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連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

筠連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是筠連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筠連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的政府機構。

筠連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城鎮管理、城鄉環境治理、愛國衛生、城市園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建築抗震設防、防震減災、愛國衛生、城鄉環境治理等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城鎮管理聯合執法牽頭協調工作。
(二)承擔全縣的城鄉規劃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權威性和強制性,組織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指導、監督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程規劃管理、放驗線及規劃驗收管理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加快和建立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巨觀管理和監督協調,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舊房改造的職責。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計價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擬定全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五)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的責任。貫徹執行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及建設行業管理、建設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培育發展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負責市政設施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提出、審批、指導實施、建設維護、監督管理,組織和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和燃氣行業工作。
(六)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定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建設工程防震設防工作,組織開展城鎮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責任,負責散裝水泥推進工作,指導白蟻防治工作。
(九)統籌協調城鎮管理、愛國衛生、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防震減災的重大問題和各方面工作關係;組織實施並指導城鄉環境整治和全縣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突擊環境整治,開展專項治理活動,承擔縣城城區風貌整治後的管理。
(十)擬定全縣城鎮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管理的工作標準、具體辦法和考核細則,下達工作任務,並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城鎮管理工作;制定各鄉(鎮)、各責任單位城鎮管理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考核實施細則,經縣政府批准,對各鄉(鎮)和縣級部門工作實施情況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衛生城鎮、衛生單位的創建和管理,組織全縣開展除“四害”工作;指導、協調開展農村改廁、愛國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縣城區戶外廣告、郵亭的規劃編制,經有關部門核准後,負責戶外廣告、郵亭的設定、維護和日常監管,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店招規範管理;負責城區生活垃圾收集、建築垃圾處置和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征繳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區公共廁所、車輛清洗場所(點)、城市道路經營性占道的管理,牽頭組織、協調城區揚塵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數位化城管系統建設和運行。
(十三)負責城鎮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綠化規劃,編制園林綠化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城鎮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審核和綠地建設方案的審批;組織編制城鎮新增綠化面積年度計畫,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鎮綠地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制定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和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十四)負責城鎮建設項目綠化指標審核和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城鎮建設項目異地綠化建設費收繳,臨時占用綠地定點定項批覆,承擔城鎮園林綠化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重大綠地建設項目,負責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維護招投標的行政監管,負責城鎮綠地維護管理,負責城鎮公共園林綠地、市政設施配套綠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鎮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十六)負責園林綠化式城鎮、園林綠化式單位的創建和申報工作;負責指導公園分級分類管理,新建公園總體規劃和設計方案及審核、申報工作,指導監督公園的管理和公園的基建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鎮園林綠化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政策和規定。提出先進的城鎮園林綠化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城鎮園林綠化資金,管理縣級園林固有資產;編制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十八)開展城鎮綠地病蟲害、有害生物的調查,制定防治預案及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園林綠化的科技種苗發現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園林綠化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九)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的審核報批,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建築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國外、省外、市外、縣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輸出與技術交流。
(二十一)承擔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縣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二)負責貫徹執行縣政府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代建制”的管理責任,指導監督全縣政府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代建制”的推行。
(二十三)負責縣政府投資建設的農貿市場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二十四)制訂規劃建設城鎮管理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規劃建設行業、園林綠化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級建設行業民間組織的工作。
(二十五)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規劃建設、城鎮管理方面違規違法案件。
(二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城鎮管理委員會、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縣防震減災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下屬部門設定
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和統計,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計畫生育、流動人口管理、工會等工作;負責本機關資產管理、行政執法、扶貧、黨風廉政建設、糾風、行風評議、機關效能建設、創衛、精神文明等工作;負責督察督辦、安全保衛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牽頭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新聞宣傳工作和應急管理的組織協調,承擔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草擬本單位和住建系統重要檔案;承擔城鎮管理、愛國衛生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防震減災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
貫徹執行《會計法》及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章,負責編制財務計畫、填報各類報表,編制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預(決)算,統籌安排和管理各項資金和經費,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行政企業性收費等的監督管理,承擔局機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
