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有軌電車管理辦法

《珠海市有軌電車管理辦法》經2015年3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4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安全和應急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53條,自2015年5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有軌電車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號: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3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運營管理,第四章 安全和應急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政府令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號
《珠海市有軌電車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3日起施行。
市長 江凌
2015年4月3日

管理辦法

珠海市有軌電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有軌電車管理,促進有軌電車規劃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的規劃、建設、運營、安全和應急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是指以電力驅動,在城市道路上按照固定軌道、站點和時間運營,供公眾乘坐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
第三條 有軌電車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共運輸的組成部分,政府按照公共運輸優先發展原則在財政、用地、建設、管理等方面支持有軌電車發展。
有軌電車管理遵循統一規劃、規範運營、信號優先、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對有軌電車實行特許經營。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按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負責有軌電車運營管理,對有軌電車的設施保護、運營秩序、安全和應急等事務實施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有軌電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改、財政、住規建、市政林業、國土、公安、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有軌電車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確定的有軌電車用地範圍及空間內,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可以進行資源綜合開發,其收益應當用於有軌電車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軌電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軌電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有軌電車專項規劃包括有軌電車線網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
有軌電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八條 有軌電車線網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的線路走向、站點功能定位及位置、專屬路段、車輛段、車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合理確定有軌電車樞紐站點周邊道路網、其他公共運輸、停車場等用地,保障有軌電車與其他交通方式有效銜接。
第九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有軌電車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已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有軌電車沿線新建市政道路或實施道路改造,應當與有軌電車建設同步實施或預留必要空間,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軌電車線路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道路交通信號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
道路交通信號的養護和維修工作,由負責交通信號養護和維修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有軌電車建設單位應當在有軌電車工程建設開工前,對有軌電車沿線建、構築物和設施進行調查、記錄,採取措施保護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燃氣等管線及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安全。
經有軌電車建設單位申請,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燃氣等相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向其提供有軌電車建設所需的檔案資料。
在管線及設施檔案資料不全或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有軌電車建設單位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溝通,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有軌電車工程建設,有軌電車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制定交通組織方案,並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減少工程施工對城市交通的影響。
工程建設期間,交通組織方案調整的,應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工程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後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少於3個月。
第十四條 試運行期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通過評審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試運營,並向社會公告。試運營期不少於1年。
有軌電車工程按規定實施驗收,驗收合格且按規定完成試運營的,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十五條 有軌電車工程中的隱蔽工程覆土前,有軌電車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將測量成果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有軌電車工程竣工驗收後,有軌電車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軌電車工程資料。有軌電車工程在維修、改建後,有關變更的工程資料應當及時移交。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對有軌電車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查,保障有軌電車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有軌電車的正常運營工作,保證有軌電車的合理需要。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廣泛聽取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制定有軌電車服務規範,建立和實施監管考核制度。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範向社會公示服務承諾,保證客運服務質量,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
第十八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和要求,統一設定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導向標誌。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有軌電車首末班車行車時間、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有軌電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條 有軌電車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信號和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行駛。
平面交叉路口應當設定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實施交通信號優先控制。
第二十條 有軌電車專屬路段,應當設定有軌電車專屬路段標誌及禁止進入標誌。
有軌電車車輛軌道行駛區域為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但有下列情形的,其他車輛、行人可以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區域或人行橫道線,根據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允許公共汽車進入、非有軌電車運行時間允許普通車輛行駛等改變專用車道準許通行的車輛類型的。
(三)因有軌電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維修、急救、工程搶險等車輛需要進入的。
第二十一條 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以下通行規則: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有交通警察指揮的,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
(三)在專屬路段,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有軌電車線路的限速要求;在混合路段,不得超過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道路限速標誌的路段,遵守有關限速規定,並保持安全時速。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不得在車站站台以外區域上下客。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妨礙有軌電車車輛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其他機動車在有軌電車專屬路段行駛或停車,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工程搶險車以及處理有軌電車突發事故所需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除外。
(二)其他機動車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停車。
(三)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屬路段或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停留,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運行。
(四)行人跨(穿)越、攀爬、倚坐、損壞、移動有軌電車道路隔離設施。
(五)扒車、強行攔車。
(六)其他妨礙有軌電車車輛通行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車輛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軌電車準駕車型駕駛證。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軌電車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配備行車記錄儀。
第二十四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崗位和參與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負責有軌電車設施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有軌電車建設單位、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振動、噪聲等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有軌電車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運輸的票價相協調。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定價,不得擅自調整。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無票或持無效票乘車的,由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按照全程總票價10倍補收票款。
無票、持無效票乘車等不誠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信息記錄。
第二十八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有軌電車乘車守則。有軌電車乘車守則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經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有軌電車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在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廂或者有軌電車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三)在車站、站台、軌道或其他有軌電車設施內堆放物品或者擺攤設點堵塞通道的。
(四)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五)攀爬或翻越閘機、機車等。
(六)強行上下車。
(七)攜帶犬只(導盲犬除外)乘車。
(八)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其他影響有軌電車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規範行為的投訴。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有軌電車運營成本費用核算評價制度和補貼機制。
補貼方案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財政等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生產責任,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應監控設備和設施,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有軌電車用地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的,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事前徵得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同意: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取土、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作業。
(五)其他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作業活動。
需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可以巡查有軌電車用地範圍內作業單位的施工現場,發現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採納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疏散乘客,並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供電、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和提供應急保障,協助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儘快恢復運營。
第三十七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軌電車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評估有軌電車運行對車站、隧道、橋樑等建、構築物的影響,定期對有軌電車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在發生地震等地質災害或火災等重大災害後,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有軌電車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運營。
第三十八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有軌電車車站及車廂內配置相應的器材和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有軌電車運行發生故障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營。
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提供接駁交通工具等措施組織疏散乘客,緊急情況下可就地快速疏散乘客,並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因節假日、大型民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有軌電車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
第四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有軌電車運行安全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疏散乘客,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遇霧、雨、沙塵、冰雹、颱風等氣象條件的,有軌電車車輛應當適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二條 涉及有軌電車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執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保護現場。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他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第四十三條 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購買保險、設立事故賠償專用資金等方式,完善運營事故處理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對有軌電車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查。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配置相應的器材和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
第四十五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有軌電車服務規範提供服務。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統一設定各類指引導向標誌或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等信息。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從業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需要取得資格證的從業人員無證上崗。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處理乘客投訴。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或定期組織演練。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在有軌電車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或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無票或持無效票乘車且未按規定補交票款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3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或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作業單位在有軌電車用地範圍內施工,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徵得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同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未及時採取相應的組織疏散、疏導措施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遵守乘車守則、擾亂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秩序、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損害有軌電車交通設施的,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有軌電車設施,是指有軌電車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橋樑、車站、停車場、車輛、機電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有軌電車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二)專屬路段,是指使用路緣石、欄桿、界石等設施將有軌電車線路與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離,並擁有獨立通道的路段。
(三)混合路段,是指有軌電車與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混用通道的路段。
(四)道路交通信號,是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五)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是指僅供有軌電車使用的交通信號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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