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利

是指法律規定的環境法律關係主體的某種權利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的主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權利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right
  • 又稱:環境權
  • 內容:享有權、監督權、參與權、知情權
  • 義務:與權利相伴相生
  • 釋義:法律規定的關係主體的某種權利
定義,內容,環境享有權,環境監督權,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內涵與特性,

定義

環境權利environmental right簡稱環境權。是指法律規定的環境法律關係主體的某種權利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的主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如作為環境法律關係主體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權關,依法享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權利,同時也必須遵守有關管轄、時限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軌道。現行的中國法律中尚無環境權的明確規定,但隱含於憲法、民法及環境法之中。其中包括公民享有在國家保護和改善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和其生命健康權不受污染和其他公害侵害的權利芬因環境污染受到損害者有請求排除危害、損失賠償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內容

環境權利指每個人享有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健康生態環境的權利,環境權利來源於人的生存權利,一個健康的外部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須,因此環境權利應當屬於人類的基本權利範疇。20世紀以來,嚴重的生態污染以及全球範圍的資源稀缺對人類自身生存與發展安全構成威脅。作為·一種新的人權主張,環境權利於上世紀60年代提出,並逐步得到公眾在道義和法律上的支持。1960年,一位聯邦德國醫生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控告,向北海傾倒垃圾是侵害人權的行為,並提出。公民具有在良好適宜環境中生活的權利。由此引發了人們關於是否要追加環境權利的研究和討論。1972年,聯合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對環境權利予以正式承認。《宣言》明確指出。人類環境的兩個方面,即天然和人為的兩個方面,對於人類的幸福和對於享受基本人權,基至生存權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人類有權在一種有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環境享有權

環境享有權是保證公民生存與發展的首要前提,指公民享有在適宜良好環境中生活的權利。1995年修改的引郵威憲法》增設了110b條,該條第一款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獲得一種有益於健康和有益於自然條件的生產力和多樣性得到保護的環境”。2003年6月,法國政府內閣會議通過《環境憲章》草案,第一條規定了"人人都有在平衡和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北歐國家規定全體公民有足夠的機會維持"自由、平等和富足的生活條件,以及容許過尊嚴和福利生活的環境質量的基本權利”。我同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

環境監督權

環境監督權是指公民有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具有監督、檢舉和控告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中也有類似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為了保證環境監督權的有效實施,法律對損害索賠權、排除危害權也做了相應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環境參與權

環境參與權是指公民參與公共環境事務的權利,可以參與國家和地區的環境管理全過程,並發揮積極作用。《世界向然憲章》第23條規定,"人人都應當有機會按照本國法律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參與擬訂與環境直接有關的決定”。這一權利在許多國家的環境立法中得到承認。我國於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賦予了公民更多的環境權利,如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規定: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公民環境參與權包括公民參與環境立法權、公民參與環境行政聽證權以及參與環境決策權等,意味著公民作為環境權利的享有者可以通過選舉、討論和批評參與環境公共管理的決策過程參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參與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示範和推廣等環節組成環境保護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

環境知情權

環境知情權是公然知態獲取相關環境信息的權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權利的延伸,公民的知情權最先由瑞典在200多年前確立,但真正引起各國關注是在20世紀中後期。許多國家通過憲法以及專門的公眾知情權立法,對公民的知情權做了確認。如烏克蘭的《自然環境保護法》規定:公民有權依法定程式獲得關於向然環境狀況及其對居民健康的影響等方面的確實可靠的全部訊息。1998年35個來自歐洲和中亞的國家在丹麥簽署了《奧胡斯公約》。核心內容是強調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隨後又有39個國家也加入了該公約。我國目前的一然環境立法也對環境知情權做了有關規定,如2007年,國務院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原國家環保總局出台《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知情權的確立,對於改變公眾被動接受環境問題帶來影響的狀況、促進和維護公眾自身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如環境知情權有助於公眾對身邊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採取防範性措施有助於公眾免受正在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的侵害有助於公眾遭受環境污染侵害後的法律救濟和援助。

內涵與特性

保護環境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依據《人類環境宣言》的邏輯,因為是權利,所以就是義務因為是我的權利,所以就是我的義務。人類享有環境權利,所以人類應當承擔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生態公民是一個責任主體,因而生態公民的行為必然應該是一種責任和義務的行為。我們的時代是一個充滿責任感的時代。這是針對當代人類面臨的嚴重生態危機所發出的呼籲。當今世界,人們面臨著很多嚴重生態問題,如人與自然的關係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緩解糧食匱乏、能源緊缺的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人口數量仍呈現快速增長態勢。這些都需要生態公民肩負時代和歷史賦予的重任去迎接挑戰。生態環境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人類的不負責任所造成,因而,面向未來,生態公民環境義務的核心就是要學會關心、勇於承擔。1990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發布的《學會關心21世紀教育圓桌會會議報告》中提出學會關心,其具體要求是關心自己,包括關心自己的健康、關心自己的家庭、朋友和同行關心社會和國家的經濟、生態利益i關心人權關心其他物種關心真理、知識和學習。學會了關心,生態公民就可以承擔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和諧、可持續發展的責任和義務承擔保護自然生態和社會生態平衡的責任和義務承擔建設生態文明與推進社會歷史進步的責任和義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