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性公共事件

突發性公共事件

突發性公共事件是指在較短的時間內急速爆發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會危機。突發性公共事件具有突發性、普遍性和非常規性三個特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發性公共事件
  • 詞性:名詞
  • 特點:突發性、普遍性和非常規性
  • 簡介: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會危機
  • 應急機制:建立合理的危機處理組織系統
名詞解釋,特點,突發性,普遍性,非常規性,應急機制,1、建立合理的危機處理組織系統,2、形成靈活、透明的系統運行機制,3、最大限度利用一切可能資源,4、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暴露出的問題,1、信息流通不暢,2、預警系統缺失,3、法律保障滯後,

名詞解釋

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規定,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特點

突發性

突發性 是指事情發生突然,出乎人們的意料。這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爆發偶然因素更大一些,因為它幾乎不具備一般事物發生前的徵兆。二是突發性公共事件留給人們思考的餘地較小,它要求人們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分析、判斷。突發性公共事件的這種特性為人們建立社會危機預警機制提出了難題,因為預警機制是建立在大量數據、信息和資料的基礎上的,沒有這些東西,預警機制便無從形成,而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突發性卻使人們很難得到足夠豐富的數據、信息和資料,難以做出正確的判斷。

普遍性

普遍性 是指突發性公共事件影響的區域比較廣,涉及的人員比較多。往往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此行業、此地區的突發性公共事件可能影響到彼行業、彼地區。這種連鎖效應帶來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危機變得複雜化,已經超出了純粹的經濟、純粹的政治和純粹的文化話題,變成一種含有多項內容的綜合性社會危機。突發性公共事件的這種特點增加了人們處理危機的難度。

非常規性

非常規性 是指突發性公共事件超出了一般社會危機的發展規律並呈現出易變性特徵。有時甚至呈“跳躍式”發展,因此造成其規律難尋,方式難控,本質難斷,讓人捉摸不定。突發性公共事件的這種非常規性,雖然為正確處理社會危機設定了很大障礙,但也為人們突破傳統的思維方式,進行思維創新提供了條件。由於思維慣性,人們對社會問題的處理往往遵循著一定之規,然而突發性公共事件卻打亂了人們的這種慣性思維,迫使人們不得不把既有的思維方式重新排列組合,以非常規的思維應對非常規的社會問題。

應急機制

1、建立合理的危機處理組織系統

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普遍性決定了防控工作不是某個人、某個組織、某個國家的“家務事”,而是整個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為此,在防控“非典”的過程中,政府以“權力”為核心,建立了多行業、多部門協調運轉的機制。具體來講,就是形成了以各地“抗擊非典領導小組”的政府組織形式為主,以“醫學專家小組”和各衛生科研機構為輔,以“各部門、各社會組織”為網的這樣一個系統格局。以政府的組織形式為主,可以保證決策的權威性。同時,以“醫學專家組”為輔,可以保證防治“非典”的技術性需要,如確定臨床診斷病和疑似病例,以及對治療“非典”病人的技術指導等等。強有力的決策執行是以決策的正確性為前提的,而決策的正確性則離不開技術專家的支持。另外,由於“非典”疫情涉及到千家萬戶,再強的權威,再好的技術,如果得不到公眾的認同,同樣等於零。為此,政府號召各地建立防治“非典”的組織保障體系,形成圍殲“非典”的合力。這樣,以政府組織為統一領導的、以社會組織相互配合的危機處理模型初具規模並發揮了有力的作用。

2、形成靈活、透明的系統運行機制

完善的組織系統只是為處理危機提供了一種可能,要把這種可能變為現實,還必須形成良性的系統運行機制。而形成良性的運行機制必須具備兩個重要條件:一是靈活,二是透明。所謂靈活,就是政府的組織系統不應是僵化的、靜態的,而應該是因時的、動態的。突發性公共事件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非常規性,它的發展形式不是固定的,發展的過程也不是直白的。這就要求處理危機的組織系統始終能夠緊緊跟上危機的“脈搏跳動”,動則動之,變則變之。在防治“非典”的過程中,我國新一屆政府很好地把握了這一原則。如防治“非典”工作剛開始時,部分“非典”患者由於擔心看不起病,不敢去醫院甚至逃離隔離區,政府了解到這個情況後,馬上調整策略,撥出專款用於貧困“非典”患者的救治,從而有效地控制了“非典”疫情的擴散和傳播。所謂透明,也就是要把政府處理危機的程式、成效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讓民眾看個明白。這樣就對政府形成一種動力,促使其在決策的制定及執行過程中時刻以社會大眾的利益為先。同時,公眾的知曉權有了保證以後,也可以充分發揮集體的智慧,為政府處理危機提供建議或意見。在防治“非典”的過程中,我國政府一直本著人民的生命利益至上的原則,開誠布公,走“群防群治”的道路。如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定期發布疫情報告,讓公眾及時掌握政府的成效;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讓公眾了解政府防治“非典”的措施;邀請世界衛生組織專家來中國考察,把政府的必勝信念向全世界傳達,等等。這樣,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感增強了,政府的社會公信力和形象大大提高,從而使得政府決策在民眾中的的施行順暢無阻。但是,這種透明也使政府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因為一旦事件公布出去,突發性公共事件的連鎖效應就會顯現出來,影響到局部地區或者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甚至社會的穩定。

