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2005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5.27
  • 實施時間:2005.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章 投資管理,第四章 優惠待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和促進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似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開發區按照石河子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和規劃,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發展現代製造業、和高附加值服務業,提高招商引資質量,最佳化出口結構,把開發區建設成為技術先進、環境優良的綜合性產業區。
第四條 開發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不斷完善集中精簡、靈活高效、親商務實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五條 開發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投資者在開發區內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條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設立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作為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可以設立與開發區發展相適應的行政管理機構,行使相應的管郵路職能,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實施開發區有關管理規定;
(二)根據石河子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開發區的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設立一級財政和金庫。負責開發區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根據石河子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公用公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五)負責開發區內的房產管理工作,受委託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及有關證件;
(六)按經濟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核在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七)負責開發區涉外事務和旅遊管理工作,並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指導和協調招商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進出口貿易等工作;
(八)負責管理開發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受委託審批和核發相關證件;
(九)負責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審計、統計、物價、環境保護、民政、科技和人口與計畫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一)行使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石河子市城市建設規劃要求,依法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受委託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履行開發區建築市場和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的工程報建、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頒發許可證。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開發區的上地進行統一管理,並根據開發區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可以委託其在開發區的土地管理機構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規劃、建設、房產、土地等管理中應當收取的各項費用由開發區管委會收取,除依法應上繳國家外,用於開發區範圍內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開發區行政管理機構實行政務公開制度,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依據和行政許可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等,通過公眾媒體公開或者在其承辦業務的場所予以公布。
開發區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機構實行政務限時辦理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申請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所屬的工作機構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可以對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反映的問題。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最佳化綜合投資環境,提高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環境和良好服務。
第十八條 開發區鼓勵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開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的技術先進和新興的工業企業。
開發區內不得舉辦污染環境而無有效治理措施的項目、技術落後或者設備陳舊的項目,以及我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項目。
第十九條 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各類企業、事業項目,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高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設立完整的會計帳簿,並依照規定向開發區有關部門報送統計、會計報表和企業年檢報告,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工資、福利的規定,實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內企業的變更、歇業或終止經營,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並報管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設立綜合服務視窗。在開發區設立企業的相關手續可以在綜合服務視窗辦理,也可委託管委會代為辦理。
相關手續需要在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手續齊全的,應噹噹場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積極創造條件,培育社會中介機構,為開發區各類經濟組織提供優質、全面、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應當依法建立了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L工合法權益。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各類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本市對開發區企業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類科技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到開發區工作、創業。到開發區工作的各類人才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本市對進人開發區人才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在開發區投資的客商,在落戶、子女人學人托、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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