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目錄包括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兩個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 制定機構: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25日
目錄全文,禁帶物,限制物品,發布公告,相關報導,

目錄全文

福州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禁帶物

(一)槍枝彈藥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枝: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仿真槍等。
4、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及各類子彈。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震源彈等。
2、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三)管制器具類,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類,包括:
3、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
4、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製品等易自燃物質
5、金屬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類,包括: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標註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農業部公告(第199號)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等。
(六)腐蝕性物品類,包括:
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類
《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中規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類,包括: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的醫療廢物,《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規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限制物品

種類
品名
限帶數量
備註
民用生活生產工具
累計不得超過2個
單品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藝刀、工具刀等
累計不得超過3把(含),並保持包裝完好
單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斧頭錘子、鋼(鐵)銼、錐子(尖銳物)、鐵棍等金屬利器、鈍器
單品長25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球棒木棍等木質棍狀物品
單品長50厘米—160厘米,直徑6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
白酒(50度以上)
累計不得超過2公斤(含)
應當保持包裝完好
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
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
物品帶有易燃、易爆標識的禁止攜帶
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
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
累計不得超過5支(含)
充有可燃氣體燃料油的禁止攜帶
累計不得超過20盒(含)

發布公告

關於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 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關於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關於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榕公綜〔2016〕433號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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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規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摩絲髮膠染髮劑冷燙精指甲油光亮劑衣領淨殺蟲劑空氣清新劑,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而這些物品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福州捷運運營人員還特別提醒,凡包裝上有易燃易爆標識的物品,無論規格大小,都屬於禁止攜帶物品。
此外,禁帶的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還有,累計超過2公斤的白酒、累計超過5支的打火機、累計超過20盒的火柴
而對於攜帶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檢查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責令其出站。對於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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