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清算制度

票據清算制度亦稱“票據交換制度”,同一城市各銀行對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據,按照規定時間通過票據交換所集中進行交換並清算資金的一種制度。票據交換制度是逐步產生和發展的。國際上最早出現的票據交換在英國倫敦。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銀行機構增多,業務擴大,各家銀行收進客戶交存別家銀行的票據越來越多。因此,銀行每天要派人出去,向別的銀行收取款項,以結清債權債務。這種方式耗資較大,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在英國倫敦巴第街,金融業比較集中,一些銀行派去結賬的收款員,常到一家咖啡館歇息交談。一天,有兩家銀行的收款員自行商議,相互交換所持對方銀行的票據,軋抵該收、該付的款項,以後其他一些銀行的收款員先後參加了這個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票據清算制度
  • 外文名:clearing system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 別名:票據交換制度
  • 中國:最早出現於清朝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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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清算制度

piaoju qingsuan zhidu
票據清算制度
票據清算制度
clearing system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票據交換所的成立及相應的制度

沿革 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較快,銀行機構增多,業務擴大,各家銀行收進客戶交存別家銀行的票據越來越多,銀行每天要派人向相關銀行收取款項以結清債權債務這種方式耗資較大,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在英國倫敦最早出現了集中的票據交換。初由兩家銀行的收款員自行商議,相互交換所持對方銀行的票據,軋抵應收、應付的款項。此後其他一些銀行的收款員也參加了這項活動。1773年經過各銀行協定達成一致意見,成立了票據交換所,並規定了相應的制度。其後,美國、法國、日本、德國等也先後建立了票據交換制度。

歷史記載

中國的票據清算制度最早出現於清朝末年。上海的錢莊之間互相代收的票據,採取派專人攜帶匯劃帳簿到對方錢莊,將應收付的票款互相抵消以後,使用現銀清算差額1890年在上海成立上海錢業匯劃總會,使用“公單”通過匯劃總會完成票據交換。這種公單是錢莊在票據清算中用來劃抵彼此收、解款項的憑單。人欠,收進公單;欠人,發出公單。所有公單每晚由各錢莊集中在匯劃總會進行軋算,即所謂“軋公單”。軋算結果,收多於付稱為“軋多”,付多於收稱為“軋缺”,憑條向指定的錢莊收款或解款,也可憑以向同業拆借,調劑資金餘缺。[30年代上海中央路匯票總會門前的匯票馬車──每日清晨交換匯票的專用交通工具]
在中華民國時期,1932年上海成立了銀行業同業公會聯合準備委員會,該會受託辦理票據交換,1933年成立了最早的票據交換所,辦理銀行之間相互代收的票據交換。銀行對錢莊匯劃票據的收付,起初仍委託匯劃錢莊代理。1935年6月發生錢業風潮,銀行準備會與錢業準備庫協定合作辦法:凡銀行每日向錢庫應收款項,一律集中於銀行準備會;錢莊向銀行應收款項一律集中於錢業準備庫。當晚由會、庫匯總軋帳,收付相抵後的差額用轉帳清算。自此,銀行完全與錢莊脫離關係,而有獨立的清算中心。當時的交換制度為定時交換,除星期日及例假日,每日交換兩次。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中央銀行遷回上海,財政金融特派員辦公署統一了上海各銀行、錢莊的票據交換業務。為改變銀錢兩業各自為政狀況,於1945年11月1日設立新的票據交換所,各銀行、錢莊一律參加交換,各行莊間交換差額的劃撥清算集中於中央銀行辦理,票據清算制度基本成型。除上海外,武漢、重慶、南京、天津、廣州等城市也建立了交換清算制度,做法基本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上海和各地銀行先後接管了票據交換所。之後,隨著金融體制的演變和經濟改革的進行,票據清算制度逐步有所改進。

票據清算原理

如果只有兩家銀行參加結算,則可彼此直接交換其應收應付款項,結算付其差額。在債權債務結算涉及多家銀行的情況下,不可能採用每一對結算關係銀行相互直接結抵的辦法,而可將兩銀行結抵差額的原理擴大套用於所有參加清算的銀行,使之相互軋抵而僅僅收支其差額。由於任一銀行的應收總額一定是所有其他債務銀行的應付款;任一銀行的應付總額一定是所有其他債權銀行的應收款。因此,各行應收差額的總和,一定等於各行應付差額的總和,僅收付共軋抵差額,即可清算結單。

票據交換所

同城市內銀行清算其各自應收應付票據款項的場所。票據交換所在初建時往往由銀行間共同協定設定,隨著中央銀行制度的發展,它已成為中央銀行業務部門中的一個重要機構,或是成為中央銀行領導的機構。票據交換所一般每天交換一次或兩次。各行交換後應收應付的差額,即可通過其在中央銀行開設的往來存款帳戶進行轉帳收付。

清算銀行

凡參加票據交換的銀行均為清算銀行(或稱交換銀行),必須承擔下列義務:①按規定繳存交換保證金;②在中央銀行開立往來存款帳戶,以供交換差額的轉帳結算;③指派經審查合格的交換員;④繳納應負擔的費用。

異地資金劃撥

票據交換所只能在同城或以本城市為中心的一定地區內辦理票據交換和清算,各城市、各地區間的資金往來必須通過銀行匯票解決。這種遠距離的異地間資金劃撥必須由中央銀行統一辦理,一般有兩種類型:①各金融機構內部自成聯行系統,最後由各金融機構的總部(總管理處)通過中央銀行辦理轉帳結算;②將異地的票據統一集中傳送到中央銀行辦理軋差轉帳。

上海市票據交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從上海解放起即接管上海票據交換所,主持票據清算事宜,其做法在全國具有典型意義。按規定,參加交換單位必須持有《經營業務許可證》,並經批准可以辦理單位存、貸款業務,有一定業務數量,經人民銀行批准後發給交換號碼,參加票據交換;凡同城結算的票據和有關憑證以及轉解匯款代理收付單證等均可通過交換;交換時,分別按對方交換號碼填列提出票據憑證的付單匯總表、付單計算表、收單計算表和匯總填列交換報告表,按規定手續在交換場集中辦理交換,每天交換兩場;一般代收票據當場抵用,代付票據隔場抵用,退票應在規定時間內退出,銀行不得墊款;資金通過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戶集中清算。
作用 ①大大縮短結算資金在途時間,加速企業資金周轉;②疏通城鄉結算渠道,促進橫向經濟聯繫,加快商品流通速度;③集中清算銀行內部資金,有利於各專業銀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有利於中央銀行掌握資金動向,有效地進行巨觀金融調控;④有利於提高銀行內部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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