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於2006年6月30日,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旨在加強對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6.30
  • 實施時間:2006.06.30
  • 目的: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經2006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範圍是:東臨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瀕安泰河,北至楊橋路。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範圍是:東達津門路、法海路,南至學院裡規劃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範圍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均屬於歷史文化遺產:
(一)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坊巷結構;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紀念性建築物、宗教建築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古建築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木構件:門、窗、戶、扇、木雕、燈槓、燈槓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鐘等;石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泥(灰)塑、彩繪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園林、摩崖題刻和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局應當會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區級以上(含)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典型古建築,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範圍內進行建築工程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 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131處古建築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現予公布(名單見附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本辦法進行保護管理。涉及這些古建築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批准,並在建築施工前報福州市人民政府備案。建設施工時要由市文物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保證文物的安全。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保護名單另行公布,並按第一款規定予以保護。
第九條 公民、非文物單位使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古建築,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應當與市或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古建築的保養、修繕和安全防範,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古建築各種裝飾裝修構件,亦屬於文物,受本辦法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未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同意,不得拆除、倒賣。
第十一條 禁止一切破壞性使用古建築的行為。禁止未經批准對古建築進行改、擴建。
禁止在古建築範圍內進行違章搭蓋。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搭蓋的與古建築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
第十二條 床、櫥、幾、桌、椅等古家具均屬可移動文物,是古建築的有機組成部分。
鼓勵居民將古家具等可移動文物和坊巷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
第十三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前,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在市或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古建築的登記、記錄、測繪、攝影、攝像等前期工作,對所有的文物構件進行登記造冊,完成建檔工作,並及時將檔案材料移交指定部門。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時,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對古建築及其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並派人24小時值班直至修復工程啟動,防止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等被盜。所需費用列入搬遷工程預算。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歷史文化街區的警力投入,加強打擊防範的力度。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要加強搬遷區域內的巡查,嚴厲打擊非法交易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行為。
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經鑑定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應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為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強化消防工作監督管理,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歷史文化街區的有關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予以指導和監督。
古建築的所有者、使用者應負責古建築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並經常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禁止堆放、銷售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以及舉行其他危害古建築安全的活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 對在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對舉報走私、盜竊和違法買賣文物(包括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構件和古建築材料)的有功人員,予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倒賣歷史文化街區內古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等文物,或對古建築進行損毀,擅自改、擴建,情節輕微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賠償損失或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批准的建築項目,其批准檔案無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責成原批准機關自行變更、撤銷,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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