承擔局機關和下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制訂行業發展規劃,負責行業專業技術幹部培訓工作。
負責承辦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事項及辦理情況公示;負責與相關部門行政許可並聯事項和公共服務許可項目的辦理;負責行政審批直接辦理件資料立卷歸檔;負責建築施工許可、規劃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等行政審批事項。
建築業管理股
負責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負責建設貫徹項目實施階段的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概算的調整工作,負責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和備案管理,指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可研、立項和報批;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生產工作,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負責建築企業、燃氣企業資質及行業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圖紙、資料整理歸檔;負責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
規劃股
組織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他相關子規劃、編制、修編和調整;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行政性劃撥用地各類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組織協調城市規劃區以外大型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負責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規劃放線、驗線;牽頭大型或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負責建築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的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對建築施工圖、危房改造、臨時建築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圖紙、資料整理歸檔。研究制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戰略,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縣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工作。
住房保障股
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中介、物業行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等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房地產交易、產權產籍的監督管理。
城鎮管理股
研究制訂全縣城市管理、城鄉環境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標準及具體管理辦法;協調中央、省、市級媒體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城鎮管理、愛國衛生對外宣傳報導工作;組織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城鎮管理;編輯、製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城鎮管理、音像製品和內部刊物;負責督促檢查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城鎮管理等相關工作落實情況。
愛國衛生股
負責全縣愛衛、創衛工作目標管理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評比考核工作,指導各鄉(鎮)開展社會衛生工作,負責衛生縣城、衛生場鎮、各級衛生先進單位的創建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愛國衛生宣傳工作,指導、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全縣健康教育工作,指導協調開展農村改廁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城區、場鎮除“四害”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對縣級各部門、各鄉(鎮)揚塵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負責收集、匯總揚塵整治工作的信息和情況報送。
市政建設管理股
負責指導全縣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負責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設計、招投標、拆遷、施工管理和技術資料工作,參與監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參與市政工程定額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可研、立項和報批;參與大型和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市政建設年度計畫和市政設施項目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圖實施行政審核管理並組織方案審查會;負責市政工程圖紙、資料整理歸檔,負責縣城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區市政設施的巡邏檢查,確保路燈、人行道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雨污管網系統通暢,負責市政公共設施的有償使用和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負責各類渣土運輸的管理,負責城區揚塵管理工作。
筠連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負責建成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市容環境秩序進行綜合治理,對規劃的大型廣告、霓虹燈、廣告牌、櫥窗、宣傳欄等進行管理和拆除,對亂貼、亂散發印刷品廣告進行管理,對影響市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實施監督管理。
筠連縣房屋徵收辦公室
為城鄉建設提供房屋徵收服務業務範圍.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委託,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宣傳貫徹實施國家、省、市、縣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對擬定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登記,並向被徵收人公布;負責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審查報批工作;代本級政府擬制房屋徵收決定;負責徵收補償協商工作、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協定,承擔補償協定中安置補償有關工作;組織公開抽籤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組織徵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負責對被徵收房屋的拆除工作;建立和管理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管理、使用房屋徵收補償協定;負責調查處理房屋徵收工作中發生的補償糾紛。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所
職責: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指導全縣村鎮建設:擬定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負責起草業務技術性檔案,組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小城鎮建設、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和重點鎮建設工作,負責承辦組織編制縣城和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縣城規劃區內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類專業規劃及其審查上報或審批工作。
筠連縣環境衛生管理所
負責縣城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區街道單位垃圾清運處置和管理;負責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市容環境衛生綜合管理;負責縣城公廁管理等工作。
筠連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對本行政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有關機構的質量、安全行為;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設計結構安全關鍵部位的質量進行監督;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驗收檔案,監督驗收組成及竣工驗收方案;對預製建築構件和商品砼的質量進行監督;監督檢查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監理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的落實,特別是重點監督深基坑、高邊坡、人工挖空灌注樁及超重超載、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施工方案的落實;對建設工程開展施工安全評價工作;參與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鑑定和處理;參與建設工程上採用的新技術、新機構、新材料的質量鑑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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