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職業技術教育學會

福建省職業技術教育學會

福建省職業教育研究會(1984年成立)和福建省中等專業教育研究會合併,於1992年12月成立了福建省職業技術教育學會(以下稱本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職業技術教育學會
  • 創建時間:1984年成立
  • 宗旨:開展職業教育基礎理論與實踐問題
  • 會員單位:181個
學會概況,理事會,章程,

學會概況

宗旨是開展職業教育基礎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推動職業教育和素質教育的實施,促進教育改革與發展,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職業教育體系。該學會首屆會長由時任福建省教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傅宗弼擔任,時任福建省教育委員會職業教育處處長謝聿棟任秘書長;第二屆會長由時任福建省教育委員會副主任林瑞昌擔任,時任福建省職業技術教育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黃宇任秘書長;第三、四屆會長由時任福建省衛生學校(後升格為福建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校長陳明非擔任,第三、四屆學會秘書長分別由黃宇、謝聿棟擔任;第五屆會長由福建省郵電學校校長兼黨委書記王福貴擔任,秘書長為謝聿棟。現會員單位有181個,個人會員190人。現設有秘書處,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動態》(內刊)編輯部。下屬有語文、數學、外語、電子、計算機、機械、建築、化工環保、農林、財經商貿、醫藥衛生、旅遊烹飪、美術服裝、音樂幼教專業(學科)教學委員會及德育、學校管理、圖書館工作委員會等十七個專業委員會。2008年本學會被省社科聯認定為標準化學會。

理事會

顧問:王耀華 省政協原副主席
林瑞昌 原省教委副主任、省職教學會第二屆理事會會長
:王福貴 常務理事
副會長
李炳祥 常務理事
林春明 常務理事
陳觀誠 常務理事
嚴 星 常務理事
林 琦 常務理事
黃恆柏 常務理事
倪 國 常務理事
張劍輝 常務理事
陳華兵 常務理事
胡泮基 常務理事
王志華 常務理事
王自力 常務理事
馬良豪 常務理事
秘書長
謝聿棟 常務理事
常務副秘書長
張志光 常務理事
廖允文 常務理事
唐魯榕(女) 常務理事
羅 強 常務理事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福建省職業技術教育學會(英文譯名:Fujian Society for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縮寫:FSVTE)。
第二條 本會是我省民眾性職業技術教育學術團體,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自願組成,系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組織全省熱心從事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職業技術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促進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服務的我省職業技術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福建省教育廳和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1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 介紹國內外職業技術教育的動態,推廣優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三) 組織調查研究,為職業技術教育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四) 開展業務諮詢服務、業務培訓和其他社會服務活動,提供信息資料和報告;
(五) 開展科研和教育教學成果的評估鑑定;
(六) 組織、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的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 編輯、出版、發行有關書刊和資料;
(八) 開展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省教育廳委託的工作和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 願意參與職業教育科學研究和改革實驗活動;
(三) 在職業教育科學研究和實驗領域中具有一定影響;
(四) 必須是本省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職教工作者(含教學人員)和熱心職教科研的社會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單位(含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中等職業學校、設區市、縣(市)職業教育研究會、職業教育中心等)提供登記表,報本會備案,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 個人會員填寫會員登記表,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研究和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與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要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討論並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含2/3,下同)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10年 月 日經本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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