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暫行管理辦法

私立學校暫行管理辦法,1949年9月28口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規定:發展新民主主義教育,培養建設人才,允許各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在內)或個人開設國小、中學及職業學校;私立學校之開辦,變更及停辦,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私立學校必須將學校有關情況,報告主管機關立案。凡教育方針、學制、課程等,均須遵照省頒之各項教育法令及各種方案辦理;各私立學校,不得設定宗教課程,或利用學校傳教,更不得強迫學生信教,及在校內舉行宗教儀式;私立學校之教職員在政治待遇上,與公立學校一視同仁;私立學校學生在政治待遇上,與公立學校學生同,在升學就業、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方面,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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