3、最大限度利用一切可能資源

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普遍性決定了危機處理的高成本性。在處理突發性公共事件時,政府無疑扮演著主要角色,但是僅憑政府的力量,要想徹底解決問題是不可能的。因此,調動和整合整個社會資源,發揮不同資源的優勢,才是根本之策。在此次防治“非典”的過程中,政府本著資源利用最大化原則,調動了一切可能的資源,包括權力資源、人力資源、技術資源等等,收到了預期效果。

4、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

突發性公共事件的非常規性決定了在非常時期使用非常手段的可能。所謂非常手段就意味著不同於一般解決問題的手段,反向地看,它帶有一定的“負作用”。但是從功能上講,這是解決危機的最有效抑或最便捷的方法。在此次防治“非典”的過程中,政府為了防治疫情的擴散,對“非典”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觸者和居住場所實行強制性隔離措施並制定了相關條例。

暴露出的問題

1、信息流通不暢

一個反應靈活的應急機制中,敏感的信息系統是有效運轉的前提。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突發性特點要求政府在建立反應機制的過程中必須突出一個“快”字。首先,信息的輸入速度要快;其次,信息的分析要快;再次,信息的輸出要快;最後,信息的反饋要快。在這次防治“非典”的過程中,政府的反應機制在信息分析方面做得比較好,但在信息的輸入、輸出和反饋方面則發生了滯緩現象。在這次防治“非典”過程中,“非典”的信息來源是多方面的,有政府部門的、有民間的、有正式的社會組織的、有非正式的社會組織的等等。由於組織系統環節過多,造成信息報告系統分散,一方面影響信息向政府決策部門傳輸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信息失真。在這種條件下,政府決策部門難以做出正確及時的決策,甚至會導致失誤。由於組織系統環節過多,信息的輸出是按照行政級別的不同層層下達的,加之有些地區行政部門長期養成的惰性思維,使得政府做出的及時有效的決策,不能夠被迅速地落實。保障信息傳送的暢通,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信息是否能夠及時反饋回來。“非典”疫情隨時都可能出現新的變化,必須保證政府的決策始終能夠跟上這種變化,並能夠因疫情的發展而做出動態地調整。但是信息系統的分散卻延緩了反饋的速度。

2、預警系統缺失

雖然突發性公共事件具有非常規性,但它並非沒有一點先兆。因此,建立完善的突發性公共事件預警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在這方面,我國仍面臨著許多問題。首先,系統構成不合理。預警系統的構成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員構成。人員構成是否合理對預警系統的效力起著決定性作用。而我國在這方面卻存在著過於行政化的現象,即行政人員構成過多,而專業技術人員構成過少。其次,預警系統是否能夠發生效力還取決於是否能夠對某一現象進行科學的監控。科學的監控要以對某一個問題或某幾個問題的長期研究為基礎的,只有對某個問題或某幾個問題達到量的積累,才能做出質的判斷,從而揭開事物的內在發展趨勢。但是,我們現在在這方面缺乏足夠的投入,監控往往流於形式。

3、法律保障滯後

從這次防治“非典”疫情看,各個組織系統大部分是臨時構建的,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各個組織系統缺乏專業性和機動性。從時間上看,臨時組建應急系統,不利於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有效控制。因為,臨時組建的系統畢竟不是專業組織,它需要一個適應過程,而突發性公共事件不可能為人們提供這個時間。從組織的運行看,基本上是行政命令式的運行方式,而缺少法律的支持,這勢必造成處理危機的社會成本提高。因此,把防治突發性公共事件納入法律程式,使其法制化、制度化是必須的。一旦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我們可以按照法律程式迅速啟動,既可以降低處理危機的投入成本,又能夠提高反應的速度。中央政府在日前出台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就規定了要建立統一的指揮系統;建立暢通的信息網路;建立和完善疫病預防控制和應急救治體系;建立應急醫療衛生隊伍等措施。這標誌著我國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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