀念。由此構成美利堅民族的雙重性格,這既適宜人們接受由中央維護集體(整體)利益,又保持了地方政府維護個人利益的傳統。
(2)在反英王殖民統治時,殖民地的思想家、政治家們已開始探索未來的方向。1767年,美國的政治思想家迪金森已提出要實行聯邦制,傑弗遜、亞當斯等也提出這種構想。這些北美思想家、政治家的宣傳,為美國實行聯邦制奠定了思想基礎。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美國當時政治家們認為應該用一部體現中央集權的憲法去代替《邦聯條例》。著名的政治家麥迪遜就認為《邦聯條例》使政府無能,機構重疊,權力分散,效率極差。
為了樹立中央的權威,在約翰·亞當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等人主持人制定了《聯邦憲法》,1787年9月17日《聯邦憲法》獲得通過,《聯邦憲法》擴大了新的中央政權的權威,使它能真正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使這強有力的政府的職能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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